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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0761.3—2011出口危险品点火枪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狊犳狅狉犲狓狆狅狉狋犱犪狀犵犲狉狅狌狊犵狅狅犱狊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出口危险品点火枪检验规程SN/T0761.3—2011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1 字数28千字2011年11月第一版 2011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书号:155066·222682 定价18.00元书书书前 言 SN/T0761系列标准共分为3部分:———第1部分: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第2部分:出口危险品打火机儿童安全性试验方法;———第3部分:出口危险品点火枪检验规程。本部分为SN/T0761系列标准的第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参照加拿大《危险品(点火枪)规则》、美国《联邦法规》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2702:2003(E)《点火枪 消费安全特性》而制定的。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起草人:李晶、贾晓川、李宁涛、陈丹超、周磊、曹丽静、张安、于燕燕。Ⅰ犛犖/犜0761.3—2011出口危险品点火枪检验规程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品点火枪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出口危险品点火枪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EN13869:2002 儿童安全打火机安全要求与测试方法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点火枪 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充灌有不大于10g的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液体,可重复充灌或没有充灌系统,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带有燃料释放、引燃装置,用手持并以手动点火系统进行点燃的点火装置,主要用于点燃下列物品如:蜡烛、燃气灶具、碳式气体烧烤炉、野营烤炉、灯笼和燃气装置和器皿或标灯。当为加长型时,大于或等于100mm。3.2后混式点火枪 狆狅狊狋犿犻狓犻狀犵犫狌狉狀犲狉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燃料和空气在点燃处进行混合的点火枪。3.3前混式点火枪 狆狉犲犿犻狓犻狀犵犫狌狉狀犲狉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燃料和空气在点燃前已混合的点火枪。3.4一次性点火枪 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犱犻狊狆狅狊犪犫犾犲不能进行反复充灌的点火枪。3.5可重复充灌式点火枪 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狉犲犳犻犾犾犪犫犾犲能从外部重新注入燃料或者能更换燃料箱的点火枪。3.6可调节点火枪 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犪犱犼狌狊狋犪犫犾犲通过手动操作来调节火焰高度的点火枪。3.7不可调节点火枪 狌狋犻犾犻狋狔犾犻犵犺狋犲狉,狀狅狀犪犱犼狌狊狋犪犫犾犲无火焰调节装置的点火枪。1犛犖/犜0761.3—20113.8跳火 犳犾犪狉犻狀犵稳定火焰条件下火焰高度的变化。3.9喷火、溅火 狊狆犻狋狋犻狀犵,狊狆狌狋狋犲狉犻狀犵无雾化燃料飞溅或液体燃料以小液滴燃烧状态从主火焰中脱离的一种现象。3.10延续燃烧 狊狌狊狋犪犻狀犲犱狊犲犾犳犻犵狀犻狋犻狅狀按正常动作熄灭点火枪后的燃烧。4 要求4.1 所有点火枪应附有进口国官方语言或英语标注的警告“远离儿童可及范围及高温环境”或其他同一含义的警告,用以表述合适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且应与其他标记从尺寸、颜色、背景、位置明显区分开(要求尺寸至少10mm,背景为白色,文字说明为黑色或红色)。标记应在点火枪的使用有效期内保持清晰可见,同时点火枪或其包装上应注有正体字标注的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国的注册商标。4.2 每一个点火枪都应对调节燃烧高度的装置进行永久性标注,并在其整个有效期内保持清晰。应采用简单易懂的标记来表明装置增加或减小燃烧高度的操作方法。4.3 为减少意外点燃或自燃现象的发生,点火枪应用手动装置进行点燃,装置至少应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a) 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的动作来完成点火;b) 压力装置产生火焰的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N(见图1)。图1 按压式点火4.4 为调节燃烧高度,每个装有调节燃烧高度装置的点火枪在使用时其调节装置的推力应合理,在整个调节范围内需要至少1N力在切线方向上进行调节(见图2)。2犛犖/犜0761.3—2011图2 火焰调节方式4.5 点火枪应附有特别标记词“警告(WARNING)”和表达正确使用方法的安全说明,安全说明应包括以下语句:———“远离儿童”或“放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此语句应突出并有明显区别);———“点燃时远离脸部及衣物”;———“不可用来点燃香烟、雪茄或烟斗”。针对不同适用类型的点火枪,安全说明可使用下列语句:a) “内装灌压可燃气体”;b) “不可置于超过50℃环境中,不可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c) “不可刺穿或投入火中”。还可以使用下列语句:a) “可见火焰上方温度很高,应予以格外注意以避免烧伤或火灾”(适用于所有前混式点火枪)。b) “持续点燃时间禁止超过30s”(适用于所有前混式点火枪)。c) “燃料充灌后,须等待2min方可再行使用”(可重复充灌点火枪必须具有此语句)。