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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1265-85汽轮机转子和主轴真空处理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参数不超过565℃,用经真空处理的钢锻制的电站汽轮机主轴和整体转子锻件。1订货条件1.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锻件的级别、要求的试验项目、补充要求(附录A)和任选项目。1.2需方应提供标明机械性能试验试样位置、锻件和中心孔尺寸的粗加工图、和最终的精加工图。2制造2.1冶炼和浇注2.1.1锻件用钢应在碱性电弧炉中冶炼,并需真空处理。2.1.2经需方同意,也允许采用其它冶炼工艺。2.1.3钢水应在浇注前或浇注中进行真空处理,以去除有害气体,特别是氢。在真空处理过程中真空系统的能力,必须大到足以便开浇时的两分钟内就能将初始增高的压强降至低值。2.2切头切尾每个钢锭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件无缩孔,无严重的偏析及有害的缺陷。2.3锻造必须尽可能使整个锻件得到均匀的组织。锻件在锻压时应使整个截面金属充分锻透,特别是保持锻件与钢锭的轴线大致重合。钢锭较好的一端应为联轴器端。2.4热处理2.4.1锻件锻后热处理,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相当高于相变温度的正火处理。随后,锻件应进行回火处理。2.4.2性能热处理,应在锻件第一次粗加工后进行。对于1、2、3、4、9和10级钢应为正大和回火。对于5、6、7和8级钢应为淬火和回火。正火处理时,供方可选择使锻件在静止空气或鼓风中冷却,征得需方同意,1、2、3、4、9和10级钢可采用较快的冷却速度。可采用液体淬火、喷水或喷雾冷却得到较快的冷却速度。2.4.2.1正火或淬火处理应高于相变温度,但要低于锻后热处理的正火温度。2·4.2.2回火温度尽量高些,以满足机械性能要求。1~7和10级钢回火温度不得低于580℃,8级钢不得低于565℃,9级钢不得低于650℃。2.4.3在性能热处理,及随后的粗加工和打中心孔后,锻件应在最终回火温度以下不低于55℃的温度范围内消除应力,但不得低于550℃。2·4.3.1征得需方预先同意,消除应力温度可以是接近、等于或稍超过最终回火温度,以便调整最终强度或韧性,如消除应力温度在最终回火温度的15℃范围内或稍高一些,则必须作附加抗拉试验。2.5机械加工2.5.1锻件性能热处理前,所有表面应进行第一次粗加工。2.5.2锻件在性能热处理后,消除应力和热稳定性试验之前,应进行第二次粗加工。2.5.3供方可在消除应力处理以前对锻件打中心孔。需方另有要求时按附录A.A.2执行2·5·3.1按需方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公差打中心孔。为了去除由超声波检测出来的不允许的中心缺陷,也允许按需方规定的订货图注明的或经需方同意的极限范围扩大中心孔。2.5.4发运的锻件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粗糙度和尺寸要求。3技术要求3.1化学成分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工的要求。注:O2~a和10级钢可采用真空碳脱氧,此时硅含量上限为0.10%,用户有要求时,9级钢可见附录A.7规定。②见附录A。1规定。③1级钢可随意加钒。④2~10级钢应报告作为参考。注:残余变形值为0.2%时的屈服强度;主轴不做径向试验。3·1·1供方对每炉钢水进行分析,以测定表工规定的元素的百分含量。对多炉合浇制成的锻件,则要对每炉钢水进行分析,并报告权重平均分析结果,其结果应符合表工的要求。3·1·2供方应对每件锻件进行产品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但允许有表2的偏差。3.2机械性能3.2.1锻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3.3无损检验3.3.1一般要求3.3.1.1锻件不得有裂纹、折叠、缩孔和其它不允许的缺陷。3.3.1.2需方可要求超声波、磁粉、着色探伤、酸浸等检验,以便评定缺陷和保证锻件质量要求。3.3.2磁粉检验3.3.2.1锻件应由需方对其全部外圆表面进行磁粉检验。如有要求,也可在供方进行。3.3.2.2带有裂纹缺陷,或由非金属夹杂引起的长度等于或超过3.2mm的线状缺陷的锻件,若不能清除,则锻件应予拒收。