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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SL16—95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Econmicevaluationcodeforsmallhydropowerprojects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5—06—02发布1995—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目次1总则2费用计算3效益计算4财务评价5国民经济评价6不确定性分析7方案比较方法8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农村电气化规划经济评价9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附录A经济评价的简化方法(补充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l6—95)修订版的通知水电[1995]186号由水利部杭州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修订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修订版,经审查,现予以颁布。该标准修订版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主编单位。该标准由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负责解释。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页码,1/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小水电设计成本、利润及还贷资金计算(补充件)附录C小水电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补充件)附录D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电价调整(补充件)附录E经济评价的风险(概率)分析(参考件)附加说明l总则1.1为实现小水电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小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的规定,结合小水电特点,特制定本规程。1.2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是指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电站和其配套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主要由中小水电站网供电的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的经济评价。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的中型电站可参照执行。1.3本规程适用于小水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相应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等文件和报告中的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划、设计文件,主管部门(单位)不予审批。装机容量较小的水电站和规划(达标)期较短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允许采用适当的简化方法进行经济评价,简化方法见附录A。1.4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分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1.4.1财务评价的目的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的条件下,考察建设项目的财务可行性。1.4.2国民经济评价的目的是从综合平衡角度,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判别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1.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判别条件如下。1.5.1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的成果均可行,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1.5.2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均不可行或财务评价可行而国民经济评价不合理时,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不可行。1.5.3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时,可向国家和主管部门提出采取优惠政策的建议,如通过反推可行的电价,提出调整电价的方案或给以低息贷款的建议等,使建设项目符合财务可行性条件。1.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严格遵守费用与效益(投入与产出)计算口径对应的原则。财务评价时投入与产出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即要考虑工程筹备期和建设期物价上涨因素。国民经济评价时其投入产出均用影子价格。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某些静态指标。1.7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投产期和生产期。1.7.1建设期:自建设项目动工兴建到开始生产前为止。1.7.2投产期:自建设项目开始生产到形成全部生产能力前为止。1.7.3生产期:自建设项目形成全部生产能力开始算起,一般采用20年计算。1.7.4计算期的时间基准点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初。1.8利用外资的项目,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要求和原则,参照本规程的计算方法和参数进行评价。1.9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的主要参数(影子价格、社会折现率等),应采用国家计委同期颁发的参数,当国家计委调整参数时,本规程应作相应调整。2费用计算页码,2/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建设项目的投资是指达到设计效益时所需要的全部支出费用,应包括以下各项:(1)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临建工程的投资。(2)配套工程(含输变电配套和水源配套工程)的投资。(3)开发性移民工程投资和淹没、浸没、挖压占地、移民迁建所需费用。(4)处理工程的不利影响,保护或改善生态环境的费用。(5)勘测、规划、设计、试验等前期工作费用。(6)预备费。(7)其他费用。2.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投资计算应满足如下要求。2.2.1财务评价时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为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提供的概(估)算中的静态投资和价差预备费之和。2.2.2国民经济评价时采用的计算投资,应将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按其材料、设备、工资等项目所占投资比例及其各自的影子价格进行调整计算。