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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项目部“营改增”政策培训目录“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各部门及项目部“营改增”前过渡期任务和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营改增”概述增值税知识培训“营改增”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营改增政策的要点“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建筑业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营改增”扩围路线图“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历程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12.1江苏省、安徽省2012.10.1上海市2012.1.1福建省、广东省2012.11.1北京市2012.9.1新增试点省市试点行业方案与上海相同“营改增”试点的最新动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而在其他行业方面,目前,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在尽快制定方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争取2013年底或2014年初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两个行业的“营改增”在全国推开。“1+6”部分地区“1+7”全国目录“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各部门及项目部“营改增”前过渡期任务和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营改增”概述增值税知识培训“营改增”的潜在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1.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供应商情况,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这两类纳税人,可能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2012年4月,在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建筑市场监管司、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在部政策研究中心及有关学会、协会的配合下,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牵头组织进行建筑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工作。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数据引用项目66家企业合计16家企业合计28家企业合计10家劳务企业合计合计涉及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93383825369979.4864124918178833531398应交营业税580151.45161099.3825923754861005973.8增值税税率11%11%11%11%11%改征增值税之销项税1916416.2532160.12856340169263321842.3据实统计进项税额793986.2227713.7343267601454375.9应交增值税1122430304446.39423664169261867466.4应交增值税占收入的比例5.80%5.70%4.90%9.30%5.60%应交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比例93.50%89.00%63.40%208.50%85.60%单位:万元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时间及实施方式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根据测算结果所提已由财税部门采纳建议:1.鉴于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部门和行业十分广泛,为了减少震动,建议尽量推后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由2013推后到2014年。2.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应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目录“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各部门及项目部“营改增”前过渡期任务和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营改增”概述增值税知识培训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价内税-----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营改增营业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服务业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注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核算资料齐全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区别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进行划分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建筑业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案例:某建筑业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为600万元,销售额=600/(1+11%)=540.54万元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一、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低税率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为17%;(二)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机、农膜;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三)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四)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如部分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适用税率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三、关于零税率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涉及业务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额备注境内增值税业务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口业务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含烟叶税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4.非试点地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试点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据: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5.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不得抵扣事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备注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自2013年8月1日起可以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不得抵扣事项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特别注意事项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案例: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注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局的认证后,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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