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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1-2021年秋冬季重点山西省2021-2021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21〕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6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2021-2021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和习.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民生关系,将工业领域错峰生产作为抵消本地采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途径之一,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二、实施时间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1-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省政府年初下达目标执行。各市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三、错峰原则各市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不高于错峰生产前的原则,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分类管理,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制定“一市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错峰生产方案,并将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考核,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一)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年度或2021-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实施停产整治。(二)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版为准),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具体限产比例由各市自主确定,原则上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近郊区的限制类项目要加大限产比例。(三)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供气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各市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谎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四)对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各行业具体标准为:钢铁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即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烧结机尾区域无可见烟尘。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的。焦化行业: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铸造行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材行业: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有色行业: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四、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错峰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加强辖区错峰生产的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委、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情况。(二)及时报送错峰方案。2021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环保局将钢铁等6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含错峰生产清单)报送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各地错峰生产方案和清单要向.公开,且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要将相关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三)加强错峰督导检查。请各市经信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具体工作分工,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自12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需要省级以上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可一并报送。省工信厅联系人:杜国名联系电话:0351-*******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吴丽玲联系电话:0351-*******附件:部分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附件部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限制类项目一、钢铁行业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二、石化化工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三、有色金属行业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四、建材行业1.2021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
本文标题:山西省2021-2021年秋冬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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