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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犯罪行为的概念、形成过程,了解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类型;明确、掌握犯罪人的概念、本质属性,了解对犯罪人的分类及实证研究。[教学时间]: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犯罪行为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一、犯罪行为的概念:(一)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1、犯罪行为是犯罪现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2、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处罚的行为;3、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的外在活动。第一节:犯罪行为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犯罪行为所必备的基本因素。一般应包括:1、犯罪时间;2、犯罪空间;3、人;既指犯罪人,也包括被害人。4、犯罪工具;5、行为方式。第一节:犯罪行为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二、犯罪行为的类型:三、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一)犯罪决意犯罪决意,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向。可分为三种不同类型:预谋犯罪决意、机会犯罪决意、激情犯罪决意。(二)犯罪行为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准备条件。(三)犯罪行为的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所侵害的目标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一、犯罪人的定义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意义或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特点是:犯罪人的概念与各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因而范围明确,分类容易,便于分析和统计一国的犯罪情况。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概念。特点是:这一概念的范围广泛,它将具有一般违反社会规范、具有越轨行为的人,都包括在自己的研究范围内,因而便于全面研究犯罪的原因,缺点是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三是法律意义与社会学意义相结合的犯罪人概念。特点是:即包括刑法上的犯罪人,又不受刑法的局限,以研究触犯刑法规定的人为主,同时研究具有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的人。这就便于系统地全面分析犯罪原因、发展规律及其防治对策。这一观念具有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意义。四是贴标签理论。认为犯罪人就是被成功地贴上“犯罪人”标签并被公开认定为罪犯的人。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和法人。(一)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不同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1、刑法中的犯罪人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却不完全受刑法的限制。2、刑法中的犯罪人必须是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不仅包括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人。3、刑法中的犯罪人,必须是依刑法规定应受刑罚惩罚的人;而犯罪学中的犯罪人,则不仅包括应受刑罚惩罚的人,也包括应接受劳动教养及其它矫治措施的人。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二)犯罪人只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人;(三)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经被逮捕、起诉、判刑或者是否已被采取其它矫治措施,均不影响其犯罪人身份的构成。(四)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到被采取矫治措施矫治好之前,被认为是犯罪人。(五)犯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二、犯罪人的本质属性思考:我心目中的犯罪人。马加爵靳如超杨新海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他们也是犯罪人成克杰田凤山韩桂芝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浙江在线杭州2012年3月28日讯(记者施宇翔通讯员葛东方)记者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名模”陈明月交通肇事案今天上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最终陈明月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案例一:黄勇自述杀人心路历程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案例:一个死刑犯的忏悔“我是一个犯了滔天罪行的人,通过政府的教育,我深刻地体会到,我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这里我向政府、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深表歉意,我请求政府在我执行死刑后,将遗体捐献给医学事业或那些急需救助的人。”——摘自死刑犯李宝生“忏悔书”李宝生出生于沂蒙山区一个农民家庭。由于贫困,他过早地承受了生活的苦难。为了能出人头地,也为了给父母争口气,他的心里蕴藏着无限的进取心和学习动力。“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的光环,一直笼罩着他走过学生时代。他不会忘记,当他每次捧回奖状时,父母那激动的表情。他不会忘记,为了他能有出息,父母不知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累。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救治姐姐复发多年的肾炎,我愿意放弃我的学业,我辍学了……”他回忆道。当他穿行于大街小巷一路叫卖的时侯,他心里想的是能多赚几个钱,帮助父母挑起家庭的重担。可每到深夜,儿时的梦想便萦绕在眼前,总也挥之不去。沂蒙儿女可歌可泣的事迹在激励着他,对英雄的崇拜和对军营的渴望时时触痛他最敏感的神经。“1998年的一天,我的梦想终于实现了……”他眼里闪过一丝亮光,情绪有些激动,可一会又低沉了下来,“可现在我却呆在这里……”参军以后,李宝生在部队表现不错,当兵头一年就被评为优秀士兵,第二年就以全连全票当选为士官。第二节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由于沉迷于灯红酒绿,因为“嫖资”发生争议,一时冲动的他杀了人。这年他23岁。当被关押到看守所时,他面如死灰,瘫成了一团。每每想到这里,他总是充满了自责与内疚。他无法面对父母那撕心裂肺的痛哭,他更无法面对家人因为他而抬不起头来的那份无奈。“我今生欠父母的太多,我的罪恶无法回赎,只有悔恨……”死刑执行后,他的“肾脏”已经依其意愿送到了医院,挽救了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使别人获得了新生。而这,或许是他最后的“忏悔”。A:问题的提出犯罪人与没有犯罪的人,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则属于人性方面的、属性上的还是特征上的不同,用什么标准或变量来区分这种差异?这经常是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人们所积极思考的。