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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各位领导:大家好!我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就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交流,感到非常荣幸。我作为《招标投标法》起草办公室成员之一,参与了法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等工作。这次又作为国家发改委聘请的咨询专家,参与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等工作。下面,我向各位领导讲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条款的内容,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五、现场讨论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施行。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的规则,促进全国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解决了两法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的具体情形•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为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标准文件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信用制度行业自律机制为了适应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发展的需要,《条例》还规定了: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了“工程”的概念。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涵盖的范围存在差异,因此出现了两法不够衔接的问题。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池、罐;槽;塔;烟囱;井;坑;台、站;码头;道路(含:一、二、三级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正线;铁路站线;铁路段管线;铁路岔线;铁路专用线;特别用途线;铁路道岔;铁路隧道;地铁线路;地铁道岔;公路隧道;电缆隧道;排灌隧道;巷道;渠道;坑道;飞机滑行道;飞机跑道;飞机停机坪;生产用道路;其他道路);沟;洞;廊;桥梁、架(含: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公路、铁路两用桥梁;市内立交桥;露天栈桥;吊车栈桥;洗涤塔支架;通道支架;落罐架;露天框架;凉水架;混凝土支架;其他桥梁、架);坝、堰及水道;闸;水利管道;市政管道;库;仓;场(含: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雨量场;其他场);斗;罩棚;其他构筑物。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企业中由政府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今年,国家发改委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准备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中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核准结果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条例》规定了二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五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属于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情形包括: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前者应当在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后者为15日前。潜在投标人对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前者应在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后者为10日。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委会成员。评标过程中,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设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和中标无效,并根据不同情形和明确了相应了处理方式。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条例》内容较多,仅就个人认为较重要内容作了介绍。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根据事先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五、现场讨论感谢各位领导
本文标题:《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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