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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主讲:武新宏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新闻法制基本理论第二章中外新闻法制历史第三章新闻事业行政管理第四章政务新闻等特殊信息传播第五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第七章新闻职业道德基本理论第八章新闻职业道德原则规范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第二节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第三节新闻法制的法律关系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特征: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掌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5、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二、法制与法治1、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国的一种政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与“人治”相对。2、法制广义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狭义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特征:1、根本性。2、普遍性。3、相对稳定性。4、阶级性。三、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特征:1、新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新闻法制基本形成完整体系。3、一多一少。4、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四、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新闻传播遵循的最高准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人民即公民,人民在先。2、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与经济效益冲突时,选社会效益。3、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不危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宪法、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公约等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力新闻事业行政管理五、新闻法制与职业道德1、道德: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评价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信念力量。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6条2、与新闻法制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同属上层建筑,本质一致。维护社会稳定、人类文明进步;区别:(1)新闻法制以国家意志出现,确定性、程序性、制裁性;职业道德以社会意志出现,没有明确的制裁性;(2)新闻法制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力为主;职业道德以义务为主;(3)新闻法制具有强制性,以他律为主;职业道德具有诱导性,以自律为主;《女孩重病引出身世之谜》08年金晶道德明星《感动中国》人物评选07年大山邮递员王顺友(1)道德与法律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意识和规则的两种不同形态。自然选择和社会进化的法则为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国家产生之前,道德是法律的起源。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集团的道德与国家法律混合在一起,道德仍然被视为法律的根本。在现代国家,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和民主的法律制度成为首要选择,全体公民的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在主体和价值观等方面基本一致起来。法律首次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符合法律的道德支撑。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化职业和职业群体。这些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需要一些区别于法律的共同的行为规范,亦即把法律与各自的职业、群体特点结合起来而生成的职业道德。(2)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职业规则的社会部分,新闻法律制度构成新闻职业规则的国家部分。新闻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密切关联,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无疑需要新闻职业不断进行调整和反应,形成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的新闻职业规则的科学体系。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不相对称,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新闻传播事业应当以体现人民民主和依法行事的方略,坚持客观真实、党性原则、舆论监督和社会效益至上等基本原则,用平等、民主和合法的手段从事职业,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第二节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它复制手段制成出版物公开发表和传播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受任何阻碍地发表意见新闻自由一般是指搜集、发布、传送和接受新闻的自由。是创办新闻传播工具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发表自己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看法的自由,是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中创造成果的自由。公民通过新闻工具,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的标志。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普遍确认。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把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二、西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的新闻自由内容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爱莫生等新闻法学家认为第一,寻求真理的手段;第二,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第三,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主张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卓越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最初作为自然法体系中的概念提出来,即所谓的“天赋人权”。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的鼻祖约翰·洛克认为:自由权是天赋权利之一,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恩格斯在1844年作过一次比较准确完整的回答。