而对此问题的解答,不仅涉及到我们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认识,也会影响刑罚制度所贯彻的理念,影响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基本态度,影响监狱干警对待罪犯的态度及改造对策。B: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几种解释模式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设问,在同样的社会化背景下,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大多数人没有?不仅是心理学家,即使社会公众都会存在一种决定论的思维模式:一切事物,包括物理的、心理的或者是行为的,都是特定原因因素的结果,或者说是由其所决定的。必须承认,犯罪人的社会特征(行为的实害和越轨本质意义)是将他们划人犯罪人群体最显而易见的群体特征,它是由法律等外在的社会文化因素所标定的。这一特征仅仅表征了问题的表面,反映了个体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关系性属性在法律定性上的位置,犯罪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破坏,但这仅是我们能够观察到的现象,还远远不能反映犯罪人内在的本质特征。B: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几种解释模式对于犯罪人的研究虽然门派众多,但在特征描述上基本围绕异质论、同质论、特质论和交互作用论四种研究取向开展。异质论的观点当以龙勃罗梭为代表,其天生犯罪人理论从犯罪人所具有的人类学特征人手,用客观测量的方法区别出了犯罪人与守法者在人类学、生物学方面外在的特征,并使用返祖现象、退化等概念演绎其观点。同质论的观点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表达的最为明确。他首先肯定了人在本质上的共性,将恶的冲动与本能视为人类所共有的动力基础,将性能量作为人类行为先天的动力源泉。B: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几种解释模式特质论的观点在人本主义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研究中表现的较为全面,尤其是在对人格的探讨中。心理学家们相信,决定一个人与其他人存在差异的本体特征,不单纯来源于天性和教养,而是一种不同因素的交互作用。在特质理论的基础上,交互作用理论将所有对人的行为具有影响的变量纳入一个大的背景中,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既重视背景内部的交互作用,也重视行为发生的大背景下所产生的引起行为事件的交互作用。B: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几种解释模式当代心理学研究的方向,在于不同流派的整合,吸取各流派的不同层面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剖析犯罪人的演绎基础。首先,我们认为对犯罪人的认识,绝不能用物化的方法将其割裂开来,不能只从人的基本属性的某一层面去寻找结论,单纯决定论的因果关系模式,常常会将研究者引入误区。其次,犯罪人的特有属性——犯罪的法律后果,只反映了外在的行为结果,并不必然反映内在的本质特征。最后,用法律的标定将犯罪人与守法者从根本上区分开,只从行为及法律结果的层面去寻求二者的差异,显然是不成立并且缺乏预测性的。C: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人格责任论是目前刑法学界较为前沿性的理论问题,人格责任论的基本假设,是认为不论具体个人的生物、心理、环境情况怎样,所有历史的和时下的变量对个体所产生的影响,都会在个体已经具有的人格中充分体现出来,犯罪正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在表现。张文教授等学者提出了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概念,认为“犯罪危险性人格是指犯罪人自身特有的特殊人格。”以此观点,犯罪人无论是抽象的群体还是具体的个人,其与守法者的区别都十分明确,即存在以反社会性为核心的犯罪危险性人格。C: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人格能否作为区分犯罪人与守法者的本质特征,将是刑法学界与犯罪心理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学者综述了近10年来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所出现的人格研究。对使用不同人格测量工具得出的结论进行了较细致的分析,对我们全面地认识犯罪与人格的关系提供了充足的资料。该项研究指出:“目前关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研究一直有很多争议,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怀疑,但已有研究还是发现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同时,该文也对人格与犯罪研究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青少年犯罪只是一个结果变量,某种人格特征或者人格类型如何导致青少年犯罪,其间的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其他变量的交互作用或中介作用等,还很少有研究。C: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对于人格的分析要借助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心理学界广泛认可的人格定义是由Funder提出的:“个体思维、情感和行为的特异性模式,以及在这些模式之下、能够或不能够观察到的心理机制。”在此定义中,我们发现心理学将人格结构视为可观察和不可观察两部分。我国学者王登峰教授认为人格的内涵可以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分别是可观察到的外显行为;只有当事人自己能够观察到,外人则难以观察的伴随着行为的内心情感和体验;稳定的动机,在行为和内心体验背后的稳定的目的性和导向性,反映个体价值观中的倾向性。这部分内容当事人虽然能够观察,但却很难完全了解自己的全部动机,而其他人则无法观察;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无法观察到的,生理生化反应模式和神经系统活动的变化。从这种解释进行演绎,王登峰教授提出行为是人格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纯地将上述四个层次割裂开来认识人格。由此,在犯罪研究中将人格与行为视为两个范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C: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是否就代表了该类人群区别于其他人群的本质属性,目前仍然是有待检验的课题。一方面,人格本身就已经表明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即使在非犯罪人群中,这一差异也可以从人格中反映出来,人格更多的是表现为个体之间不同的行事风格,即行为的形式特别是倾向性;另一方面,不同的人格理论虽然在预测上有相当的信度与效度,但也只是相对的。可以说具有某种人格特质的人更适合干什么,不能说他们必然会干什么。D:人以及犯罪人的一般属性(一)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区别在探讨犯罪人的本质属性时,需要作这样一个预设: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区别。这一预设包含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犯罪人是属于人类总体的一部分,他们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或人种学上的类的差异,他们仍然具有人类的一般属性;二是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同时也不存在所谓注定使人犯罪的“犯罪人格”或“犯罪心理结构”,陷入犯罪不是特定的人群或种群的固有现象,同时,任何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都有重新向善、回归社会的可能。D
本文标题:犯罪学课件——第04章-犯罪行为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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