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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宪章》纲要威尼斯宪章的主要思想在“保存胜于修复思想”指导下,新制定的威尼斯宪章由7个主题、共16条组成。在“前言”部分提出了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思想。一是真实性,“将古迹遗址所有丰富的真实性传递下去是我们的职责”。二是认识到文化的差异性,在强调形成公认国际准则的同时,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宪章主要包括以下概念和原则:1.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独的建筑物,也包括建筑群和其所处的环境。2.加强历史古迹的保存。虽然古迹的利用是必要的,但不得改变它的布局或装饰;要保护古迹所处的环境,不允许随意迁移,也不允许随意转移装饰物。3.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能开展修复工作。不允许重建;结构和材料的真实性必须尊重;任何添加须区别于原物;尽可能使用传统技术。4.考古发掘必须由专家来实施,遗址恢复不得随意建设,以免曲解其意。5.一切行动都应有记录,并存放于公共档案馆中。——节选自《威尼斯宪章:回顾、评述与启示》曾纯净罗佳明《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第二层内容强调“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这后半部分内容就是有名的“的可识别性原则”。第二条(原文第十条),讲如果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三条(原文第十一条)主要谈对历史留给古建筑的“正当贡献(即历史上有价值的修缮、添建内容)必须予以尊重,对有价值的重叠的历史遗存应当保留,不要轻易毁掉。”第四条(原文第十二条),强调“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必须区别于原作,”这条是“可识别性原则”的另外一种情况。第五条(原文第十三条)指出“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主要谈修复之外的“添加”要格外慎重;第六条(原文第十四条)谈对古迹要有妥善的管理,“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第五部分“发掘”(原文第十五条)谈对遗址的发掘和保存应按科学标准和联合国相关组织通过的国际原则进行;强调应“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这一条特别强调了“对于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第六部分“出版”(原文第十六条),谈对保护、修复、发掘记录、图片及分析报告等出版的必要性——节选自《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
本文标题:《威尼斯宪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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