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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效力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第二节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第六节可撤销合同•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成立要件:•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过程)。•3、合同的生效不同于成立,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作为法律行为一种,一旦生效意味着将按照当事人意欲发生效力产生。此乃私法自治之必然。•合同成立侧重说明合同业已存在,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效力侧重于对业已存在合同之价值评价。•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不同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成立与生效关系实务要点•参见:•合同法第44条1、2款•司法解释一第9条1款。•例1:王某将一间房抵押给银行,抵押物未登记。合同不生效。因为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要件。•例2:张某将房屋一间卖给李某,双方定了合同,则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因为法律未规定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此外在实践合同中合意以后尚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自然人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1、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参见《民通意见》第6条。二、合同生效的要件•2、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二要素。•在内心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三种立法例:•A、意思主义;以内心意思为准•B、表示主义;以外在表示为准•C、折中主义;具体考虑,兼顾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应依据法律,分别认定为无效与可撤销。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三)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指强制性法律,即不得以协议变更或排除的法律。•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效力要件,实际上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起到弥补法律漏洞作用。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效力状态•1、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生效条件解除条件附期限合同对期限的限制始期终期期限表现方式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三、合同效力状态•2、效力未定合同(可追认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第47条物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第51条三、合同效力状态•3、借助表见权利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第49条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50条三、合同效力状态•4、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第52条部分无效合同第53条三、合同效力状态•5、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第54条可变更合同(变更是撤销权内容之一,具有优先效力)第54条第二节、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一、附条件合同•(一)定义(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以一定事实是否成就决定合同是否生效或失效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合同消灭。案例•例一:•甲乙约定,甲弟考上外地大学,甲房屋就让乙居住(租赁合同)•例二:•丙丁约定,丙弟大学毕业回京,丁就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提示:•例一是附生效条件合同;例二是附解除条件合同。•例三:•甲赠乙书,但乙须借房给甲住。•提示:附条件与附负担不同,条件不是义务,负担是义务,不履行负担构成违约。(二)条件的构成要件•1、条件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事实不构成条件•2、条件须属于成就与否不确定之事实。•根本不能发生或者必成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3、条件须属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4、条件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否则不是附条件合同之条件。•5、条件须为当事人所约定,法定之条件不为条件。•6、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效力争议见p143•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未成就。(第45条第2款)案例•王某与赵某约定,如赵考上研究生,王负责赵3年的生活费。赵在考试前得到考题,因而专业课成绩名列前茅。王得知真相遂拒付赵某生活费。•理由是:赵不正当促成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成就。二、附期限合同•1、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期限。•2、附始期与附终期•附生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合同失效。此期限称为终期。•3、期限可以为定期或不定期。•定期,如:约定12月1日合同生效或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合同生效。•不定期,如:合同成立后的第一场大雨后,甲卖给乙一套雨后登山设备。张某死亡,则将房屋赠给李某•4、附期限与附条件:•相同之处在于都以一定事实作为合同效力的附款。但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条件则为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之事实。第三节效力未定合同•一、定义•又称可追认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有4类,即:•(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能力)•(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3)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47条第1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例如,15岁买普通球鞋无需追认,买3000元的电脑则须追认。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代理人的追人权与拒绝权•追认后才生效。拒绝追认则无效。•在催告的情形下,追认期限为1个月,期满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案例•15岁王某属龙,一日到某美容院(有纹身经营范围与资格)纹身,工作人员应其要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一条青龙(面积约20平方厘米)。第二天王某又到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字。正在刺字时,其父赶来制止。问1)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王某应如何主张权利?•提示:•(1)合同未被追认,因此不产生违约责任,美容店只构成侵权责任。•(2)王某可以要求美容店给付除去纹身的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三、无权代理合同•1、概念•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提问:何为善意?何为恶意?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1条)•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向相对人直接为之•未获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高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目前争议较大)五、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称之为“自己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二)双方代理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称之为“双方代理”。•经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合同有效。附: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一)含义•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此等要件足以使无过失之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此际,法律规定该行为之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比较无权代理分类特点相对人效果无权代理(狭义)一般不具有权利外观善意或恶意被代理人追认才发生效果表见代理有权利外观善意被代理人承担后果案例•甲银行借给乙公司350万元,丙(公安局)的黄副科长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书的保证人一栏盖了公安局法制科公章。后乙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银行即起诉乙方与丙方,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应依照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你认为如何处理?•提示:•黄副科长行为非为职务行为,因而不具备代理权的表面要件。同时甲银行也不是善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设置表见代理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注:在前述各种情形中,善意相对人存在区别,参见下表:主体相对人善意内容相对人过失善意的意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明知不影响善意构成有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不明知不影响善意构成有撤销权与赔偿请求权表见代理人不明知与不可得而知影响善意构成代理的后果归于本人(被代理人)表见代表人不明知与不可得而知影响善意构成后果归于单位无处分权人不明知与不可得而知影响善意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效力与有权代理同。就合同而言,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原因,合同有效。案例•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的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合同使用了公司的印章。•提示:•公司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当有效。(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不明。(如代理权受期限、价格或者限于特定委托事项限制,但委托书未载明,亦未以适当方式告知第三人)•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1)作为,被代理人以语言或行动表示授予了他人以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2)不作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而不做否定表示•3、因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生之表见代理。二、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概念(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相对人为善意,故行为后果由但表人所在单位承担。•目的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问1:信赖利益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对于行为效力影响上是否存在不同?•问2:代表人越权与超越经营范围有何不同?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长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的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在合同上签了字。•提示:•公司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依照表见代表规定而有效。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定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P162)•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生履行效力。•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其性质上为形成权,但无效合同之财产返还则受时效限制,因其属于请求权。•无效合同确认权在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由其依职权为之,当事人也可以声请合同无效。二、无效合同种类在无效合同种类新合同法的特点是,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缩小了无效合同范围。学习中应注意比较民法通则58条、原有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款与合同法52条的区别。(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无效与可撤销事由同时存在时,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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