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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21〕2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办〔2021〕20号)的要求,努力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推动.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即中考)。.市辖区内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由乌市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包含初中学考科目的各类招生考试。第三条市教育局制定的.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市以外的地区招生。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5人。第四条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21〕3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市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21〕17号)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双语班毕业生到汉语系高中学校就读,并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政策照顾。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照顾,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第五条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到自主招生、新生招录及报到、分班、收费等各项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报考条件:报考对象为热爱祖国,遵宪守法,身体健康的初中毕业生。1、具有.市常住户口,并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2、户籍不在.市,但其父母均在本市务工,并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二年及二年以上学籍且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生;3、2021年3月31日之前,初三毕业生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有.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借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报名参加考试。4、具有.市常住户口的.地区历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报考:①未在市或区(县)教育局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②高中(含各类职业高中)在校生、毕业生;③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毕业生;④因在上一年招生考试中舞弊而且被取消报考资格、入学资格、规定今年不准报考者。5、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在家长、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兼报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单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各初级中学应从学生实际出发,鼓励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第三章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七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八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第九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C等级以上为合格。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含.二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B等(含B等)以上。第四章志愿填报第十条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知分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分两个批次填写,学生填报志愿时,第一批次的志愿可以为空,第二批次填报的志愿不能为空。1、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乌市具有九年完整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非本市户口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均可以自愿填报两个批次十个志愿: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二十所学校。每名考生可以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四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一批次以外的.市其他国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当年有招生计划的本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六个平行志愿,六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2、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的“保推资格生”,可填报两个批次十个志愿外,还可首先填报一个“保推志愿”共十一个志愿。3、非.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连续三年完整初中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可以填报两个批次八个志愿: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二十所学校(见附表)。每名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平行志愿,其中一个平行志愿可以填报任意一所一批次学校,另一个平行志愿只能在高级中学、实验中学、二十中、二十三中、一零一中学五所一批次学校中选择一所。两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分别为第一、第二平行志愿。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一批次以外的.市其他国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当年有招生计划的本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六个平行志愿,六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第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考生参加.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第五章录取原则和办法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要求,确定的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录取坚持对初三毕业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的条件是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与健康、艺术素养等级合格、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各学科等级合格、统一考查地理、生物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根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依据合格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各学科等级、中考录取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十四条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各学科成绩以分数和等级同时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各单科等级划分方法是依据考生各学科原始成绩由高到低排序,A等占考生总人数的25%左右,B等占考生总人数的35%左右,C等占考生总人数不低于35%,D等占考生总人数不高于5%。第十五条自主招生工作。为了促进学校的特色发展,探索实施自主招生制度。各普通高中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按照一批次学校招生计划数5%、其他学校2%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于2021年5月28日之前,由自主招生学校提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各自主招生学校组织特长生专业测试,确定“预录”名单。并将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6月18日之前,将学校申请“预录”名单及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初中三年来所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第十六条初级中学保送生、推荐生的录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保推生政策。1、享受保推生政策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二)具有本市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常住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在乌市具有九年完整学籍且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三)本学区就近入学或区(县)教育局正常分配入学;(四)在同一初中学校有连续三年学籍且实质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2、保推生的计划数占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其中保送生占40%,推荐生占10%。3、保推生与普通考生同时填报志愿。4、“保推志愿”享受“零批次”录取政策。5、“零批次”录取政策(1)保送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不低于一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直接被“保推志愿”学校录取。(2)推荐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加30分之后,进入“保推志愿”学校的录取环节,与其他考生一起在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按序投档。(3)各初中学校下达的保推生计划没有完成的自动失效。各一批次高中学校未完成的保推生计划自动转为普通考生计划进行录取。第十七条全市各国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根据不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第十八条全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应不低于当年国办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第十九条2021年高中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分数排序,遵循志愿”的方式分两个批次依次进行。(一)第一批次学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1、录取条件。(1)综合素质评定B等(含B等)以上;(2)体育与健康、艺术素养过程性评价达到B等(含B等)以上;(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2、录取程序。(1)确定投档顺序。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按照录取成绩(即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加政策加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每位考生的投档先后顺序。若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以下条件的顺序依次确定投档先后顺序。①综合素质评价结果;②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中各学科A等级数量;③体育测试等级;④语文、数学、英语(汉语)三科成绩总分。(2)投档录取。投档时,按已排定的投档先后顺序,逐个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录取时,依据每名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从第一志愿学校到第四志愿学校逐一进行投档。当考生被所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就不再继续投档。在投档录取过程中,当招生学校的投档录取人数和招生计划数相等时,最后一个投档的考生的投档分数,即为该学校的最低投档录取分数线。(二)第二批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1、录取条件。(1)综合素质评定C等(含C等)以上,市级示范校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含B等)以上;(2)体育与健康和艺术素养达到合格;(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2、录取程序。符合第二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投档先后顺序的确定及投档录取办法与一批次相同。(三)达到全市国办普通高中录取标准,但国办普通高中志愿均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将公布未录满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各初级中学组织考生网上征集志愿,由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择优录取。第二十条各国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三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录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形成学籍。各国办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历届考生参加中考后,原始总分减10分参与录取。第六章照顾政策第二十二条民考汉考生享受中考录取加50分的政策。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高中招生实际情况,户口在.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第二十三条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21国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享受自主招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第二十四条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七章招生机构及人员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
本文标题:.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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