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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21年11月9日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021年11月9日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人员前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令[2021]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1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等规定。xxxxxxx委托进行xxxxxxxx有限公司对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21)、《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的要求,我公司组成项目评价组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调研,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资料,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工作环境条件,分析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编制《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xxxxx有限公司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概述(1)1.1工作背景(1)1.1.1工程背景(1)1.1.2评价范围(2)1.1.3评价目的(2)1.2编制依据(3)1.2.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1.2.2依据的技术资料(4)1.3工作过程(4)1.4工作内容(4)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5)2.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2.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2.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2.1.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8)2.2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10)2.2.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21)(10)2.2.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02-2021)(10)2.2.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21)(13)2.2.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1)(13)第三章工程概况(16)3.1项目区域概述(16)3.1.1场地地形、地貌(16)3.1.2气象及水文(16)3.1.3地震动参数(16)3.2新建平交路口现状(16)3.2.1新建平交路口概况(16)第四章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20)4.1交叉道口现状论证与评价(20)4.1.1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20)4.1.2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21)第五章结论和建议(29)5.1结论(29)5.2建议(30)第一章概述1.1工作背景1.1.1工程背景xxxxxxxxx在土牧尔油田申报预测含油面积43.2km2,预测石油地质储量4352×104t,技术可采储量1002.9×104t。油田包括兰6、兰8、兰11断块,分二期建设。一期包括兰6断块采油井8口,注水井3口;兰8断块采油井5口,注水井2口;兰11断块采油井4口,注水井2口。总计采油井17口,注水井7口,总产能3.84×104t/a。二期包括兰6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3口;兰8断块采油井10口,注水井3口;兰11断块采油井4口,注水井2口;兰9断块新采油井3口,注水井1口;兰14断块采油井6口,注水井3口;兰18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2口;兰101X断块采油井7口,注水井2口;兰12X断块采油井6口,注水井2口。总计采油井50口,注水井18口,建产能8.83×104t为了运输这些油气产品,需要在S314道路新建A、B、C、D、E5处平交路口。见图1-1。输送油气产品车辆型号:斯太尔25t,长11.960m,宽2.508m,高,3.420m。图1-1S314道路新建A、B、C、D、E5处平交路口地理位置示意图1.1.2评价范围根据《公路安全条例》,对其用地范围、交叉口间的距离、交叉角度、交叉岔数、交叉口设计速度、交叉处公路的线形、视距三角区、转弯设计、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安全距离、道路宽度、等进行评价。1.1.3评价目的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对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本评价报告通过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涉路工程现状、安全技术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涉路工程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制定涉路施工及运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真正使涉路工程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其目的主要是:1、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1.令第13号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年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2、对于涉路工程的施工或整改提供参考依据。3、对施工后路面恢复、安全技术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低职业危害、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低的安全投资效益、减少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健康、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4、本评价报告也为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开展涉路安全监督、监察工作提供依据。1.2编制依据1.2.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3号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1年8月27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21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2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21);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1);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21);10、《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21);11、《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21);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H30-2021);1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21);14、《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5225-2021)1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1);1.2.2依据的技术资料1、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2、现场收集的各种资料。1.3工作过程2021年10月低,接到xxxxxxxx委托,我公司迅速组建项目组,对工程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就相关问题咨询了业主,并向相关单位搜集S314道路及相关资料,详细勘测xxxxxxxx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现场情况,11月初我公司就收集的项目资料进行了汇总和综合分析,11月上旬项目组在对所有资料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要求,对xxxxxxx在S314道路新建平交路口现状进行评价,完成了本报告的编制和复审核工作。1.4工作内容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本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达到提高公路平面交叉交通安全性的目的。本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消防、抗震、外单位运输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消防、抗震、运输的规定和标准,该方面的内容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因此,本评价不作详细描述。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2.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m;(二)省道不少于15m;(三)县道不少于10m;(四)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三十四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网、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对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章建筑。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
本文标题:S314道路新建平交道口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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