3.3.3超声波检验3.3.3.1供方应对锻件进行超声波俭验,以证明无有害的缺陷。3.3.3.2已记录到超声波缺陷讯号的锻件,应通知需方。按游动讯号和静止讯号的当量、个数和位置提出报告,如果对该缺陷讯号有异议,应采用常规的或双方都能接受的验收检验方法来确定锻件是否报废。3.3.4中心孔检验3.3.4.1如用窥膛仪或磁粉检验检查内孔,锻件应按订货图规定精镗(或研磨)中心孔。3.3.4.2供方应对中心孔进行检验,如检验时遇到不允许的缺陷,应将缺陷的位置和性质通知需方,协商一致后,方采取下一步措施。3.3.5热稳定性试验3.3.5.1锻件经消除应力后,需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以测定稳定性或高温运行条件下产生的挠曲倾向。注:如需方同意,消除应力可作为热稳定性试验的一部分进行。3.3.5.2试验应符合试验时锻件在加热室内的最小区段和最低的热稳定性试验温度规定。3.3.6尺寸、公差和粗糙度。3.3.6.1每件锻件应符合需方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公差和粗糙度要求。4试验方法和规则4.1化学分析4.1.1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223?1《钢铁化学分析方法》或JB/ZQ6121?4及有关化学分析方法进行。4.1.2每炉(每包)钢水可于浇注时取样,测定钢水的化学成分。如试样丢失或不符合分析要求,供方可在钢锭或锻件表面附近合适部位取代替试样。代替试样的部位与化学分析结果一起通知对方。4.1.3产品分析的试样取自每个锻件,或取自供检验的原尺寸延伸部的1/2半径处,或取自径向验收试样。每件取一个试样。4.2机械性能4.2.1机械性能试验(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及缺口韧性等)按JB/ZQ6117-84方法进行。屈服强度采用残余变形法测定。4.2.2抗拉试样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订货图的规定。试样尺寸采用直径为12.5mm、标距长度为50.0mm的标准试样。4.2.3缺口韧性试样取自订货图标明的锻件本体径向试捧。试样采用夏氏V型缺口A型试样。切口方向应为切向。4.3无损检验4.3.1磁粉检验按JB/ZQ6l01-84方法进行。4.3.2超声波检验按JB1581-85《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波探伤方法》进行。4.3.2.1超声波检验应在性能热处理后,在锻件所有可探测的外圆表面上进行。·4.3.3中心孔检验用窥膛仪或双方确认的其它检验方法进行。4.3.4热稳定性试验按JB/ZQ6106一84方法进行。4.4复试4.4.1当机械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4·4·2如果任一试样试验结果不合格,应在锻件上取试样相邻的两个试样来复试。但试样如因白点、断裂或裂纹原因而不合格,则不得复试。复试结果,两个试样都必须满足规定要求。4.5重新热处理4·5·1如果锻件的任一机械性能试验复试结果仍不合格时,供方可对锻件进行重新热处理。但如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三次。重新热处理后的锻件按4.2.2款或4.2.3款规定进行试验。4.5.2如补充要求规定了中心孔芯捧性能,则芯棒余料必须放回孔内,一起进行重新回火处理。4·5·3如果包括正火或淬火在内的完整的重新热处理,双方应协商一致确认芯料在孔内重新热处理区段的可行性。5检查和验收。5·1供方应向需方的检验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便检验员进行工作。需方的检验不应对供方的生产造成不必要的妨碍。除非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交货前的一切试验和检验应在制造场地进行。5.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订货合同规定的合格证书份数。应报告的项目:“订货合同号;b.订货图号;c.标准号和用钢级别;d.熔炼号;e.钢水和产品化学成分分析结果;f.机械性能验收结果;g.全部无损检验结果和标有所记录到的缺陷位置和取向的草图;h.机械性能的热处理工艺主要数据;i.合同已规定的补充要求的结果。5.3锻件必须全部满足订货合同要求,始得验收。5.3.1锻件在制造场地验收后,发现了不允许的缺陷,应予拒收。