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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资料合同法考试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时间。3、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时,(拍定)是承诺。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6、下列情况中,不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是(原合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7、下列既属于违约责任又属于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8.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9.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当事人)。11、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有(赠与合同)1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1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为效力未定合同)14.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1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16.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17.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可以解除合同)。18.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19.货运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20.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二、多项选择题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3.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c.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E.采取补救措施)5.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6.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为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7.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A.可行性论证合同B.技术预测合同c.专题技术调查合同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8.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D.逾期提货的,托运人与收货人为一人时,由收货人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E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9.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1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2.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13.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4.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15.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看其分类有(A.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B.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c.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E.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16.供用电合同的种类有(A.工业用电合同B.农业用电合同C.高压供用电合同D.低压供用电合同E.临时供用电合同)17.在借款合同质押担保的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汇票B.存款单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18.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为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19.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A.可行性论证合同B.技术预测合同C.专题技术调查合同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20.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为诺戚、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三、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7,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9,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变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1,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12,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4,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15,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16,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17,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示撤销的合同.18,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1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对此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2,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就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4,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2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2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26,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是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变更.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28,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9,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0,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清偿在性质上应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债的清偿不以有行为能力人所为者为限.31,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32,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面使各自抵销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3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3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6,赔偿损失: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改造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7,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8,不可抗力:是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客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3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利益.1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卖给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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