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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排水处关于防毒面具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凡从事污水泵站内拆垃圾、加填料、打剩水以及装拆维修各类水泵和阀门等工作时,为预防硫化氢气体可能溢流,必须使用72型过滤式防毒面具。二、每座泵站养护班组除配置日常工作所需要的防毒面具(滤毒罐)之外,还必须配备急救的防毒面具(滤毒罐),并须存放在干燥、清洁的专用箱内,防止受潮、受热。滤毒罐的有效保管期为五年,到期更换,防毒面具应保持可靠完好。三、防毒面具(滤毒罐)的检查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滤毒罐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当累计时间达到九十分钟之后,即应称重;并分别视称重情况给予祛潮、再生等工作。滤毒罐每隔三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次使用、检查、再生后的情况均需做好详细记录(附防毒面具使用管理记录卡)。四、各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防毒面具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措施。设置若干个检修点,并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防毒面具(滤毒罐)的采购、检查、称重、再生等项工作,各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监督。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防毒面具(滤毒罐),违者按“安全奖罚条例”处置。硫化氢监测报警仪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更好发挥硫化氢监测报警仪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一、在硫化氢气体可能溢漏的场所进行作业,都必须使用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二、本仪器属贵重精密仪器,应严格按有关说明书使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三、每次使用都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填写好仪器使用卡上的有关内容。仪器外借必须备有文字交接手续,并当场验明仪器的完好程度。四、如发现仪器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交检查修理。仪器的修理和定期检验都必须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五、不得任意调节报警装置,不得私自拆卸仪器元件,严禁旋动“线性”装置。凡查实上述情况一律按“安全管理奖罚条例”第七条处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井下作业安全制度一、凡在污水厂(站、队),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操作条件特别恶劣的,井下或管道内进行检修养护工作均称为井(池)下作业,需向厂(站、队)申报,填写井下作业操作票。二、凡属井下作业必须由班组向厂(站、队)申报,并经厂(站、队)生产安全部门和厂(站、队)长的审查,待批准手续完备后,在按计划实施。凡属紧急抢修,必须有领导和技术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并充分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三、工作时应抽于井中原有污水,以清洗水冲洗,或可通入压缩空气,充分曝气,并经仪器测定硫化氢,浓度为40mg/m3以下,方可下井(池)作业。四、下井(池)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带,GF-Ⅱ型隔离送风装置,配置绳索、车辆等专用工具。井(池)下作业可采取轮流下井或间歇工作法,当井(池)下硫化氢浓度超过40mg/m3时,应暂撤离现场,并采取通风等措施,待降低浓度后再下井(池)工作。五、井(池)下作业必须临时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现场指挥)、安全员、抢救员等。作业人数不少于4-6人。六、井(池)下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以防沼气燃烧。工作时不许嬉戏,随离岗位,必须全神贯注,密切配合。七、井(池)下作业必须停水时,一天以上应报处,并要提出污水出路的方案与措施,待有关方面批准方可进行。立式污水泵泵体内检查和清除垃圾作业操作程序首先当班工人按开停车操作规程,切断需检查机组电源,并在控制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不许合闸”警告牌。一、凡需打开泵体工作手孔进行泵内检查或清除杂物操作,必须由三名熟悉泵站管理操作的工人进行,其中一名应为当班工人,当班工人负责指挥整个作业及开停车操作,另外二名工人负责泵内检查作业操作。二、当班工人启动正常机组,以保持泵房进水井水位适当。三、进行泵体内检查操作者,在得到当班工人的明确口令后,一人负责关闭被检查泵的进水闸门、出水闸门,然后打开剩水考克放水并随时打开泵体上的放气考克,以检查泵体内的水压;另一人负责达打剩水,以保持泵房内不致于积水。四、负责被检查泵操作者,在判定该泵内存水基本防空后,旋松手孔盖板螺母,并松动手孔盖板,以便进一步放光泵内剩余存水,然后才能卸下螺母和手孔盖板。在松动手孔盖板后,如发现有泵内剩余存水放不空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旋紧螺母,封闭手孔盖,停止作业。五、在完成上述正常操作程序后,方可进行检查作业。负责打剩水操作者,在基本抽净泵房内剩水后,应恢复打剩水机组的正常运行,并协助进行检查作业。六、完成检查作业后,封闭手孔盖,旋紧螺母,关闭剩水考克,徐徐打开进水闸门,并打开放气考克,直到泵内空气放空,再关闭放气考克。七、打开出水闸门,判断全部操作无误后,通知当班工人完成作业。八、由当班工人操作试车,判断一切正常后,方可撤离工作现场。九、整个操作过程中,当班工人应随时注视泵房下层操作动态,并与检查作业操作工人保持呼唤应答联系,以防不测。《泵站管理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泵站管理工的用电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目前的实际情况,特规定本规定。一、泵站管理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对合格者发给《上岗操作证》,才能允许上岗操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二、泵站管理工《上岗操作证》由各单位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审证。要严格培训要求,保证培训质量,具体工作由各单位的劳资、教育、生产、安全部门落实,以后审证工作应每隔二年进行一次,并做好立卡登记工作。三、泵站管理工凡已领取四级工以上(包括四级工)技术证书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分期分批地领取《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主要负责泵站内的电气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四、发放泵站管理工《上岗操作证》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课时(包括用电安全的应知、应会、考核)。定期审证工作的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课时。五、发放泵站管理工《上岗操作证》发证,审证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安全用电技术规定、安全用电基础知识和本单位安全用电须知。六、凡已领取《上岗操作证》和《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七、凡已领取泵站管理工《上岗操作证》而未领取《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限制在下列范围内进行维护、保养工作。1、在电气设备无电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用电安全的规定进行如下日常维修、保养工作。a、电动机外壳和进出风处、补偿器、磁力启动器、配电屏内外的清洁工作。b、检查接触器、继电器动静触头有无烧毛、受力不均等现象,并作修正。c、进行绝缘电阻的测定。d、在低压照明线路上一般检修工作(灯、开关、熔断器、插座、插头)。