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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背叛国家罪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Ps: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且只能为直接故意。3、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煽动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可以使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煽动性为就构成了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3、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除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即构成既遂,无未遂。)(3)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4)主观方面: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3、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了,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且只能为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是颠覆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概念: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间接故意:必须是他人被煽动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3、刑事责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概念: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103、104、105条规定之罪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自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动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3)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当资助行为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4)主观方面:故意3、刑事责任对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投敌叛变罪1、概念: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向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一是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出于敌对关系的势力。二是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公家安全的活动。Ps:对于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遣派回我国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3)主体: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区,但是并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3、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刑:可以没收财产,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九、叛逃罪1、概念: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具体。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具备才构成。(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3、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附加刑: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十、间谍罪1、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去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Ps: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违法构成要件事实。即行为人客观上参加了间谍组织,还要求其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3、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附加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概念: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具体:①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不管是否与我国为敌,不影响犯罪的成立。②行为的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③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机密三个等级,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3)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十二、资敌罪1、概念: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2、犯罪构成:(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资助行为发生在战时,非战时的资敌行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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