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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资料宜宾学院普法宣传办公室(宣)主要内容:一、宪法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宪法(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各项政治自由;(3)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5)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8)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案例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将车截停,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罚款100元,扣3分。贝先生不服,先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先生又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海宁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于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8月5日,嘉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行政诉讼法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一)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二)举证责任(三)诉讼程序程序内容庞大,在此不做详述。
本文标题:宪法知识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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