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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附录二防灾检查重点项目罚锾注意事项
一附錄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勞動檢查對職業災害預防之效果,特訂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以為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推動相關業務之依據。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罰鍰處理原則規定如附表。三、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鎖定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加強檢查並予採證。四、主管機關及本會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點項目之罰鍰處理原則,對違反之事業單位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以罰鍰,並督促事業單位改善。五、勞動檢查機構於辦理職業災害檢查時應依本會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實施,其應科處罰鍰事項,不限於本注意事項所列之重點項目。六、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將函請各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改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勞檢三字第○九二○○一三九八五號函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罰鍰處理原則對照表: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處理原則註記第一次發現違反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合格方能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應經再檢查合格。(安衛法第八條第一項)罰鍰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應由合格人員充任。(安衛法第十五條)罰鍰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應於事前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罰鍰罰鍰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定期召開協議會議並記錄留存備查;工作場所巡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罰鍰罰鍰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及必要之交通引導人員。(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鍰發現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部份或全部停工。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拉開式大門,並實施必要管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鍰三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九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檢查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應並列通知。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規定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且應加以標示。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懸吊施工架、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拆除及重組等組配作業,應選任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規定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模板支撐、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在場監督勞工作業及缺氧危險場所在易於監視作業之位置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監視作業狀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施工架應在垂直方向每五‧五公尺內、水平方向每七‧五公尺內,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並應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四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七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模板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以防止支柱沉陷。模板支撐應委由專業技師妥為設計。橋樑上構模板支撐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等。橋樑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以公共工程為優先檢查對象。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時,高度每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並應於上端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以可調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不得連接使用三節以上。高度超越三‧五公尺以上時,高度每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可調鋼管支柱連接使用時,應使用四個以上之螺栓或專用之金屬配件加以連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規定設置交叉斜撐材、水平繫條、橫拉條、鋼製頂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六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高度超過四公尺時,應於每隔四公尺以內向二方向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防止支柱之移位。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並固定於貫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七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五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規定方式連接、使用牽引板、底部固定、設置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三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鋼構組配作業,應選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分配及在現場監督勞工作業,督導勞工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四十九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適於鋪設臨時構台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落距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應張設安全網。(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五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依法規定張設之安全網間若存有障礙物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認定處理。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本條所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離心機械應設置覆蓋及連鎖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應設有覆蓋、護圍或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護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配帶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六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有護圍、導輪等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六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裝有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九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二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應設有過捲預防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條、九十一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時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但吊舉物掉落,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二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查明是否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設施並拍攝舉證照片且於會談紀錄內註明缺失請事業單位確認。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罰鍰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七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之開口部分,應設置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工作台邊緣、開口部份除外)進行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查明原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需配合勞工作業照片作為佐證,開列通知以該違反規定事業單位為限。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寬三十公分以上適當強度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勞工於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安全規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九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八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依規定裝置漏電斷路保護器保護。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供電線路加裝漏電斷路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九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罰鍰應拍攝舉證照片且於會談紀錄內註明缺失請事業單位確認。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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