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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课网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权[35].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关于公司治理与改革的新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令》(Sarbanes-OxleyActof2002)。法令的目的是针对补救「安然事件」所造成公司运作的缺陷与漏洞,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增加对管理阶层的制衡与监督。尤其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审计委员会需要任命审计师,为其发放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每个证券发行公司都必须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包含至少一个「财务专家」,如果没有,理由何在?该法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36].(二)监察委员会之权限美国各州各有其公司法,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究竟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有无其合理的界限,时有争论,美国法律协会提案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功能如下[37]:一、推举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二、审查独立董事的薪酬、监察契约内容及独立性;三、审查担任经营董事兼经理人的选任等事宜;四、提供独立董事与董事会间、以及担任内部经理人与董事间意见传达与沟通的管道;五、审查外部监察结果、监察报告书、独立董事与经营者间的商议、内部监察报告书等事宜;六、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独立董事的监察证明等事宜;七、检讨有关独立董事与担任经营董事兼经理人就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妥当性所为的协议;八、检讨会计的政策方针等事宜。2002年美国针对安然公司弊端后遗症之改革,NYSE公司治理标准修正提出更精致与详细之内容,规定每个上市公司的监察委员会都应有书面章程,并记载如下事项:第一、监察委员会之目的;应当包括:一、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公司是否符合法令规章的要求、公司审计人员的资格与独立性、以及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和独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二、准备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在公司年度股东委托书中包括监察委员会的报告。第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应当包括:一、聘任或解雇公司独立审计人员,监察委员会必须具有批准所有审计契约费用和条款的权力,以及批准与独立审计人员所有重大非审计契约的权力。二、审查独立审计人员所提交的年份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及审计事务所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三、质询管理阶层与独立审计人员所提出年度审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根据「管理阶层对财务状况和营业成绩的讨论与分析」所作出的披露。四、提供公司财务情况与收益信息给社会金融财务分析家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免管理阶层恣意放出炒作新闻误导投资大众。五、征询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它顾问建议与意见,故监察委员会必须被授予不经董事会的同意即可聘请这些顾问的权力。六、评估公司风险管理有关的政策,故单独、定期与公司管理阶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独立审计人员会面并讨论。七、审查公司任何审计问题,即与独立审计人员一起审查公司的审计问题与难题,诸如对独立审计人员活动或应请求公开信息的范围与限制,管理阶层的重大意见分歧而由审计人员记录或提议并通过帐务调整,就契约和审计事务所向公司所发的「管理」或「内部控制」的审计和会计问题进行交流,以及包括对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预算和人员的讨论。八、汇报董事会,即监察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与董事会全体一起审查公司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遵守法律规章的要求,公司独立审计人员的业绩和独立性,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业绩[38].五、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运作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各中国搜课网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迄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其董事会之多数成员中,率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扮演重要推波助澜之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订定之《上市审查准则》第303??00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39],1978年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一个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1989年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独立董事的标准,同时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40].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出现很多对公司董事会或管理阶层不信任的法律诉讼案,类似的情况在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亦有发生,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总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使得以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团体能够长期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致使董事会丧失自我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而无所作为,所以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与大股东操纵,如何完善董事会职能与结构,从而重建投资人的信心,成为全球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自然产生由董事会引进独立董事之制度[41],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一)独立董事之意义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或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42],或称「公益董事」[43],是指没有担任公司任何内部行政职务的外聘人士,如教授、学者、专家、公正人士,其享有社会盛名,拥有自己的事业,公司付其薪资,仅是象征性,甚至没有任何报酬,原则上独立董事不会与股东争取私人收益,因为独立董事与经营董事或高级职员没有任何牵连关系而影响其独立监督之判断。