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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三)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3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2Z2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2Z2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2Z203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1、总承包单位的责任2、分包单位的认可3、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Z203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的方式略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2Z2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共同承包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2Z2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必须禁止的,而依法实施的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因此,违法分包同样是在法律的禁止之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保险关系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五、分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应用分析1.根据工程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A.可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B.可以另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C.只能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D.可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答案】C应用分析2.甲乙两建筑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去投标,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甲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索赔2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是甲公司的原因导致,故建设单位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B.因约定各自承担50%,故乙公司只应对建设单位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C.如果建设单位向乙公司主张,则乙公司应先对20万元索赔额承担责任D.只有甲公司无力承担,乙公司才应先承担全部责任【答案】C应用分析3.下列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中,属于承包人合法分包的是()。A.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进行分包B.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C.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D.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答案】A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Z2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2Z2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Z2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2Z2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欠款)2、诚信行为公布的时限3、公告的变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也规定,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公示。2Z2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按照2021年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二、不良行为记录2Z2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5大类、41条:(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Z2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一)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三)公告的变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略2Z2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二、.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应用分析1.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B.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C.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1年D.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公告期限为3个月【答案】A应用分析2.下列建设工程不良行为中,属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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