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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1883.1—2007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第1部分:肉类储藏犎狔犵犻犲狀犻犮狊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狊狅犳狊狋狅狉犪犵犲犪狀犱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犲狓狆狅狉狋犪狀犱犻犿狆狅狉狋犿犲犪狋—犘犪狉狋1:犛狋狅狉犪犵犲20071224发布200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1883《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共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肉类储藏;———第2部分:肉类运输。本部分为SN/T1883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诸乃彤、温劲松、高建、张澜君、庞震。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1883.1—2007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第1部分:肉类储藏1 范围SN/T1883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保藏过程中卫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肉类,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肉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88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1948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SN/T1883的本部分。3.1 低温仓库 犾狅狑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狊狋狅狉犪犵犲冷藏库及冻藏库的统称。3.2 冷藏库 狉犲犳狉犻犵犲狉犪狋犲犱狑犪狉犲犺狅狌狊犲具有制冷装置,可维持库内温度于4℃以下,且能维持产品品温于7℃以下冻结点以上的能力的储存库。3.3 产品品温 狆狉狅犱狌犮狋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产品的任何部分于储存温度达成平衡的温度,一般指产品中心温度。3.4 肉 犿犲犪狋畜禽屠宰后所得可食用部分的统称。包括胴体(骨除外)、头、蹄、尾、内脏等。4 库房的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 选址及库区要求4.1.1 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4.1.2 不得建在有碍肉类卫生的区域。4.1.3 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4.1.4 库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库区环境造成污染。4.1.5 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1犛犖/犜1883.1—20074.1.6 库区排水系统畅通,地面不得有积水,无裸露的土壤和废弃物堆积。4.2 库房与设施4.2.1 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4.2.2 库房与设施应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和消毒。4.2.3 库房与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房高度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与通风的需要。4.2.4 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房与设施应设有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匿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4.2.5 库房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4.2.6 库房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坡度应为1%~2%;———表面无裂缝、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4.2.7 库房墙壁与墙柱:———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材料;———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4.2.8 库房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4.2.9 设备:———库房内的设备、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应易于拆洗,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4.2.10 其他辅助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避免引起食品污染。4.3 低温冷藏库4.3.1 一般应设有预冷间(0℃~4℃)、冻结间(-23℃以下)和冷藏间(-18℃以下)。4.3.2 低温冷藏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且应配备适当的冷冻、冷却制冷系统,使库内温度可以维持在-23℃以下的冻藏条件,或4℃以下冻结点以上的冷藏条件的能力。4.3.3 低温仓库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如出入门帘及遮蔽棚设施,能与运输商运输配送的箱体紧密结合,以降低装卸货物时外部温湿空气的进入。4.3.4 低温仓库内每一储存空间(区域)均应设准确的温度测定装置(准确度±1℃),且摆放位置应能正确反映该区域的平均空气温度,并依照规定持续(每天至少三次,或采用连续式)记录库温的变动,且保持温度记录1年以上。4.3.5 低温仓库应有适度的照明,照明设施应有安全设施。4.3.6 低温仓库的出入库区应有缓冲区设计,以避免暖空气直接进入和防止低温食品因曝露于暖空气的时间过久而产生的结露。4.3.7 应有适当的堆积栈板货架,货架排列及栈板堆迭方式应能使产品热量迅速去除,且不能影响到库内冷风的循环。4.3.8 冻肉在冷库贮存时应在垫板上分类堆放,并应与墙壁、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拟用于保存冷冻肉类产品的存储库应是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4.3.9 低温仓库的仓储操作应能使产品温度维持在制造业者所设定的食品储存温度。4.3.10 低温仓储内装载、卸货及理货作业区应力求密闭,除非是作业上的必要,各作业场所的门应保持关闭。且在库内进行的任何拆箱理货、搬运作业或堆栈作业应力求迅速,以避免低温食品的温度提升2犛犖/犜1883.1—2007及表面冷凝水产生。4.3.11 低温仓库应避免低温食品品温的过度变化,并降低其发生频率。物品的存放不宜置于出入口及人员进出频繁区域附近。