4.6 如若采用安全标记,应符合如下要求:a) “警告”标识背景 白色三角边框黑色或红色绘制图标与三角边框同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3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3 “警告”标识3犛犖/犜0761.3—2011b) “远离儿童”标识背景 白色圆边以及斜杠红色绘制图标黑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4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4 “远离儿童”标识c) “警示、易燃”标识背景 白色三角边框黑色或红色绘制图标与三角边框同色(黑或白)标识的比例应与图5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5 “警示、易燃”标识d) “不要暴露在高于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久置”标识背景 白色圆边和斜杠红色绘制图标黑色标识的比例应与图6相同。尺寸不小于10mm。图6 “不要暴露在高于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久置”标识4犛犖/犜0761.3—20114.7 可重复充灌气体点火枪,应附有正确进行充灌操作的详细说明。此说明应包括厂商提供的适应性燃料说明和充灌容器与燃料箱相匹配的说明信息,以确保正确完成充灌操作。5 抽样5.1 抽样批以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点火枪为一检验批。5.2 抽样数量对一次性点火枪,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为60个。对可重复灌注点火枪,每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为60个。5.3 抽样方法从整个抽样批中随机抽取。5.4 样品的使用样品的使用按图7进行。5.5 检验项目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跌落试验、温度试验、持续燃烧试验、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循环燃烧试验、重复注气试验和燃料相容性试验共12项。5.6 样品的预处理及试验环境5.6.1 未充灌燃料的样品应充灌生产商说明书规定的燃料。5.6.2 除防止儿童开启试验外,样品均应在23℃±2℃的温度环境中至少预处理10h以上。5.6.3 进行跌落试验时,试验样品进行6.2.2规定的预处理前,还应预先在-10℃±2℃的温度环境中至少预处理10h。5.6.4 检验环境温度为23℃±2℃,通风良好,有遮光设施。5.7 检验内容5.7.1 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5.7.1.1 检验方法:a) 感官检测,观察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有无松动,并使点火枪打火至少3次;b) 如果感官检测符合5.7.1.2合格准则后需要进行非感官检测,则依据EN13869:2002进行试验。5.7.1.2 试验合格准则:a) 点火枪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应无松动;b) 点火枪至少用两种分离独立的行动来完成点火;c) 点火枪的点火机构每次操作后都能自动复位;d) 经本标准规定的除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后,能继续有效。5犛犖/犜0761.3—2011图7 样品的使用6犛犖/犜0761.3—20115.7.2 燃烧高度试验5.7.2.1 检测仪器燃烧高度试验箱和秒表。5.7.2.2 检验方法5.7.2.2.1 总则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5.7.2.2.2 火焰高度试验试验如下:a) 若点火枪装有燃烧高度调节装置,首先对未经调节的出厂火焰进行测试,然后将燃烧高度调节装置调至最大位置进行试验,然后再将燃烧高度调节装置调至最小位置进行试验。如果点火枪燃烧高度调节装置是带螺纹的或类似装置,并且在最大定位时没有明确的中止位置,按下列程序进行试验:———对未经调节的出厂火焰高度;———在最小定位时测量燃烧高度;———旋转燃烧高度调节器加大360°,并测量相应的火焰高度。注:最后点火枪火焰高度调节装置可能脱离点火枪。b) 竖直点燃点火枪并持续5s。c) 测量并记录可见火焰的顶端至点火枪燃料孔顶端的最大距离。d) 按正常动作熄灭火焰,测量并记录按正常动作熄灭点火枪后延续燃烧的时间。e) 进行燃烧高度试验时应注意:———产品的位置能保证产生垂直向上的火焰;———燃烧高度的测量精确到5mm;———所有的燃烧试验应在光线减弱的情况下进行。5.7.2.2.3 合格准则试验时,98%的试验样品不应出现:a) 火焰高度大于表1的规定值;表1 火焰高度试验单位为毫米燃烧高度点火枪后混式前混式最大位置最小位置初始位置不可调最大位置最小位置初始位置不可调1507510010075506075b) 燃烧高度突然增加50mm以上;c) 爆炸;d) 爆火或点火枪机体及机头的燃烧;e) 任何其他非正常或不安全的燃烧特性。7犛犖/犜0761.3—20115.7.2.2.4 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5.7.2.2.4.1 试验方法试验如下:a) 调节火焰高度至最大高度;b) 点燃点火枪,用任何手动姿势保持燃烧10s;c) 按正常动作熄灭点火枪;d) 观察是否出现任何爆火、溅火现象。如果试验样品无缺陷,则继续重新在(23±2)℃环境中稳定5min:a) 点燃样品,使火焰竖直向上;b) 将样品向下旋转至与水平成45°角(见图8),观察稳定火焰的高度或火焰的平均高度,保持燃烧10s;图8 样品试验方式c) 熄灭样品,恢复垂直向上位置;d) 观察是否跳火超过50mm,或者火焰高度超过最大火焰高度。如果试验样品无缺陷,则继续重新在(23±2)℃环境中稳定5min:a) 倒置样品10s;b) 旋转样品至直立状态,点燃样品;c) 燃烧5s,观察火焰高度;d) 观察是否5s内跳火超过50mm,或者火焰高度超过最大火焰高度。5.7.2.2.4.2 合格准则不应出现任何爆火、溅火现象,跳火不应超过50mm,火焰高度不能超过最大火焰高度。5.7.2.2.5 熄灭试验5.7.2.2.5.1 对于后混式点火枪将样品分为两组,样品组1试验程序如下:a) 设定火焰高度100mm,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100mm时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8犛犖/犜0761.3—2011b) 冷却1min后点燃点火枪,使样品呈水平向下45°的方向,点燃样品并保持燃烧20s,再以正常方式熄灭火焰。测量并记录任何延续燃烧现象。样品组2试验程序如下:a) 点火枪火焰高度调至最大;b) 冷却1min后点燃点火枪,使样品呈水平向下45°的方向,点燃样品并保持燃烧10s;c) 按正常动作熄灭点火枪,测量并记录任何延续燃烧现象。5.7.2.2.5.2 对于前混式点火枪a) 设定火焰高度75mm,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75mm时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b) 冷却1min后点燃点火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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