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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公平、公正进行,及时解决大赛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和申诉,有效地监督大赛有序进行,规范赛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赛项监督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行赛项监督制度,大赛执委会对所有赛项都将派出监督组对赛项实行全过程监督。(一)监督组人员组成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教育局,各行指委、教指委和行业学(协)会等机构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推荐,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进行监督员资格审查,进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员库。2.监督组成员由大赛执委会在开赛前一周随机抽取,经本人确认,大赛执委会聘任。各赛项监督组设组长1人,成员1-2人。3.监督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大赛执委会负责。(二)监督员基本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赛项所涉及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2.熟悉赛项的规程规则,能够独立进行监督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3.公道公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4.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在竞赛期间全身心投入督查工作。(三)监督组职责1.监督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指定赛区、赛项执委会的竞赛筹备与组织工作实施全程现场监督。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2.监督组的监督内容包括赛项竞赛场地和设施的部署、选手抽签、裁判培训、竞赛组织、成绩评判及汇总、成绩发布、申诉仲裁、成绩复核等。3.监督组对竞赛过程中明显违规现象及环节应及时向竞赛组织方提出改正建议,同时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留取监督的过程资料。赛事结束后,向全国大赛执委会提报监督工作报告。4.监督组不参与具体的赛事组织活动。二、申诉与仲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采取二级仲裁机制。各赛区设赛区仲裁委员会,各赛项设赛项仲裁工作组。(一)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工作组人员组成1.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工作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教育局,各行指委、教指委和行业学(协)会等负责向技能大赛执委会推荐,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资格审查后,进入仲裁员库。2.大赛执委会根据赛区的具体情况,遵循回避原则,在仲裁员库中遴选相应仲裁人员,经本人确认、大赛执委会聘任,组成赛区仲裁委员会和赛项仲裁工作组。3.赛区仲裁委员会及赛项仲裁工作组人数须为奇数,赛区仲裁委员会一般不超过5人,设主任1人。赛项仲裁工作组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设组长1人。4.赛区仲裁委员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大赛执委会负责。赛项仲裁工作组在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赛项执委会负责。(二)仲裁人员基本条件1.能够独立进行仲裁并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公道公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4.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在竞赛期间全身心投入仲裁工作。(三)仲裁人员的职责1.熟悉本赛区内相关赛项的竞赛规程和规则。2.掌握本赛项的竞赛进展情况。3.受理各参赛队的书面申诉。4.对受理的申诉进行深入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集体仲裁。(四)申诉与仲裁的程序1.各参赛队对不符合大赛和赛项规程规定的仪器、设备、工装、材料、物件、计算机软硬件、竞赛使用工具、用品,竞赛执裁、赛场管理、竞赛成绩,以及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等,可向赛项仲裁组提出申诉。2.申诉主体为参赛队领队。3.申诉启动时,参赛队以该队领队亲笔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的形式递交赛项仲裁组。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时间、涉及人员、申诉依据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4.提出申诉应在赛项比赛结束后不超过2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不予受理。5.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报告后的2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由省(市)领队向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赛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6.申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仲裁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过激行为扰乱赛场秩序;仲裁结果由申诉人签收,不能代收;如在约定时间和地点申诉人离开,视为自行放弃申诉。7.申诉方可随时提出放弃申诉。
本文标题: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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