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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司法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引言在十八大上,中共提出务必坚持中国特色.主义的发展道路和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突出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十八大报告中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了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原则。《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将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通过司法改革推进法治建设,谋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牵涉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而司法独立原则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独立原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但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传统的差异,其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随着各国对司法独立制度的研究开展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原则朝着更加完善的理论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套为各国可普遍适用的最低标准。当今世界国际人权活动的不断高涨,现代民主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受限于国情及现实条件,现阶段我国无法实行太绝对的司法独立制度,但我们有理由参照司法独立原则的国际最低标准,检验司法改革的成效,完善司法制度,将司法独立原则更好地付诸实践,对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一、司法独立原则概述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只有准确把握到一个事物产生与发展的脉络,才能对它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要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标准进行研究,先要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概念有所了解。(一)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司法独立的概念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基础上,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服务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主要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阐述的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司法权独立的观点,奠定了整个资产阶级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平等的自由权,但是国家权力潜在的被滥用的可能性随时都会践踏公民的这种自由,由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即是“司法权”,用以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同一个机构,当其同时握有不相分离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时候,便可以暴虐地执行公共意志,利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此外,同时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司法者便可以用私人意志来压迫公民的权利。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使公民自由免受侵犯,就必须给权力划定运作的界限。在孟德斯鸠的观点的基础上,汉密尔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司法部门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意志,最终还需要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才能使其自身的功能得以实现;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会对自由造成威胁,而司法部门因其天生的软弱性随时都有可能被这些部门影响或征服。(二)司法独立原则的概念关于司法独立,亨廷顿的表述非常有见地,“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一方面,司法权应当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防止专断和压迫,以保证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应有固定的判例,并且法官应依照这种固定的法律条文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应免于被外界干预,从而达到司法裁判上的独立。孟德斯鸠的理论构成了现代司法独立原则概念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司法权;二是法官的独立,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官只服从法律和其良心和理性,不受外界干扰。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反对人治,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为宗旨。(三)司法独立实践的典型
本文标题:司法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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