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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五、资本运作之IPO申请与审核
资本运作之IPO申请与审核壹、IPO上市程序貳、IPO申请条件叁、IPO审核要素肆、IPO上市的成本分析伍、借壳上市壹、IPO上市程序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遵循以下程序:贰、IPO申请条件依据的法律体系《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交所,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一、主体资格二、规范运行三、财务与会计四、募集资金的运用(一)主体资格1、A股发行主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规定除外。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非货币,如实物、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5、发行人的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二)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三会一层)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效率的高效性。3、发行人的董、监、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与责任。4、发行人的董、监、高不得: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内;最近12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发行人不得: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人在持续;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者其董、监、高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6、发行人有严格的对外担保制度,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有谁审批、审批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被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的资产独立。有自己的资产、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有自己的员工,且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3)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公司的财务独立。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三)财务与会计I.财务方面1、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2、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影响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II.会计方面4、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6、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III.其他事项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9、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10、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四)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5.1.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5.1.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六)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七)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八)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5.1.6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5.1.7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5.1.8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5.2.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及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公告。5.2.3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5.2.4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5.2.5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应当在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五)发行结束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登记公司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2.6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一)上市公告书;(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5.2.7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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