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各类假期假的若干规定(1-10页)
各类假期假的若干规定(1-10页)xxxxxxx…2021?35号xxxxxxxxxxxx各类假期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各类假期请销假制度及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制度(一)、中心实行指纹打卡制,凡工作人员一律进行考勤。上下班统一由本人进行打卡,由综合科负责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据实统计按月公布出勤结果。出差、病假、事假、休假等,都要如实反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并于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出、缺勤情况及请(休)假单、打卡记录汇总到考勤表上作为月、年度考核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在外出告示牌上注明情况;科室人员需要集体外出,须留1人值班;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交综合科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应按AB岗制度进行替岗工作,科室人员不能同时离开,确有急事,需由分管领导指定临时顶岗人员;班子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还须通知综合科。(三)、考勤结果与月度、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年终奖金兑现的重要依据之一。(四)、工作人员按区里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违者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综合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在单位内部通报,并视情扣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档次。(五)、工作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2、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再打招呼休假的;3、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自行休假的;4、虽按时上、下班,但中途无故离岗外出的;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二、假期种类及有关规定(一)、假期种类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工伤假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余各类假期的时间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二)、年休假的规定。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年休假15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2、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4、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规定第二款第三条所述四种情况的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5、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6、由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的疗养,参加疗养的天数,均视同为享受当年年休假天数,疗养期间遇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不作为计算疗养的天数;疗养天数少于年休假的,可补足其余休假的天数。(三)、婚假的规定。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增加晚婚假12天。再婚假期为3天,不享受晚婚假。(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2、婚假应在结婚当月起6个月内使用。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的规定。1、女职工产前和产后休假时间合计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2、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在女方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7天。(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3—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二)6、女职工在抚育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新规定)7、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因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8、女职工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可作公假处理。9、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10、工作人员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凭手术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五)、丧假的规定。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至3天,路程较远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六)、探亲假的规定。1、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3、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不再享受婚假或丧假(七)、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时间根据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八)、事假。1、工作人员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公休假日或年休假处理私事,凡享受年休假人员,在年休假天数未使用完的情况下不得请事假。2、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3、确因特殊原因需利用工作日处理私事的,经批准可请事假,但必须从严控制时间。(九)、工伤假指工作人员从事单位日常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活动等造成伤、残、亡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假期。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月工资由岗位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学历工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五项组成,年工资收入除月工资收入的项目以外,再增加年终奖金和特殊奖励等项目。(二)、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调整岗位基本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四)、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妊娠假等)的工资待遇。1、产假期间,工资按《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发放,即除年终奖以外的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哺乳假、妊娠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学历工资、照发,(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当月假期在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绩效考核工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停发。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6个月以内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照发。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发。4、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五)、病假的工资待遇。1、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基本工资、学历工资、绩效考核工资按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100%、满6年不满8年的90%、满4年不满6年的80%、满2年不满4年的70%、不满2年的60%计发;当月病假在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绩效考核工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停发;年终等奖励按月扣发(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基本工资、学历工按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70%、满5年不满8年的60%、满2年不满5年的50%、不满2年的40%计发;绩效考核工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年终奖励停发(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六)、事假的工资待遇。事假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100%(日工资=岗位基本工资、学历工资、绩效考核工资月基本工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21.75天)。事假半个月以下(工作日11天以下)年终等奖励按天扣发;事假半个月以上(工作日11天及以上)年终等奖励按月扣发。(七)、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间,享受除年终奖以外的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八)、工伤假待遇工伤假期间,工资收入按《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发放。四、各类假期请销假的管理(一)、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1、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本人报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报综合科备案。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本人报园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一天(含)以上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本人报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报综合科备案。(二)、除本人或家庭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外,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理由、起止日期、请假天数等。其中,请病假应提供由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休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假,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五、附则(一)、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附件:1、请假单2、xxxxxxxx工作人员考勤表3、xxxxxxxx考勤汇总表xxxxxxxxxxxxxxxxxxx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主题词:各类假期若干规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2021年10月10日印发附件一:请假单姓名部门年休、婚、生育(产、哺乳、护理等)、丧、假期类别探亲、病、事、工伤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请假天数使用年休假天数请假事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附假条:备注
本文标题:各类假期假的若干规定(1-10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8500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