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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概论复习.保障概论第一章.保障概述第一节.保障的概念、体系和特点一、.保障的概念“.保障”一词,最早产生于美国1935年美国颁布《.保障法》(SocialSecurityAct)首次使用.保障一词《美国.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保障制度的产生。1938年,新西兰通过一项法案,把.救济、.保险的所有单项法规合并在一起,称为.保障制度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表示国际劳工组织正式采用这一概念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保障一词开始被国际.广泛运用。解放初,内务部在民政工作中也曾使用过.保障这个概念,但后来就基本不用了,直到1986年,我国在制定的“七?五”计划中,再次提出了.保障一词,并对.保障的内容作了界定。现在人们一般都是在.安全机制与制度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的本课程界定:.保障是国家和.依法保障.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主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向遭遇.风险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者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基本要点:第一,.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第二,.保障的对象是全体.成员。第三,.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第四,.保障的实施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第五,.保障的方式主要有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物质保障是指通过现金、实物的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解决.成员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服务保障是指适应家庭结构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由多元化、专门化的.服务机构和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系统通过劳务援助、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方式来满足.成员对个人生活照料、尊严的服务需求第六,.保障的目标是满足.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二、.保障体系.保障体系是指国家依法建立起来的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功能的.保障制度(或计划、项目)构成的整体。.保障体系:.保险.救助.福利我国的.保障体系以.保险、.救助、.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一).保险.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和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国家和.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保险是现代.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提供的是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这是由.保险的保障对象、承担的风险和所占用的资金所决定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二).救助.救助是指国家和.对于遭受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提供相应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保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和专项.救助。(三).福利.福利,是指国家和.通过.化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服务,满足.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并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保障制度。.福利是整个.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提供的是高层次的.保障。这是因为.福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成员,被称为“按人头”的.保障制度;.福利目的在于改善生活质量、增进福利。我国的.福利体系主要由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专项福利三大部分构成。注释:“地位作用”是指在.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三、.保障体系的特点(一)动态性:.保障体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范畴中国于1951年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标志着中国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已形成了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由国家保障子系统、城镇单位保障子系统和农村集体保障子系统构成的.保障体系;80年代以后,我国的.保障制度经过不断改革完善,逐渐形成了新的体系框架。(二)层次性:.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普遍经历了从最低层次的.救助到核心层次的.保险再到最高层次的.福利这样一个过程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社交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些需求的逐次满足既离不开.成员自身不断的努力和追求,也离不开.不断提供的公共产品,更需要递进的.保障体系来满足内涵不断丰富的基本需求。在现代.保障体系中,针对不同人群的需要,每个项目的目标定位及作用也各不相同。第二节.保障的特征与原则一、.保障的特征(一).性:面向整个.开放,并通过.化运行机制加以实施第一,应对问题的.性,.保障应对的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第二,资金筹集、管理及运营的.性,.保障基金均来源于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也具有.性第三,提供服务的.性,从实践来看,各项.保障制度通常依赖各种.组织来具体实施;服务的.化是各国.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第四,管理与监督的.性,一方面,政府通过相应的途径可以将有关.保障事务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来管理;另一方面,大量的.福利与公益慈善机构的成立,又直接承担着相应的.保障事务,它们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实现自我管理。此外,各国的工会组织、.团体以及公众传媒等亦会对.保障制度的实践进行自觉或自发的监督。(二)公平性:第一,保障对象的公平性,只要是该国的合法公民,均应得到平等的.保障权益第二,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保障一般只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超过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需求通常不能从.保障途径获得解决第三,保障过程的公平性。(三)互助互济性。.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和劳动者的缴费或纳税,以及国家的财政支持。管理部门收取的基金不是等额地用于缴纳者,而是根据不同的项目规定,将基金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横向的转移支付或纵向的转移支付。同时,构成.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福利与.服务,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几乎均以社区为基础,以.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为主要的表现形态,从而实质上体现出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与自助。(四)法制规范性:.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确定国家和.