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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房地产估价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外,必须按照“评估法”来实施。那么资产评估法与现行房地产估价差在哪?一起来看看!1评估专业人员的差异“评估法”的第八条内容如下: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界定的呢?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中第10条对“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界定: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比如《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规定。“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比如《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目前国家设置的评估师有六大专业类别,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在“规范”和“标准”中房地产估价是这样定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并且要求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应按有关规定和估价委托合同交付估价委托人。在“规范”的条文说明7.0.17中是这样解释的:本规范将原规范中的“估价人员”明确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只能作为“参与估价人员”协助或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有关工作,并且其工作的质量和后果均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担。由此,认为本条款的表述可以视作将评估专业人员界定为执业人员(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从业人员。根据“规范”中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完成和签署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评估所涉当事人的差异在“规范”和“标准”中,估价当事人是指与房地产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委托人。因此“当事人”既包含了委托人又包含了受托人。另外估价委托人在“规范”和“标准”里指的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提供估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俗称“客户”,不一定是估价对象的权利人。“评估法”的第二十二条内容为: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本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当事人”是指与评估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当事人”是特指,即估价委托人和估价对象的权利人。从上述可以看出,“评估法”和“规范”中所指的“当事人”是有区别的。3评估业务承办人员的差异评估业务承办人员在“规范”中是这样规定的: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受理估价委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撰写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评估法”的第二十四条则是这样规定的: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结合前述第八条,若房地产估价业务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是由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名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再或者由两名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承办的,这几种情况都是符合本条规定的。从上述本法第八条和“规范”、“标准”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定义是有所区别的。笔者认为只有由两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估价业务,才能既符合本法的规定又满足“规范”的要求。4评估业务现场勘查程序的差异“评估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业务现场勘查程序要求,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场勘查程序的履行;第二,搜集必要评估资料作为依据;第三,对取得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第四,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在“规范”的估价程序中是这样规定的: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判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并且“规范”在条文说明中作了解释:虽然估价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其掌握的估价所需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也要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慎检查。对于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的,不能仅凭权属证明复印件作出判断,应与原件核对。两者相比较,“评估法”比“规范”一方面在取得资料的力度上要更进一步,更加突出了评估专业人员(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义务,不仅要审查核实资料,而且要去验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在程度上也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就是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后才能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5评估方法选择的差异评估方法的选择,在“评估法”的第二十六条款中,也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定义: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方法选择和机构内部审核的规定,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恰当,具体说明选择的理由和放弃的理由;第二,选用评估方法数量,根据评估准则,除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评估业务必须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这是对于所有专业类别评估的要求;第三,评估结论的形成,必须经过综合分析、充分阐述评估结论的选取;第四,内部审核,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内部审核。“评估法”在本条款中,对选择估价方法的要求首先是要遵守所有专业类别评估的执业准则,其次要有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估价方法的选择在“规范”中是这样描述的:当估价对象仅适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可只选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适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评估法”和“规范”都强调要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规范”更加着重于方法的适用性,并且明确了只要适用的方法都要运用。“评估法”表达了选择方法的最低要求,就是至少二个评估方法。6评估报告签章、责任的差异在“评估法”的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报告的签章、责任和委托人授意虚假报告的规定。评估报告签名和盖章,至少两名以上承办该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评估机构盖章,非法定评估报告可以由从业人员签名。在“规范”的3.0.12条款中指出: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应按有关规定和估价委托合同交付估价委托人。“规范”在估价报告的条文说明里是这样的: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这就说明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论是法定还是非法定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从业人员”不能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就是说房地产估价报告法律责任是由签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的。7评估档案保存期限的差异评估档案在“规范”的保存期限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保存估价资料,并应保存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且不得少于10年。保存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评估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包括30年),非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包括15年)。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评估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定业务事后追责期限为30年,非法定业务为15年。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具体来说,评估对象分六大类: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前面的五类对应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估价)、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六大类评估行业。每个行业对档案保存期限会有所不同,本法涵盖了以上所有专业类别评估,因此除了保管期限比法定30年和非法定15年更长的,就都要适用于本法。8估价委托人权利的差异在“规范”中未有条文对估价委托人权利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看出,其中隐含了这方面的要求。“规范”的7.0.5条是这样规定的: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相对应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的:估价委托合同中对是否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估价委托人要求提供估价技术报告,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其提供估价技术报告。这就说明委托人如果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就有权利要求估价机构提供技术报告,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估价机构在估价程序上及对如何得出估价结论等作出书面解释。而“评估法”的第三十条条款规定: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这样就明确了评估报告出具后,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解释,是属于委托人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对估价报告作出解释是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尽的义务。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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