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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作为一种企业无担保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我国有必要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创新发展,使其发挥优化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货币市场运行和政策调控效率等作用。我国企业已具有商业票据使用经验,经济金融深化发展条件下商业票据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应建立新型企业商业票据金融服务模式,须修订完善票据法律规范,发展多元化票据市场体系,构建以集中托管清算机制为依托的电子票据运行模式,健全商业信用环境和票据分类监管制度体系。汪办兴新常态下,全面推进金融深化改革要求票据市场加快创新发展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当前,我国《票据法》只允许存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融资性商业票据尚未取得合法性,使得商业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削弱了票据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从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角度,有必要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创新发展商业票据金融模式,完善发展商业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建设。商业票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国内外商业票据发展现状从广义上讲,商业票据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而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的无担保的短期债券;狭义上,商业票据是一种不要求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的商业票据,它与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的交易性票据(主要为商业汇票)相对,代表了纯粹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近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带动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收紧银根,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工商企业以商业票据直接融资的迅猛增长,逐渐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在此时期,企业和货币市场基金取代商业银行,成为商业票据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上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导致商业票据市场在欧洲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家迅速发展。1987年11月,在日元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政策背景下,日本推出了无担保商业期票。1980年代,我国恢复办理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及其贴现业务。新世纪以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工具的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同期,我国商业本票发展相对停滞,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相对缓慢。1988年,新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立法《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发布。该暂行规定第4条“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但是,商业本票要求出票人有较高的信誉,其在我国发行面并不广。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票据市场步入法制化发展轨道。《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从票据市场制度建设层面上讲,我国实际推广的仍然是具有结算功能的真实票据,融资性的商业票据尚未得到法律认可。2005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性质类似于国际通常的融资性商业票据。但因短期融资券要求发行企业资质较高(通常为AA级以上)和只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制度设计,对于众多企业而言,短期融资券的使用仍存在较大局限性。2014年,短期融资券合计发行规模为2.15万亿元,不到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量(22.1万亿元)的10%。2.我国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意义和作用(1)优化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无担保短期公司债券,采用市场化发行和投资交易,要求本票发行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促进商业信用发展,优化实体经济运行环境。企业依据信用市场化的原则发行商业票据,有利于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市场利率趋向国际发达金融市场低利率水平,更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2)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货币市场运行和政策调控效率企业发行商业票据,不仅可以满足自身短期资金需求,还能够丰富货币市场交易工具,成为证券、基金、养老金等货币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促进货币和资本市场各类债务工具均衡发展。更重要的是,企业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商业票据的发行利率,机构投资者也以此在交易中确定投资的目标收益率,可以形成短期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具有短期资金利率的价格发现功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商业票据发行利率和投融资交易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更有利于央行根据商业票据收益率的变动确定的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完善货币政策调控的货币市场利率传导机制。(3)更有助于推动票据市场与国际接轨和深化发展当前,我国票据法规范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票据法》仍准许真实票据原则,明确要求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由此,我国事实上不允许单纯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市场占有率超过90%的真实性票据。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均重视票据作为商业信用作用的发挥,不再硬性要求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票据被视为作为一种记录债务的无担保短期有价证券,兼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可以背书转让。从推动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我国有必要尽早建立起商业票据制度,扩大融资性商业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使用范围,促进融资性商业票据合理发展。我国创新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可行性1.我国企业已具有使用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经验如前所述,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曾有过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地方性法规,也具有企业商业票据的使用和推广应用经验。在实践中,我国企业还在国际上成功开展过商业票据融资。1996年、1997年,中集集团(000039)通过国际市场分别发行了5000万美元和7000万美元的一年期无担保商业票据。中化国际(600500)也于2000年11月在美国发行了2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目前,中化国际已连续8年在美国成功发行商业票据。2005年以来,企业短期融资劵的成功应用,也为商业票据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企业以不同方式积累了商业票据的使用经验,充分说明融资性的商业票据在我国具有客观的市场需求,我国企业也具备了应用商业票据投融资的基础条件。