e、二次回路上(低压)的容丝检修、调换指示灯。2、高配间的日常工作。a、高配间的定期巡视(必须按巡视规定执行)。b、在停电时,参加开关柜及变化器间的清扫工作。3、日常性安全检查按处规定的检查制度、检查表执行。a、各类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b、各类电气安全用具的检查。4、在有《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的现场指导下,可进行本规定范围以外的泵站电气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但不准独立操作、维修、保养,应以配合为主。八、凡发现有违反用电安全有关规定及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将按上级规定办法处理。九、污水厂的风机管理工也属于本范围。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制为了更好地搞好安全用电,保证人身安全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用电的组织措施如下: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间断和工作终结制度一、工作票制度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使用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由厂、站、队负责人指定能胜任的同志到现场交任务、交措施、查安全)。2、工作票由小组保养员填写,厂(站、队)电气负责人审核后有效,厂(站、队)电气负责人对于下列各项负完全责任:a、工作的必要性b、工作是否安全c、工作票上所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工作监护人(小组保养员兼)应在开始工作以前将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工作时间向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工作中应随时检查安全情况,采取措施解决安全问题。4、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工作中应互相关心,为每个同志的安全共同负责。工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在完成下列项目后,工作票方可终结。a、拆除所有接地线,清点接地线的数目,并对照编号检查。b、拆除临时遮拦和指示牌。d、恢复常设遮拦。5、线路停电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向厂(站、队)电气负责人汇报,经同意时方可送电。排水管理处动火操作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的生命安全,有效地制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加强动火管理,根据沪劳(86)保创字第327号的要求,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动火等级的划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灾区域内(化学危险品仓库、油库、压缩气体的贮罐、贮槽、管理设备、污泥消化区、集水井下、污泥井下等)。2、油罐、油箱以及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多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及地下管道。6、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7、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2、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3、登高焊、割作业。凡属非固定的设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火焊、割都属三级动火。二、动火审批办法1、一级动火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厂、工段、班组的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单,提出安全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会签后,由站、所、队主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如污泥消化区等)应报安全科、保卫科审定后,才能进行动火。2、二级动火由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单,由厂、工段、班组的行政负责人召集焊、割工及厂、工段、班组的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厂、工段、班组的行政负责人、焊、割工、安全员在动火单上签字后交站、所、对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和会签。3、三级动火由焊、割工填写动火单报厂、工段、班组负责人批准。4、一级动火申请单应在动火前三天办理,二级动火申请单应在动火前二天办理,各级动火须批准后才能进行。三、有关动火安全措施1、动火时,按动火申请单上所规定的时间、部位由规定的动火者操作动火,延期动火作业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1、动火结束后,应在写明动火经过及最后处理情况后,按三级动火审定手续归回有关部门存档备查。2、安全、生产、保卫、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动火,对违章者按居奖罚条例处罚。3、动火人员必须熟知有关的防火安全注意事项。4、切断易燃、易爆炸物质来源,集水井等井下动火作业应首先关闭进水总阀门,并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测定。5、没有批准的动火单,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6、动火部位必须与生产系统(易燃)隔绝,并清除周围的易燃物。7、对储存过的气罐等必须清洗,置换合格及在动火前进行分析后,采取消防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动火。8、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方不得超过动火一米以外。防火、防爆制度1、仓库、食堂、工棚、泵站、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等地方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随意借作他用。2、灭火机、黄沙桶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及时调换药剂,保证能完好使用。3、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资,保持畅通易取。4、木工间、木材仓库、油库及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处严禁火种带入。5、除经批准使用电炉场所外,其他一律严禁使用电炉,并不准使用电灯泡取暖。6、易燃的刨花、木屑、废回丝要妥善放置,随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7、电焊工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设备处进行焊接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动火操作的安全管理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定出有效措施,并派专人值班方可点火操作。8、所有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均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9、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物品必须设有专库,并由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专人负责储存、发放。10、凡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场所应根据各种物品的性能、种类设置相应的
本文标题:排水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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