传统二分法将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InsideDirector),外部董事定义为,除担任公司董事、履行董事职务外,与公司不再有其它正式关系。内部董事则指除董事之职外,与公司还有其它正式关系,尤其是有正式的雇佣契约关系并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董事。学者Baysinger和Butler另类提出三分法,即「内部董事」(InsideDirector)、「关联外部董事」(AffiliatedOutsideDirector)和「独立外部董事」(IndependentOutsideDirector);内部董事是指「受公司雇佣、具有公司雇员身份,执行公司具体事务的董事,或是公司的离退人员,或是前两类人士的家庭成员和亲属等担任的董事。」关联外部董事是指「那些虽不是公司雇佣的全职雇员,但其与公司存在着某些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与公司有资金借贷关系的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人士,公司的律师,公司业务上下游客户的顾问、经理或董事,以及与公司有内部关系的董事。」独立外部董事是指「那些除其具有的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无任何其它关联的董事。」[44]故「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含义上仍有所差别,在二分法中外部董事是依有无「正式关系」来界定其独立性,此种判断较为粗略,尤其对没有「正式关系」但有某种「关联关系」的董事,在二分法中难以区分,而三分法中「关联外部董事」是介于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之间的灰色地带,故有学者亦称为「灰色董事」(GrayDirector)[45],其主客观上或多或少影响董事的独立性,故「独立外部董事」充分排除董事与公司间的各种关联关系,确保该董事的独立性[46],亦即独立董事其意义的最大特点是其「独立性」。(二)独立董事之资格美国法律学会于1992年在「公司治理原则」第1??34条中提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根据他们与经营董事和管理阶层有无「重要关系」(SignificantRelationship)[47],如果存在下列关系就属于重要的关系:(一)在过去两年内是公司的雇员;(二)是公司业务主管的直系亲属;(三)直接或间接与公司之间存在金额超过20万美元的交易关系;(四)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故此种标准实际是强调「无利害关系」中国搜课网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DisinterestedRelationship)[48].美国律师协会(ABA)在ABAGuidebook中认为,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被认为与独立不符的环境和各种关系通常包括:(一)与某个主要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或类似关系;(二)具有对公司或该董事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三)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不论该联系的意义是否重大,例如公司与银行或公司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所以「独立」的意义,主要系指实质意义上与公司、公司经营管理阶层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或是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49].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与公司具有以下「重要关系」不得被视为独立董事:(一)受雇于公司、或在前两年中曾受雇于公司;(二)有直系亲属在前两年中被公司聘为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执行人员;(三)在前两个财政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个曾向公司做出商业支付或者从公司获得商业支付超过20万美元;(四)在公司创办的一家商业组织中享有权益股本或拥有投票权,或在前两个财政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中从这个商业组织得到的商业支付乘上他的权益股本份额超过20万美元;(五)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业职务,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前两年中是公司主要的法律查询机构[50].故只要是某种关系足以影响董事执行职务之判断,而与公司关联者,均不具有独立董事之资格。以1989年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为例,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第一、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第二、股东会和董事会均须指定(designate)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同时该董事若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时,均可以取消这种指定;第三、为保证独立董事的能力,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即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第一、本公司或任何关系企业子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第二、与本公司或任何关系企业子公司之间从事过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包括金融、法律、或顾问服务之交易;第三、与上述两种人的直系亲属或是其合伙人,或与其之间有业务关系;第四、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丧失其独立董事的资格[51].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规则》[52]具体修订独立董事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是否具有「独立性」作出规定。如果有存在下列事项,将不认为具有独立性:一、目前和过去三年在公司任职或公司所属机构中任职;二、在上一财政年度中从公司其所属机构接收超过6万美元的报酬,包括董事会服务、退休福利计划和其它报酬;三、在过去三年中有直系家庭成员在公司或其所属机构中任首席执行官;四、在公司建立的营利机构中具有合伙人或控股人地位,或公司在该机构中收取5%以上的年度总收入,或在过去三年中任何一年内,从该机构中收取20万美元以上;五、任职在彼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彼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又在此公司的薪酬委员会任职[53].在安然事件后,独立董事被认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至关重要,是确保公司有适当的审查与制衡。根据最新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规定:「除非董事会能够肯定明确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否则独立董事不满足独立性的要求。」[54]故2002年6月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发布修订NYSE公司治理标准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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