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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家具项目编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月日-2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招标书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通用)第五部分附件-3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受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即采购人或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家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文件编号:招标内容(一)项目概况: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家具(详见附件清单及招标书)。(二)交货日期:接到采购方书面通知后45日内交付安装到位,验收合格(三)付款方式:货物到场装配到位并验收合格(包括空间环境检测合格),14天内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三、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具生产厂家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具代理商。若为代理商需具有针对本项目出具的生产厂家的销售、安装、售后、维修授权许可(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若不能提供,则采购方可以拒绝签订合同)(2)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认证证书)(3)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认证证书)(4)所生产的办公家具必须具有中国环境标志认证--4(即十环认证或ISO14025或CQC)(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认证证书)(5)设有售后服务和维修等机构(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供应商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元方可参加投标,否则将予以拒绝。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且必须在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前交至我中心。开户行:户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帐号:3.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6年月日前(北京时间)。4.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如决定参与投标,请于2016年月日前(北京时间)登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使用用户名或企业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未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投标。网上报名可依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步,新用户应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为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正式库成员,并获取用户名及密码。供应商网上注册时单位名称应使用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省内用户也可以办理CA锁并使用CA锁登录。第二步,使用用户名或CA锁登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供应商业务管理。第三步,用户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投标报名---选择相应的项目,点击“报名”。第四步,打印报名回执。(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月日(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如使用电子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上传投标文件。--5开标时间:2016年月日(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信息公布网站:针对该项目公告的任何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以上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我中心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我中心。(七)招标主持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电话:(传真)(八)采购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环境科研所联系人:联系电话:-6一、总则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我中心组织的本次招标活动。(二)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参加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三)政府采购强制或优先采购环境友好产品,即环境标志认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有机产品认证产品。(四)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我中心网站《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公管办〔2012〕21号)。(五)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费用。(六)本次招标活动及其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七)供应商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视为接受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和规定。(八)中标人对本次招标项目未经采购人和我中心同意,不允许将本次招标合同分包给其他企业。(九)联合投标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十)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可在采购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包括本标书所列之全部内容。(二)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承担。(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点,需要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且不得迟于开标日5天前使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答复中不公布问题的来源。(四)投标截止日1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一样,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7束力。(五)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内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六)供应商若认为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和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提出书面质疑。对于没有提出质疑又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截止日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三、投标文件(一)适用范围及说明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及相关服务。2.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供应商进行纸质投标的同时,也可以按《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运行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电子投标,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的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公制。4.供应商报价应以人民币为报价单位。5.纸质投标文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每一项内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6.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如招标文件中已给定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7.投标文件不应涂改、增删或潦草,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8.纸质投标文件应统一使用A4纸。9.纸质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含多标段的招标项目还需加注“标段号”字样,副本与正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自行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以及“标段号”字样。标明招标主持单位,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和投标单位名称,并在密封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含多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标段分别进行密封,并加注标段号。10.唱标文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承诺书、报价明细表,供应商应将以上唱标文件合并装订后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或单独密封。11.一经投标,无论供应商是否中标,投标文件恕不退还。1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8(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1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我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文件的构成: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并保持所有提供文件不得无效。(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3)财务报表(至少近三个月);(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至少近三个月);(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至少近三个月);(6)《商务条款偏离表》;(7)合同条款;(8)服务承诺;(9)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公章);(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9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3)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4)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技术规格偏离表》;*2.《供货一览表》;*3.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4.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5.项目实施方案;*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3.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1)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人员培训,以及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报价还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3)政府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4)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降低质量的理由。(5)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4.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四、投标保证金(一)供应商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与投标邀请中相同)。(二)投标保证金交至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开标时间前。(四)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且必须在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前交至我中-10心。(五)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退还,但不计利息;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六)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2.其他经评标小组、我中心或监标小组认定违反招标活动规定,对本次招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五、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60日。六、开标、评标(一)我中心按本次招标活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议,供应商派代表(限3人以下)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二)开标时,先由相关人员检查每一份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合格,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到位。(三)我中心当场宣布投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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