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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公司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是指领导人员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保守党、国家和企业秘密的领导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条实行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积极防范。第四条实行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主体是公司,对象是公司管理的干部。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总部及直接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员及总部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二)发生失泄密事件后,不及时报告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不积极配合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查办失泄密事件,或者隐瞒事实,包庇有关责任人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总部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一)未按规定和要求成立保密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二)因人事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调整保密机构,导致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所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一)不及时组织传达、贯彻实施有关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的。(二)不及时督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的。第九条对领导人员保密工作责任追究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党纪、政纪处分。第十条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和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追究中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实施。第十一条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和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追究中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提请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决议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反馈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对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和总部各部门负责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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