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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律师函作者:律寒网。专业代发律师函平台。千余名合作律师,快速解决您的法律纠纷。转载请注明出处。致xx: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指派XXX律师就贵方与委托人之间产品质量侵权一事,特致函如下:贵方于2017年与委托人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委托人从贵方订购多批“XXX”牌腻子粉。委托人在使用贵方提供的产品后,有客户向委托人反映,贵方提供的“XXX”腻子粉有质量问题,给委托人客户造成一定损失,也给委托人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委托人自2018年3月起陆续收到20多家客户因使用贵方提供的“XXX”腻子粉已出现墙面剥落、起翘、裂缝、空鼓等质量问题的投诉,贵方给予的回复均为委托人施工工艺不合格所致,委托人施工人员均受过贵方的专业施工流程培训,并按照施工流程严格实施。且在配送期间,委托人以同样的施工方式使用了“AA”品牌的腻子粉,并未出现一户像贵方产品这样严重的售后问题,所以委托人认为贵方所给予的这类说词是在故意推脱责任。委托人多次邀请贵方提供技术人员现场处理,贵方均安排邹峰处理,等到的回复均与贵方无任何责任。后期甚至通知都拒接电话或者以有事为由不到现场勘察。委托人要求贵方提供质量合格的有力证明,证明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贵方也一直未能有力的证明2017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期间,送到委托人工地那几批次的“XXX”产品的相关质量标准为合格。委托人对贵方处理售后的态度极为失望。现委托人对因贵方的产品引发的售后处理意见如下:1,因贵方产品售后所有产生的维修售后及住宿补贴等经济赔偿均由贵方负责,以维护委托人良好声誉。2,因使用贵方“XXX”腻子粉,导致委托人客户索赔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将由贵方承担。3、委托人保留追诉贵方因产品质量造成委托人名誉受损的经济赔偿的权利;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五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售后解决方案。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售后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产品质量侵权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特此函告!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执业证号:XXXXXXXXXXX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本文标题:产品侵权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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