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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之商检条款解析■热点追踪?日用电器前言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家用电器产品对外贸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之商检条款解析郝郑涛(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510300)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新的贸易方式、结算方式、融资方式及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不断涌现,同时,由于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及国际贸易惯例修订与调整,一方面,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家电企业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另一方面,这些家电企业也将面临着各种更加复杂和难以防范的进出口贸易风险。本文通过对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中商检条款的解读与分析,阐述了商检条款的重要作用,家电企业订立商检条款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如何通过完善商检条款帮助家电企业规避外贸风险的建议。关键词:国际贸易;商检条款;风险规避Abstract: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economicglobalization,newtermsoftrade,methodsofpayment,financingmode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cooperationmechanismsareconstantlyemerging.Atthesametime,astherevisionandadjustmentofforeignanddomesticpoliciesandregulations,ontheonehandmoreandmorehouseholdapplianceenterpriseswillbeengagedinimportandexportbusinessinChina;ontheotherhandtheseenterpriseswillfacethetraderiskswhicharemorecomplexandhardtoavoid.Throughanalysisoftheinspectionclausesofinternationalhouseholdappliancecontract,thisarticleexpoundstheimportanceofinspectionclausesandthemainpointsrelativetoinspectionclauses,anditalsomakessuggestionsabouthowtoavoidtheinternationaltraderisksthroughperfectinginspectionclauses.Keywords:internationaltrade;inspectionclauses;avoidingrisks易合同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贸易成败和经济得失。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交货履约,进口热点追踪?Hottrack商品能否保证符合订货的质量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挽回损失,都同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密切相关。在家用电器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每项合同条款都能顺利得到履行,并且有时会为此而引起争议。为了预防可能产生的争议以及明确如何处理争议,买卖双方签订家用电器产品对外贸易合同时,必须十分重视订好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以捍卫自己的正当商业利益。1家用电器产品商检条款的内容1.1买方检验权和货物的接受和拒收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1]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家用电器产品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一般要经过交货、检验或查看、接受或拒绝三个环节。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条约规定,“接受”是指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规定,因而同意接受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一般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交货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拒绝收货。所以,买方“收到”货物后(receiptofgoods)并不意味着已接受货物(acceptofthegoods)。买方是否接收货物取决于他对货物的查看和检查的结果,若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非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买方收到的货物也可以不接受检验,假若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机进行检验,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1.2检验或复检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各国法律,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但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并无统一规定。因此,为了明确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应定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家用电器产品国际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方法,基本有以下四种:(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开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即使发现问题,买方也无权拒收货物或提出异议与索赔。此种规定对买方比较有利。(3)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4)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上述各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三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但“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家用电器产品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1.3商检机构国际贸易中的家用电器产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热点追踪?日用电器证鉴定人,有的称宣誓衡量人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在实际的交易中,选用哪类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和交易条件。商检机构的选择,一般也与检验的时间、地点联系在一起。我国实行出口家用电器强制性检验制度,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家用电器产品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在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几类:(1)官方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2)半官方检验机构,即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3)非官方检验机构,即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经验的、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2]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检验检疫机构,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家用电器产品检验机构有: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美国安全试验所(UL)、加拿大标准协会(CSA)、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VC)等官方、民间、社团检验机构。2家用电器产品检验证书的种类与作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此外,在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检验证明,则该证明也可起到检验证书的作用。2.1检验证书的种类(1)品质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家电产品品质、规格的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由于家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所以家电产品的检验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3)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4)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5)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2.2检验证书的作用(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如果检验证书中所列结果与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货款。(2)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3)检验证书是海关放行的依据。由于家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所以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4)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当规定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时,一般都规定,卖方在向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时,在所提交的单据中,必须包括检验证书。出口商品经检验后,如果较长时期不出口,商品的质量就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原来检验的结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种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预验的商品必须规定适当的检验有效期,自验讫日期起开始计算,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原发的预验合格证单应即失效,不能据以办理出口换证,该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时,必须重新办理报验(即重验)。[3]3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商检条款的规定方法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同其他条款一样,也是重要的交易条件之一,它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及经济利益的得失,出口商品能否保证符合订货的质量要求,进口商品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都与贸易合同中的商检条款标准检测认证?StandardsTesting&Certi?cation密切相关,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必须谨慎、认真、细致地订好合同中的商检条款。3.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应有以下内容之一: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ItismutuallyagreedthatthecertificateofQualityandQuantity(orweight)issuedbyChinaExitandEntry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ciq)attheport/placeofshipmentshallbepartdocumentstobepresentedfornegotiationu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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