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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的审查名称内容承办处(科)室基本信息处室名称:省农业厅畜牧局产业处负责人:徐祖林办公电话:0871-5749524主体、项目公告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16号)行政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合格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万华路169号省农业厅14楼许可公告网站地址www.ynagri.gov.cn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送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决定。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人需填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企业技术人员(包括质检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3、拟生产产品的标签样稿;4、拟生产产品若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交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5、有关检验项目的委托代检协议书;6、安全、卫生、环保设施、措施情况说明;7、管理制度文本。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要求:厂房建筑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生产设备种类、质量及安装符合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工艺科学、合理;仓储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生产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技术,从事相应工作两年以上;配备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要求:设立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机构、检验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检验机构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能有效检验产品质量的仪器设备(需大型精密仪器的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代检)。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要求: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有良好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有必要的安全防爆、空气净化设施、设备;设备安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生产环境清洁、卫生,车间内粉尘浓度及噪声符合规定。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建设必要设施和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恶臭气体)、废水、废渣、粉尘及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标准、标签、质量及计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中须包括购产销记录、检验化验、产品留样观察、质量争议处理和质量承若等内容);安全、卫生及环保制度等。其他需说明情况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审核名称内容承办处(科)室基本信息处室名称:省畜牧局产业处负责人:徐祖林办公电话:5628068主体、项目公告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16号)行政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办理时限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八楼许可公告网站地址无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呈厅领导决定是否上报农业部审批。4、上报审批。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审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3、厂区布局图;4、生产工艺流程图;5、产品标准若为企业标准,提交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6、委托代检协议书;7、管理、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8、安全、卫生及环保设施、措施情况说明;9、管理制度文本;10、若获奖、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申请单位已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企业名称已核准)。2、人员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生产场地要求: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4、生产设备要求: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计量、混合、包装、除尘等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生产设备完好,关键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符合要求(如混合机应为全不锈钢或与物料接触部分为不锈钢制成,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无粉尘泄漏现象等);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5、质量检验要求: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2年以上。6、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7、生产环境要求: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其他需说明情况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名称内容承办处(科)室基本信息处室名称:省畜牧局产业处负责人:徐祖林办公电话:5628068主体、项目公告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16号)行政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办理时限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审查,并通知样品质量承检机构开展样品复核检验,然后自收到复核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批准文号证书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办公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八楼许可公告网站地址无受理申请材料的办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法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样品复核检验)。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呈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号证书。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及检验委托书。样品须参照《饲料采样方法》(GB/T146999.1-1993)采样,并自行送往省以上有关饲料质量检验机构保存,同时与该质量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委托书。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6、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7、产品的企业自检报告。8、饲喂效果报告(由畜牧科研机构、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或者企业组织饲喂后出具)。9、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生产企业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2、所申报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经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复核检验合格;3、执行的企业标准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需说明情况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名称内容承办处(科)室基本信息处室名称:省畜牧局产业处负责人:徐祖林办公电话:5628068主体、项目公告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16号)行政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办理时限办公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八楼许可公告网站地址无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下载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组织专家评审)。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呈厅领导决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单位概况;2、检验机构的性质与任务;3、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的文件(复印件);4、投资单位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5、计量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6、设立独立财务
本文标题: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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