5·3·2以4·1·2款为依据退货的锻件,应于锻件验收后60天内通知供方;如对锻件进行全面质量复核,作为锻件退货依据应于锻件收到后200天内通知供方。代表退货材料的试样,应从退货通知发出之日起保留90天,以备供方复审。6打印和包装6·1制造厂应在每件锻件相当于钢锭下部的端面上打上供方厂名称或标志、合同号、熔炼号、锻件卡号。6·1·1试样的编号应与锻件的编号、需方订货图上规定的试样位置和类别编号一致。6·2锻件外表面应涂以防锈漆,并作合适的防护。保护好中心孔,用木塞堵严,以避免在运输和保管时损坏或腐蚀。附录A。锻件化学成分和性能补充要求(补充件)下列补充要求,在合同上规定时,才予以实施。其详细内容应经双方协商确认。A.1钼含量:如因运行温度的需要,需方可规定2、3、4、5、6和7级钢的最小钼含量为0.40。A.2中心孔芯棒的性能:需方可要求性能热处理后套取中心孔芯棒。A.2.1中心孔芯棒直径由双方协商确定。A.2.2需方可于订货图上规定,在中心孔芯棒上确定位置,来切取拉伸试样或冲击试样,以便进行机械性能试验。A.2.3机械性能验收值应由双方商定。A.3持久强度性能,由供方或需方进行持久试验。并按订货图标示位置和要求切取试样。A.3.1持久强度试验按JB/ZQ6156?4方法进行。A.3.2试样的尺寸和形状及持久强度试验的要求应双方协商。A.4最小回火脆性的特殊要求对有特殊用途的5、6、7级钢锻件可以规定严格的化学成分和补充的缺口韧性要求,备汪如下:A.4.工钢水分析元素5、6、7级钢成分(%)碳≤0.28锰≤0.40磷≤0.012硫≤0.0l5硅≤0.10镍3.25~4.00铬1.25~2.00钼0.25~0.45钒0.05~0.15铜≤0.20锑*锡*A.4.2按4.2.3款规定的位置,切取需要数量的冲击试样,以测定阶段冷却条件下的FATT50值。试验前,试样应经如下的阶段冷却:595℃保温1h;炉冷至540℃保温15h;炉冷至525℃保温24h;炉冷至495℃保温48h;炉冷至470℃保温72h;炉冷至3l5℃或较低温度,空冷至室温。A,5备选的热处理工序A.5.1第二次回火工序应在2.4·2款规定的回火工序之后,但在2.5.2款2.5.3款规定的工序之前进行。这种第二次回火将代替2.4.3款规定的消除应力。因此,用于第二次回火的温度,应符合2.4.3款的规定范围。A.5.2所要求的机械性能试验,应在第二次回火工序之后进行。第一次回火后的机械性能试验进行与否,由供方选定。A.6锻件应以垂直方向进行性能热处理。A.7第9级钢可经真空碳脱氧,此时硅含量应不超过0.10%。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和重型矿山工业局提出,由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大型铸锻件研究所、标准化研究所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世修梁一中赵中平本标准于1972年11月首次发布。本标准等效采用ASTMA470-81《汽轮机转子和主轴用真空处理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引用的相关标准为:附录:国内订货补充技术条件JBI265.85附录B(补充件)B。1需方可要求按如下成份生产锻件用钢B。1.工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B,24级强度以上锻件应以垂直状态进行热处理。B,3机械性能试验试样取样部位和数量B,3.工纵向试料在锻件两端各取一个抗拉试样和两个冲击试样,对新钢号再取一个冷弯试样(注:工艺稳定后可取消此项试验)。有中心孔的锻件在壁厚1/2处取样,无中心孔锻件(包括未汀孔调质的锻件)离表面U3处取样。B,3;2径向试料粗加工后,重量乓6t的转子在冒口端的叶轮体上取一个抗拉试样和两个冲击试样;重量超过6t的转子,在叶轮体两端各对称取两个抗拉试样和四个冲击试样,及按要求FATT”温度冲击试样一组。B。3.3中心孔试料对中心孔)φ90mm的锻件,在中心孔芯棒轴身中部及轴身冒口端各取一个抗拉试样,及轴身中部取一组FATT5。冲击试样。B,4硬度检查锻件调质后检查硬度均匀性,硬度的绝对值仅供参考。对1、2级锻件,应在两轴颈及轴身部位,相隔180度外圆表面测两点(共测六点)i对3级以上锻件、应在两轴颈及轴身部位,相隔90度外圆表面测四点(总共十二点)。其硬度偏差在同一圆弧表面上,不应超过
本文标题:JB 1265-85 汽轮机转子和主轴真空处理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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