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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703-2004(2004-02-10发布,2004-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制定为适应我国汽车行业减少对大气层有害气体排放的需求和规范汽车转向盘生产中的技术要求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春汽车材料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力、陈丽萍、高宏。QC/T703-2004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用模塑浇注发泡法一次成型的整体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包覆层主体材料由聚醚-聚氨酯泡沫构成,不含全卤化含氟含氯烃类的发泡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塑料热空气暴露试验方法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整体硬度试验方法3外观要求3.1外观质量qualityoftheappearance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轮缘上表面应无缩孔、夹杂物、裂缝或其他对使用性能有影响的缺陷。3.2颜色color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应与图样或比色图表标示的颜色色板相一致。3.3花纹decorativepattern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花纹应与图样标示的花纹样板相一致。4材料技术要求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要求见表1。表1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要求5试验方法5.1试样进行一次完整的试验至少需要10个转向盘样品。试样应是生产3d以后的产品。5.2试验的标准条件按GB/T2918的规定将试样进行状态调节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标准环境: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试验前样品处理时间至少8h。5.3外观质量检查将按5.2的规定处理的初始样品和按5.6、5.7及5.8的规定条件试验后的样品,在标准环境下进行目测检查对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样品的颜色、花纹和表面状态等。5.4邵尔L硬度试验5.4.1试验装置邵尔L硬度计。5.4.2试验样品试验样品是6个完整的转向盘。5.4.3试验步骤将样品按5.2、5.6和5.7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QC/T704的规定测定邵尔L硬度。5.5色牢度试验将样品按5.6、5.7和5.8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GB250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样品表面颜色的目测评定。5.6耐热试验5.6.1试验装置使用温度精确到±2℃的电热鼓风空气循环恒温烘箱,按GB/T7141的规定将试验样品老化。5.6.2试验样品试验样品是两个完整的转向盘。5.6.3试验步骤将转向盘整个放在恒温烘箱中进行耐热试验,恒温烘箱温度控制在100℃±2℃,放置时间为240h±5h,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5.7耐冷热交变试验5.7.1试验装置试验推荐使用自动控制的温度湿度试验箱。温度精度为±2℃,湿度精度为±3%。5.7.2试验样品试验样品是两个完整的转向盘。5.7.3试验步骤将样品放人试验箱中,先进行一个预循环后再接着进行10个循环的试验。预循环需80min,一个循环(T1~T6)需时623min,整个试验需时6310min(约105h)。耐冷热交变试验条件见表2。表2耐冷热交变试验条件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5.8耐光性试验5.8.1试验装置耐光性试验箱(氙灯)按GB/T16422.2(方法B)。整个试验过程保持干态试验条件,不需喷水。5.8.2试验样品试验样品是从转向盘轮缘直接切割的一段。每次至少检验两个转向盘。5.8.3试验步骤将取好的样品以不受任何外加力的方式固定于试样架上,使转向盘轮缘的正面朝向光源。按表3给出的耐光试验条件开始试验:总共进行15个循环的试验。一个循环由白天干燥和白天潮湿两个过程组成,过程的时间包含过渡升、降温时间。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表3耐光性试验条件5.9气味性能试验5.9.1试验装置a)试验箱:有循环空气的恒温试验箱,温度精度控制在±2℃;b)容器:带有无味密封垫和盖的容积为1L的玻璃容器。每次试验之前必须将容器进行清洗,以保证容器清洁、无味。5.9.2试验样品转向盘轮缘包覆泡沫层上整体剥下的一段,质量约为20g±2g。5.9.3试验步骤在两个温度条件下进行试验,每次试验必须使用新制的样品,放有样品的玻璃容器盖严后放置在恒温箱中。a)试验一:温度40℃±2℃,时间24h±1h,容器中加注50mL蒸馏水,试样不与水接触;b)试验二:温度80℃±20℃,时间2h±0.2h。5.9.4结果的评价气味试验结果的评价分为6个等级,也可以是2个等级之间的中间值。评价至少应由3个测试者进行,结果取3个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单个评价结果差别大于2级,则应由5个测试者进行重复测试,结果取5个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a)对于试验一,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直接进行评价;b)对于试验二,试验结束后取出容器,使其冷却到60℃±2℃,通过3个测试者评价后,需再将容器放入80℃±2℃的恒温箱中30min后再进行评价;c)气味评价等级:,1级:感觉不到气味;2级:可感觉到气味,但对人无刺激;3级:明显感觉到气味,但对人无刺激;4级:可明显感觉到气味,对人刺激大;5级:气味对人刺激强烈;6级:气味对人刺激强烈,不能忍受。5.10燃烧特性试验按GB8410进行试验。如果不能从转向盘上制取符合尺寸要求的样品,则应按与生产工艺条件相一致的方法制取符合规定要求的试样。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6.1.1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和需要产品质量认定时应按第3章、第4章的规定项目进行全数检验。6.1.2出厂检验按表4进行检验。表4出厂检验项目6.2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型式检验的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几个生产批组成:a)采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等;b)几个生产批间隔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出厂检验的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生产中每隔4h抽取一件进行检验。6.3判定规则如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进行双倍量样品的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则该批样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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