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近年来环评项目-PowerPointPresentat
近年来环评项目审批新要求张伦梁近年来环评项目审批新要求一、近年来出台的环评审批相关的新政策二、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中的关注点近年来出台的环评相关的新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近年来出台的环评相关的新政策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6.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7.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9号8.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17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17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12.23项目受理: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12.23环评报告的技术审查要求:(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12.02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不适用)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09.12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留存两份以上有编写人员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备份。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09.25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范围?(9专项,1地,3域,9指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09.25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09.25四、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将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作为“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方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于2007年底前组织抓好一批重点
本文标题:近年来环评项目-PowerPointPresenta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958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