4.3.12 低温肉和冷却器表面的温差应尽可能降至最低,且应避免过度的冷风循环。4.3.13 未冻结、部分冻结或未冷却的肉及肉制品不宜直接置于低温仓库内。冷藏食品与冷冻食品不可混合存放,同时具有强烈、独特味道的低温食品应单独存放,且应有换气设施。4.3.14 低温肉堆栈时宜使用标准栈板(1.0m×1.2m,厚度15cm),货品堆栈应稳固且有空隙,并利于冷风循环及维持所需的温度。同时不能紧靠墙壁、屋顶或与地面直接接触,应距离墙壁和地面10cm以上。4.3.15 低温仓库应定期除霜,以确保其制冷能力;进行除霜作业期间,应尽量避免冰、水滴到低温产品上。4.3.16 低温仓库应定期清扫,库内不得有秽物及食品碎片;相对湿度较高的低温仓库应避免其内壁长霉。4.3.17 用于搬运、储存低温肉的容器、运输车辆、栈板、垫板等应定期清洗和保持清洁。4.3.18 低温仓库仓储人员应记录每批产品的入库温度、时间、产品有效日期,以及堆栈位置等,同时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保管产品,并保持温度记录至该批食品的有效日期后3年。4.3.19 低温肉验收时,产品温度一旦异于制造商所设定的产品保存温度时,不论是高还是低,仓库管理员应马上通知货主并按要求进行处理。4.3.20 每一批低温肉储存前,应有明显标示,以便能有效辨认。4.3.21 装载、卸货及理货作业区内之环境温度应依低温肉的特性加以控制,原则上均应维持在15℃以下。4.3.22 温度计或温度测定器每年至少应委托有关计量机构校准一次,并做成记录。4.3.23 低温肉仓储业者执行简易组合包装时,应以不破坏原始食品的完整包装为原则,从事简易组合包装人员也应遵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中相关规定。4.3.24 低温仓库内部宜装置警铃、警报系统,以利作业人员在危急状况或故障时,可迅速获得帮助。4.3.25 低温仓库宜装设温度异常警报系统,一旦制冷系统发生故障或温度异于所设定的警戒界限时,可迅速由专业人员加以维修和处理。同时应备有紧急供电系统,以便于停电、断电等突发状况发生时,维持低温仓储的正常运作。4.4 供水4.4.1 生产供水:———库区应有足够的供水设备,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循环水时应经过处理,达到上述规定。4.4.2 其他供水:用于制汽、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有鉴别颜色的管道输送,并不得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联结或倒吸于生产(饮用)水系统中。4.5 卫生设施4.5.1 库房进口处及库房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4.5.2 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4.5.3 车库、车棚内应设有车辆清洗设施。4.6 设备和工器具4.6.1 接触肉及肉制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3犛犖/犜1883.1—20074.6.2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4.7 包装4.7.1 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肉的感官特性。4.7.2 肉类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4.7.3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4.7.4 肉类包装上应有注册编号。4.8 照明4.8.1 库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4.8.2 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4.8.3 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应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4.8.4 车库、车棚等场所应有照明设施。4.9 废弃物处理4.9.1 库区通道及周围场地不得堆放杂物。4.9.2 库房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应随时清除,并及时用配置防渗水装置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加以处理。4.9.3 废弃物容器、专用车辆和废弃物临时存放场所应及时清洗、消毒。4.10 除虫灭害4.10.1 库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4.10.2 库房内外应定期灭鼠。4.10.3 库房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肉与肉制品。4.10.4 使用杀虫剂后应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4.11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4.11.1 应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房和贮藏柜,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4.11.2 这些物品应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4.11.3 应制定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4.11.4 使用危险品应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不得污染肉品。5 库房管理5.1 肉品入库时,应进行检验,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5.2 肉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贮藏过程,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5.3 低温食品仓储业者应同时依先进先出原则,并依据产品有效期限排定出货顺序。5.4 室内要有通道,货架排列整齐,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卫生。5.5 清库后要用皂水冲洗,然后用50mg/L含氯漂白粉水消毒。5.6 仓库应设有贮存产品的平面图或卡片,具体标明各种肉类的相应位置或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入库日期、保存期等。5.7 仓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和其他杂物,严禁堆放农药、化肥、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5.8 仓库应配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发现变质的肉类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登记处理;应在此后的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使其符合国家粮食标准后方可供食用。5.9 肉类产品入库时,应登记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等,并要有卡片载明以上日期,便于观察贮存的时间。4犛犖/犜1883.1—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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