资料不足或确定影子价格有困难时也可按当地设备和材料的市场价计算。2.2.3发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应计入电站和输、变、配电设施的投资。只发不供建设项目的投资为电站和联网工程的投资。2.3发电总成本包括年运行费、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其中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运行费是指建设项目每年支付的运行管理费,包括发电成本中的修理费、工资及福利费、水费和其他费用,再加供电年运行费。2.3.1财务评价中建设项目运行费的计算方法:(1)根据已建同类工程统计资料分项对比分析确定,但应按定员定编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和工资,并对其他各单项费用定额计入价格实际变动的影响。(2)也可按建设项目发电年运行费的构成,分项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2.3.2供电年运行费可按上一年县电网单位供电年运行费乘本项目售电量计算。2.3.3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年运行费,以财务评价的年运行费为基础,用国民经济评价投资与财务评价投资的比率调整。2.4财务评价中应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计入税金及附加和保险金。国民经济评价中不计入税金及附加和保险金。2.5建设项目的折旧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分项设施折旧率计算。成本计算见附录B。2.6多目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费用分摊原则。2.6.1小水电开发为主兼有水利开发,且水利设施增加的费用和相应的效益均较小,费用不作分摊,全部计入小水电建设项目。2.6.2以水利开发为主兼有小水电开发时,小水电按收益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的投资。2.6.3小水电开发和水利开发各占相当比重时,应进行合理的费用分摊。2.7多目标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投资一般分为四类。2.7.1各受益部门的共用设施《如大坝、溢洪设施、淹没迁建等》的投资属共用投资。2.7.2为补偿项目的不利影响(如环保、船闸、鱼梯、筏道等》所需的投资。其中,为维持开发前水平的部分属“共用投资”;增加效益提高水平所增加部分,属受益部门的“专用投资”。2.7.3虽为某一部门受益,但可替代部分共用设施的工程(如河床式电站的挡水厂房代替该段大坝)所需的投资,其中替代共用设施部分的投资属“共用投资”。其余部分为“专用投资”。2.7.4各受益部门所需的专用设施的投资属专用投资。2.8共用投资可按下述方法分摊。2.8.1按各受益部门占用的实物量指标(如库容、水量等)比例分摊。2.8.2按各受益部门获得效益的比例分摊。2.8.3按受益部门等效益最优替代方案投资的比例分摊。2.8.4其他合理的分摊办法。页码,3/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各受益部门承担的投资份额为分摊共用投资与本部门专用投资(或可分离投资)之和。计算结果可从下列方面作合理性检查。2.9.1任何一个受益部门所承担的投资,应不大于本部门举办等效最优替代工程的投资。2.9.2各受益部门所承担的投资应不小于可分离投资。2.9.3各受益部门所承担的投资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经过合理性检查,如发现分摊结果未尽合理,可进行适当调整,直至合理为止。2.10年运行费及折旧费的分摊,比照上述原则和方法进行。各受益部门应承担的份额也可采用分摊后的投资按统一的年运行费率和折旧率进行折算。3效益计算3.1建设项目的效益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3.1.1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发供电效益、综合利用效益和多种经营效益,上述效益必须按货币量作定量计算,称为收益。3.1.2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尽可能作定量计算,不能进行定量计算的必须作定性描述,具体内容见附录C。3.2建设项目的发供电收益,按以下情况计算。3.2.1建设项目为发、供电统一核算单位时,计算式为:售电收益=有效电量×(1-厂用电率)×(1-网损率)×计算电价(3.2.1)式中有效电量——通过系统负荷预测、系统电力电量平衡、计入设备检修及设备事故率因素,计算出可为用户或系统利用的发电量;厂用电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计算或参照类似工程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网损率——根据本县电网当年实际综合网损率,适当考虑在建设期间改进管理工作、减少网损等因素确定。3.2.2只发不供的建设项目,计算式为:发电收益=有效电量×(1-厂用电率)×计算电价(3.2.2)当电站联网有线路工程时,有效电量应减去相应网损电量。3.3计算电价规定如下。3.3.1在财务评价中,发、供电统一核算的建设项目,其计算电价,应采用“新电新价”的售电价,或采用满足还贷条件反推的售电价。对只发不供的电站项目,其计算电价为向电网售电的“新电新价”(当实行丰枯、峰谷不同电价时采用综合售电价),或采用满足还贷条件反推的售电价(上网电价)。反推电价应按具体贷款方式、利率、比重进行计算,并据此提出现实可行的电价方案。3.3.2在国民经济评价中,计算电价采用当地电网的影子电价,其计算方法见附录D。对于只发不供的电站项目,计算电价应调整为上网的影子电价。3.4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的建设项目,其有效电量可按下式估算:有效电量=设计发电量×有效电量系数(3.4)有效电量系数可按表3.4选用。表3.4有效电量系数表电站类别有效电量系数α1.年或多年调节的联网电站0.95~1.002.季调节的联网电站0.90~0.953.月、周、日调节及无调节的联网电站:页码,4/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建设项目的综合经营收益,应根据投入与产出对口的原则,进行分析计算。3.6多目标综合开发项目的收益,如防洪、灌溉、航运、水产等应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计算。4财务评价4.1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以财务内部收益率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偿还期为主要指标,以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为辅助指标。并应计算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单位电能成本等技术经济指标。4.2财务评价使用的基本报表为:财务现金流量表、成本利润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借款还本付息表和资产负债表。基本报表1为财务现金流量表,该表反映建设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收支,以便计算动态及静态评价指标和进行项目盈利分析。该表假定全部投资为自有资金,用以计算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及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基本报表1财务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电网同意吸收丰水期及夜间电能时0.80~0.90电网限制丰水期及夜间电能时0.70~0.804.独立运行的日调节及无调节的电站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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