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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1、范围: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2、规模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章中,作了明确界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39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时,对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办理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后建设单位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分述如下:一、施工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总承包发包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的新建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指定分包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遵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京建法[2000]606号)第二、五条,对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专业发包(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发包)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业工程。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89号令、京发改[2006]664号文件规定,并考虑监理费用与招投标成本关系,招投标监管时把控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1、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未核准招标方案,建安造价l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1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2、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未核准招标方案的,单体l5000平方米或同一批3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l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执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范围:1、建设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即上述施工、监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2、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规定见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七部委30号令、发改委664号文)(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七部委30号令、发改委664号文)(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七部委30号令、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4)项目勘察、设计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府89号令)(5)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6)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款的;(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简称“自营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满足建设工程要求的;(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简称“追加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附属小型工程是指建设规模和合同额比较小,相对次要的、对主体建没工程的使用功能没有影响的配套工程)(9)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简称“续建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仍具有承包能力的;(建设部89号令)(10)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发改委664号文,对应本部分第九节“重新招标”所述第l至2条情形)(11)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发改委664号文,类似对“自营工程”的规定,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附件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予以核准的;(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发改委664号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市项目提交市或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部委项目提交有部委保密委员会书面证明文件。
本文标题:北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1111(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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