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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2008年3月21日,我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并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继《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之后,专门针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出台的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认为,这是对于国内工程设计市场在的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忽视知识产权恶意侵占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片面追求形式等问题而编制的“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又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一、《办法》的特点《办法》颁布前,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已有了一些规范。《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法》是对于各种招投标的形式和流程的基础性规定。2003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不仅与《办法》名称上相似,内容上也有很大的一致性。《办法》是在吸收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修订了之前法规的一些规定,设立了一些创新的规定。如果这些新的规定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办法》。另一方面,《办法》对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全面的,涉及到相关问题时,还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办法》只是规定了行为准则是什么,而没有规定违反某些规定的后果,涉及相关后果时就应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此外,《办法》中还编制了十一个附件,涵盖了招标管理流程、招标条件、资格预审文件样本、开标程序等涉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各个方面的文件,用以指导具体的工作,这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未见到。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有关规定(一)设计招标类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设计深度和条件,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以及“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但是《办法》并未对这两个名词作出解释。根据通常的理解,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能更偏重于建筑的风格、造型、布局、构思等,而建筑工程事实性方案设计招标,更偏重于具体的设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程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这些都是招标人必须考虑的。(二)资格预审《办法》之前的法律法规也有提到了资格预审,但《办法》将之更具体化严格化,防止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而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三)招标文件对于建筑方案设计所需要的文件,《办法》第十七条做了较简单的规定,主要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技术文件要求、投标商务文件要求、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并且,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是一个突破,成为招标文件中的一个必须项。同时,《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也作了呼应,即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第三十八条还规定,招标人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而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补偿,由招标人决定,并且只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才给予补偿。《办法》的规定,显然更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促进设计者设计出更优秀作品的积极性。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的有关规定(一)投标人的资格为了避免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带来的负面结果,《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境外企业的资质作除了规定,即应当是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并且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而之前的法律法规,只是强调在其本国注册。另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认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二)备选方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另请注意《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招标文件允许投备选标的情况下,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以考虑。四、开标、评标、定标(一)无效标《办法》增设了无效标的规定,将其从适用废标的情形中分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无效标、废标与重新招标的情形的区别是,无效标主要是针对不符合招标程序要求的情况,废标是投标文件形式上不符合投标要求,而重新招标的情形是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要求。(二)评标委员会《办法》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主要侧重与评审标准、评标方法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的一些原则。《办法》的二十八条首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2、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3、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4、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5、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6、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7、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8、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有规定,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办法》规定,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这个制度很新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等代表列席不是专业人士,自然不可发表评审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人大和政协体制发挥监督作用,但如何给予社会公众代表渠道,反映监督意见,值得考虑。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资历的规定,结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和第二项关于评标委员会人数和比例的规定,一并适用。(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特殊规定大型公共建设工程的范围见《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法》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评选过程做了特殊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1、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2、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3、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五、其他《办法》第四十条对于招标活动中涉及的投标人的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规定,涉及投标人对于涉及方案的著作权、招标人及中标人对中标方案(包括其中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以及中标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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