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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簡報大綱壹、工程採購一、前言及定義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三、技術規格四、廠商資格五、押標金與保證金六、統包及共同投標七、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八、工程採購實務介紹九、施工品質管理十、爭議處理十一、不良廠商之處置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簡報大綱(續)貳、技術服務採購一、技術服務性質二、技術服務相關法規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四、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及簽證報告內容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機關如何採購法人團體機關廠商機關採購GPL§3採購採購GPL§40委託代辦GPL§5委託代辦一、前言及定義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驗收履約訂約決標審標招標預算通過準備招標釋疑、後續說明廠商投標分段開標開價格標瑕疵︵保固︶擔保請求瑕疵︵保固︶擔保請求期滿︵含、作部限、分期退驗改貨收善或、、換減拆貨價除︶收、受重︵估契驗約付變款更或︶支付價金、︵含利最標低之價協格商標措或施最︶有採購作業流程分析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完工、驗收…}包含於{採購作業}何謂1.公開招標?(GPL§19)2.選擇性招標?(GPL§20、21)3.限制性招標?(GPL§22)4.統包?(GPL§24)5.共同投標?(GPL§25)6.最底標?最有利標?複數標?(GPL§52)7.共同供應契約?(GPL§93)8.公開取得?(GPL§49)關鍵名詞定義說明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選擇性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告金額以上逕洽廠商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開標家數招標次別招標方式第一次(家數)第二次以後(家數)公開招標31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31限制性招標-比價*22限制性招標-議價11公開評選與公開徵求*11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66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11来自(二)採購金額之認定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GPL§12、13、細則§6)採購金額級距1.巨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勞務為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2.查核金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勞務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来自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来自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摘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3、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4、單價決標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6、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来自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二)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二)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1.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譬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来自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一)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二)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分批: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本法第14條)•分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施行細則第13條)。•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施行細則第13條)。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一、公告金額以上(一)公開招標(二)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條)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2.為特定個案辦理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三)限制性招標(採購法22條)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来自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三)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二)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来自委託代辦(只代辦採購作業)(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工程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購法第40條)来自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来自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辦法第3條)(二)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規定。但不包括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辦法第2條)(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辦法第6條之1)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提供者2.於國家安全機密有必要者3.依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法第8條之1)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三)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定義(採購法第7條)1.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2.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法第7條第3項)。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来自機關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兩件事:1.確認採購標的之屬性(依採購法第7條之規定確認究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2.確認採購金額之大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認定之)来自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2.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3.機場工程。4..港灣工程。5.水庫及蓄水工程。6.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8.自來水工程。9.共同管道工程。10.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11.焚化廠工程。12.垃圾掩埋場工程。13.新市鎮開發工程。14.工業區開發工程。15.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水電工程:1、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3、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来自營造業法第三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2.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3.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4.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5.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6.、、、、、、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来自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四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其資格規定如左:1.甲等:資本額拾萬圓以上,並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本規則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2.乙等:資本額壹萬圓以上,並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貳萬圓以下之自來水用水設備工程。来自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1.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2.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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