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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装修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装修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装修按揭贷款)是指四川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装修按揭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第三条装修按揭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装修按揭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范围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第五条凡申请装修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备本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五)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六)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装修按揭贷款起点人民币2万元(含),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第八条住房装修按揭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装修按揭贷款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共同还款承诺或声明;未婚的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三)本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户口簿);(四)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公积金缴存凭证、工资账户对账单等;(五)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六)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七)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等;(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本行经办网点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在确认住房装修工程已正式开工后,我行应告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第十二条发放住房装修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委托本行将贷款转入装修企业或建材经销商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住房装修按揭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两种方式。信用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国企、金融部门正式在编员工。担保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第十四条采取信用方式发放的,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须在60%以内;审慎测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净收入(固定收入减去家庭最低支出)须为月均还款额(本息)的150%以上。第十五条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质押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本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第十八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本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一)本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借款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二)借款人到本行营业网点偿还。借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第二十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本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第二十一条住房装修按揭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本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第七章违约与纠纷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属于违约:(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七)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上加注: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住房装修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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