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成员都应依法参加.保障,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权利;(五)刚性:.保障的刚性发展特征,是指.保障项目只能增加而难以减少、覆盖范围只能扩大而难以缩小、待遇水平只能提高而难以降低的趋势。二、.保障的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体现.目标,效率体现经济目标。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首先,公平是以效率为前提的,是相对的公平。.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贫困者及遭受风险的人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保障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属于消费性资金,要增加.保障基金,必须提高国民收入。因此,效率是公平的基本前提。其次,如果财富分配悬殊,经济制度将会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动荡,无法保证效率。因此,公平又是效率的保证。(二)生存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的产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生存权是指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教育权等内容。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因此,.保障立法的主要目标要放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上。发展权是个人的生理、心理和.功能获得增加和完善的权利,包括学习权、就业权、.交往权等。发展权是更高层次的人权。二战后世界各国逐步将教育、提高人口素质等内容纳入到了.保障体系中,以保障公民未来的发展。(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指.成员在享受.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保障的法定义务。在现代.保障中,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雇员)是.保障的主体,各有其权利和义务:国家有保障.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对于.成员来说就是有享受.保障的权利。企业作为雇主,有权使用劳动力等资源获得经济和.效益,同时必须负有为其职工提供一部分.保障资金的义务;个人(保障对象)则不仅在其工作期间因病、因伤享有医治和康复的权利,在其工作能力丧失或陷入贫困后也享有获得一部分生活资料以保证基本生活的权利,而且有权对.保障制度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个人应承担劳动和缴费的义务(特殊对象例外)。在.保障领域,大部分.保障项目,尤其是福利救济项目,权利和义务在个人层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表现形式:一是从现有或将来的政府项目中获得的利益集中在某一特定的群体,而支出费用却是普遍地加在公众身上;二是从现有和将来的政府项目中获得利益的是.上的绝大多数人,而支付的却是少数人。如何缓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以实现.公平呢?1、互济性。个人必须履行劳动和缴费两大义务,但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而能享受.保障的权利。2、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必须按规定随时准备承担缴费义务。3、界定产权。明确缴费人对.保障基金的产权,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在整体层次上对应起来。(四)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主要指.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低或过高的.保障水平,对于对于国民经济、.和.保障自身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第三节.保障的目标与功能一、.保障制度的目标在公正与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指导下,.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实现三个层次的目标:最低目标: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保障.成员最低生活基本目标:保障.成员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最终目标:实现整个.的和谐发展。.保障通过保障.成员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二、.保障的功能(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稳定.的发展,既需要动力发展机制,也需要稳定机制。.保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保障陷入各种.风险的.成员的基本生活,有效化解.成员生命历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公平,从而消除由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稳定。因此,.保障制度被誉为.的“稳定器”、“减震器”和“安全网”。(二)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促进经济发展第一,营造稳定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第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第三,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三)倡导互助互济,促进.文明进步.保障通过各种形式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福利服务,实现.资金互助、实物互助和劳务互助,促进.互助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使人们都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改善福利待遇,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实现.公平,进而促进.文明的发展。结论:.保障制度的功能是否充分得到发挥,或是能否全部表现为正面效能,通常不是取决于.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保障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第二章.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一节国外.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一、.保障制度的萌芽以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颁布的《济贫法》为标志。1、背景英国:农村--15世纪70年代,圈地运动剥夺农民土地;在1530—1597年间,英国政府通过了13个有关禁止流浪的法令:持证乞讨、流浪汉胸前烙“V”,16世纪农民起义城市--17世纪爆发产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手工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失业2、发展过程为了解决贫困、失业、流浪等.问题,,稳定.秩序,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旧),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救济活动、慈善救济活动和.救济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贫困线,给贫困线以下者实施救助。标志着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开创了通过国家立法推动.保障事业的先例。随着圈地运动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贫民日益增多并聚集于城市,英国的贫民问题愈发严重。到19世纪初,有工作能力的人口中接受救济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政府负担加重。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的内容主要有二条:一是停止对身体健康和游手好闲者的院外救济,规定,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但必须接受3个条件:(1)丧失个人尊严,因为接受救济被认为是不体面的。(2)丧失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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