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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农价1724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1]1724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水利局:为促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2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29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2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29号)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21年第四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其他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二、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当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电站单独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三、各地要结合水价水权综合改革工作,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按照新的标准尽快核进供水价格中。四、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照《.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五、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结合自治区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改革,落实好“三条红线”政策,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科学评估水资源费调整效果,确保我区支柱产业不因水资源费调整导致竞争力下降。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地农民特别是南疆地区农民的正常用水利益不受大的影响,把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的影响降到最低。随时监测,掌握动态变化,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8月29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21年8月29日印发我区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从明年起实施2021年8月29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1〕1724号,印发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该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目前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根据2021年经济.发展水平测算的,相对快速发展的经济.,该水资源费标准相对偏低,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推动用水结构调整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正在逐渐弱化,.水资源的稀缺性反映已不明显。面对.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用水结构不合理,水污染问题严重等日益突出的矛盾,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成为全面落实“三条红线”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2021年起,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经过深入调研,系统测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提出了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先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研究,报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与2021年发布的水资源费标准相比,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完善了标准体系,普遍提高了各行业的水资源费标准,此次调整范围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调整后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6元/立方米;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米。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调整后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取用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标准为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0.02元/立方米,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新水资源费标准的执行,对于促进我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推动水价改革和用水结构调整,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标题:新发改农价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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