2.现阶段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建设发展面临重大机遇(1)新常态下金融深化改革为商业票据的创新拓展了空间未来一段时期,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加快调整,企业融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化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利用商业票据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在存贷款利率下跌的运行趋势中确定市场化发行利率,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融资条件。同时,银行存贷款利差收窄和传统信贷业务竞争加剧,借助于商业票据的发行业务,银行不仅可以获得客户资源和发行业务收入,更可以借此推进跨市场业务创新和综合化经营转型,拓展商业票据投融资交易业务、商业票据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自200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承兑余额与货币、信贷总量的占比大幅增长,在未来的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中,随着票据信用功能的完善发展,其在货币信贷中的占比仍有上升空间。(2)企业信用建设持续推进为商业票据的发行提供了时机随着我国信用体制的完善及票据市场的发展,一些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依据其信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给予贴现和其他授信的支持。因此,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为商业票据的设立打下良好的信用基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商业票据制度,规定资信优良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发行和使用商业票据。(3)票据市场良好发展为商业票据的运行提供了市场载体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发展势头,企业票据融资需求旺盛推动了票据市场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量22.1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16.4倍,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承兑余额9.9万亿元,比20001年末增长了18.4倍;累计贴现量60.7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33.4倍,年末贴现余额2.9万亿元,比2001年末增长了9.4倍。票据融资市场发展历程表明,商业汇票已成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渠道。3.我国建设发展商业票据面临的主要挑战(1)商业票据发行还存在法律制度障碍当前,《票据法》作为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商业票据的应用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规定降低了票据的使用效率。《票据法》明确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该项规定强行将有关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商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降低商业票据流转使用的效率。二是《票据法》限制了商业票据的适用范围。《票据法》把本票的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不允许其他企业发行本票,从客观限制了商业票据的市场发展。三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全面不利于提升商业票据的公信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英国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明确规定了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制度。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票据行为,对票据的签发和流转过程中吸纳其他更高信用等级的机构参加票据行为的法规尚属空白。(2)票据市场投融资主体有待多元化发展发达国家票据主体除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外还有企业、个人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当前,我国票据交易主体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专营机构数量不足和缺乏票据信用评级、经纪等专业中介机构,缺少有实力,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票据运营商,基金、保险、养老金等货币市场活跃机构投资者尚未直接参与票据投融资交易。多元化票据市场主体体系尚不健全,市场运行效率难以提高。(3)商业票据市场维持运转的基础设施有待构建完善与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以及同业拆借等相关市场相比,我国票据市场的现代化程度有待发展。一是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集登记、托管、结算为一体的服务中心,报价询价和票据实物转移还处于人工阶段;二是没有全国统一的票据业务信息系统,票据的签发、承兑以及流通、转让和查询、查复等,都是采取实物券形式和手工操作;三是交易成员之间缺乏交流途径,交易效率低、环节复杂、成本高,交易机制不利于大宗票据的买卖。上述票据法律制度设计和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使得新世纪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波动较为明显,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机及其后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向稳健的转变,票据市场运行的波动性显著。新常态下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创新发展模式1.现阶段我国企业票据融资模式的不足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的环境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企业票据融资难且贵的现状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资金供求失衡,企业票据融资需求远大于现阶段以银行业机构为主体的票据融资资金供给能力,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主要集聚在银行体系和银行信用风险厌恶型的机构特征,使得银行票据融资规模存在上限。由此,在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常态下,促进企业更有效应用商业票据融资,需要更新传统银行业务经营的思路,树立市场深化发展的理念,加快调整票据融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参与主体结构,推进票据市场结构优化,改善票据融资供给质量,激发商业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内在活力。对此,在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中,应加快构建发展市场化的新型商业票据金融服务体系。2.新型商业票据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构建在市场化的商业票据金融服务体系下,当企业需要签发商业票据融资。首先,该企业(假设为A企业)应向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的资信评级机构(商业银行、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获取票据专项信用等级。在资金短缺时,企业A可向交易对手企业(B企业)或商业银行签发票据,或直接向票据市场其他投资主体筹集短期资金。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投资机构等,根据其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接受其转让的票据,以及以什么价格(承兑费率、贴现利率)接受其票据。票据在到期之前,持有企业和机构可以在票据市场再次和多次进行背书转让和买卖交易。A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商业票据信用评级估计签发票据的市场接受程度,若等级不高,A企业可以要求等级高的企业或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附加信用保证(由前者向后者支付一定费用)。人民银行承担对票据资信评级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再贴现功能,央行可根据银行业票据信用评级开展情况和不同等级票据实施分类再贴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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