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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本章导语: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是经济法的规范论中的一部分,与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密切相关,是对本体论、价值论在制度层面的理论化和具体化;同时,经济法的规范论又会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从而与后面的经济法运行论一章也存在紧密的关联。本章考核要求:深入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的“二元结构”,掌握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基本含义。本章教学重难点:主体理论: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能力。行为理论: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内容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概念: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一)宏观调控机构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二)市场规制机构1、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2、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3、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作用的领域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内部具有差异性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主要内容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一)宏观调控行为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二)市场规制行为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5、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具有的属性1、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市场规制行为都是国家干预行为;2、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市场规制行为都是法定行为;3、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市场规制行为都是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经济评价•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具体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要有效地调整其对象,就必须合乎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无论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行为都要立足市场、着眼市场、利用市场、经由市场和服务市场。2、政治评价无论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行为都是国家干预行为,是国家公权力的贯彻和实施,具有政治性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行为是否得当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因此,对它们的评价不能只算“经济账”,还必须“讲政治”,进行政治评价。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3、社会评价•社会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服务于社会,法律应接受社会评价。经济法亦然。无论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行为都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关系影响到整个社会,是重大的社会行为,理应接受社会评价。4、法律评价•无论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划行为,是否合法是其最重要的评价标准。相比较而言,法律评价更加规范、更好操作,也更为客观,所以经济评价、政治评价、社会评价都应归为法律评价。
本文标题:第4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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