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三、依法保证言论出版自由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条规定“任何人都有通过一切手段不受国界限制,寻求、接受、传达信息及实现的自由。”2、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四、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世界各国对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2、较少限制手段原则不要有过多限制手段3、事后限制原则即使事先不知道,事后亦可以追究4、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原则发现危险即可停止5、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的原则指向性6、绝对禁止原则、时间、地点、方式限制原则等五、媒介本身自律1、媒介行业自律1911年,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制定第一个《记者守则》。1923年,美国通过新闻界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出版规范》。1947年,联合国拟定《国际报业道德规约》。1954年,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350页)2、媒介内部自律1981年,我国出台《记者守则》。1991年出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重新修订。(347页)3、媒介从业人员自律第三节新闻法制的法律关系一、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三类:1、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2、新闻记者或新闻从业人员。广义的新闻记者包括采访、编辑、发行、广告等所有环节的工作者。3、政府、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政府: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机关。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三种身份:表达者、被采访者、受众。多种表达手段:打电话、写信、写文章、参加节目。三种态度对待采访:接受、拒绝、默认。多种方式行使受众权利:欣赏、批评节目;接受、拒绝广告等。二、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1、物。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所有物品。笔、纸、墨水、油墨、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发射塔、电缆、话筒、电池等等。2、新闻行为。新闻人的所有新闻传播行为。包括采访、写作、编辑、调查、发行等。3、智力成果。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所有精神产品。包括新闻人的新闻作品,也包括所有公民的智力成果,如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等等。三、新闻法律关系的类型: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与媒介之间。2、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新闻媒介与受众的关系。包括广告服务关系。3、聘用合同关系:新闻媒介与新闻从业者之间的关系。新闻法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新闻管理关系。新闻媒体与自然人之间的新闻服务关系。新闻媒体与法人之间的广告服务关系。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作业1、什么是新闻法制?我国新闻法制的原则是什么?2、什么是道德和职业道德?3、新闻法制与职业道德有什么区别和联系?第二章中外新闻法制历史第一节西方主要国家新闻法第二节中国古代新闻法第三节新中国新闻法第一节西方主要国家新闻法历史一、英国新闻法的历史1、封建王朝时期1215年《大宪章》英国新闻法的起源。(见后页)1621年《每周新闻》为英国第一家定期刊物在国王特许之下;只登外国新闻。2、资产阶级革命后1641年《国会纪闻》第一次报国内新闻1642年《出版检查法》明细、苛刻、审查17世纪末18世纪初,1000多记者受到“煽动诽谤罪”的制裁,或判刑或罚款《大宪章》:人类第一部宪法的雏形由来:贵族请愿,要求限制无上的皇权。据说当时,短暂的静默之后,温莎堡外的绿草地上空气严峻。出乎意料,国王竟点了点头,表示同意,并将一卷羊皮纸——“贵族权利纲领”转给了他的大法官。然后,不失尊严地返回温莎堡。四天后,以这卷羊皮纸为蓝本、经大法官们修饰敲定的“英国人民自由契约”——《大宪章》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一场伟大的请愿,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迄今还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的这卷羊皮纸,基本的内容,已逐渐发展成为关于自由、平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最初的基石,也逐渐发展成为英国宪法和法治传统的基本支柱。3、二战后1953年成立“新闻评议会”,受理外界对新闻业的控告,避免报业集中对新闻自由带来的威胁1954年通过《电视法案》,允许设立商业性广播电视公司1955年第一家私营电视台伦敦广播公司成立,打破1927年成立的公营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垄断局面1984年颁布《有线广播条例》1992年颁布《广播法》专门监管商业广播和商业电视促进自由竞争和新闻自由二、美国新闻法历史1、殖民地时期1690年第一张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报外国的比较多1733年创立《纽约周报》,创始人曾格,被告“诽谤罪”。1735年8月4日,80高龄的费城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主动出庭为其辩护。认为报道事实不是诽谤。后胜利,成为里程碑。曾格被称为“新闻界的英雄”。“曾格案”:对说出真相、反对专制的自由权利的捍卫。此案确立三个基本原则:陈述事实不是诽谤,捏造事实是诽谤;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判定是否诽谤必须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1964年沙利文对《纽约时报》案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有过空前的高涨。1960年3月,黑人民权运动组织在《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整版的广告,呼吁各界支持黑人斗争,并且抨击了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和警察压制民权运动的行为。被抨击的蒙特格米利市警察头目沙利文以广告中某些叙述同事实不符为由,控告《纽约时报》犯了诽谤罪。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认为罪名成立,判定《纽约时报》应给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被告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纽约时报》刊登这一广告并非“恶意中伤”,因而推翻原判,宣告该报无罪。从曾格案到沙利案,相距230年,展示了新闻批评观念的变化。曾格案重大突破:原来认为凡是批评政府官员就是诽谤,此后,确立了“真实不是诽谤、谎言才是诽谤”的原则。沙利文案又一重大突破: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证据确凿的固然不构成诽谤,即使有某些细节出入,只要并非“确有恶意”也不构成诽谤。具体来说(1)不是
本文标题: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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