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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讲义-刑事诉讼法-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讲义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典是指79年的,96年是修改的)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大众的人权;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3、诉讼效率:侦查最强调效率,审判最强调公正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司法独立)1、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注意:法院独立外部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集体独立,不是个人独立、内部是独立的);检察独立外部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系统是独立的,内部不是独立的)2、依法行使。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以检察院的名义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国库开支)(注意:外国人)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行负担),如果放弃这个权利,必需用书面申请。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2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定罪免刑);(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被告人。(3)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两次为限,一次补侦后的处理是可以不起诉或继续进行补侦,两次补侦后证据不足是应当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4体现疑罪从无)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无罪推定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签署】(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特殊情形: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判决宣告无罪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F262,263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a.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检察院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b.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违法犯罪的,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退回检察院自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程序倒流】【审查起诉阶段】d.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十二、刑事司法协助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以签订引渡条约为前提)——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双重领导:海关、公安,主要是受海关领导))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当事人: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被害人(公诉案件)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公诉转自诉;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被害人只能对判决进行申请抗诉或申诉,对裁定不服,只有等裁定生效后提起申诉。(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注意:担任诉讼代表人;确定与变更;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强制措施:当单位成为被告时,对于诉讼代表人的强制措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2)诉讼代理人: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必需有血缘关系,其他的没要求)。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3)证人:★★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哪些人不能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A、概念:产生——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作证的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主体——自然人法院及其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设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只能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内才有鉴定机构。B、与证人的区别: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作证的对象;是否适用回避(鉴定人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人是在诉讼前就产生;作证的对象不同:鉴定人是针对专门性问题,证人是对案件事实;对鉴定人可以申请回避,而对证人不能申请回避。)5)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6)辩护人:第四章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1条)(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轻微的八类;B、举证(没有证据,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证据证明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一般主体: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条》第6条)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注意: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总结: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涉税案件,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但,不征、少征税款案是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伪证罪,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伪证罪的对象(4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机关6部委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商业受贿案、商业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二、级别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低级别是中级)1)危害国家安全;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自诉案件)。涉港澳台的自诉案
本文标题: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讲义-刑事诉讼法-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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