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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法律法规,做好招投标实务操作和合同管理工作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王荣年2015.3招投标活动有关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发布,2015年3月1日实施)……以及其他人大发布的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注意: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2013-2014)有关(新)部门规章(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1号令)(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13-9-26)(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12-31发布)案例说明-招标需公正守法Xx省xx市进行地铁站户外商业广告招标。同时该市市政府明确颁布过《本市户外商业广告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任何新建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同时配备相同广告面积的公益广告…..。”然而,招标人没有在招标公告和相应招标文件里明确:符合该项规定是判断合格广告投标商资格之一。但是,在实际评标时却采用这一管理规定,判定其中没有配备公益广告的,价位却排在前5名的外地广告投标商资格不合格。最后结果是:某当地广告投标商以第六名价格中标。被废标的前5家外地投标商随向当地财政厅提出投诉。问题:投诉的合法理由应该是什么?《23号令》关于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12号令)的修改例(一)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3号令》关于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12号令)的修改例(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特点(一)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对接①考虑《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适用范围,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均纳入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改变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仅将货物和服务纳入适用范围的规定;特点(一)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对接②《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不超过预算的2%,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相同之处。特点(二):充分考虑了效率和变通①在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数量上,《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要求3人以上单数,而财政部18号令一般要求5人以上单数。特点(二):充分考虑了效率和变通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的谈判情况,可以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体现了灵活性的立法思路特点(二):充分考虑了效率和变通③关于等标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不少于3个工作日,而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不少于20日,时间缩短。特点(二):充分考虑了效率和变通④在采购预算方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预算应当在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中明确,有利于减少由于采购预算不公开造成一些供应商响应文件被否决而带来的废标和重新招标效率损失的现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1号令)明确规定:招标代理①第十二条(新)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1号令)明确规定:漏项评审方法②第六十三条…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三)购买内容: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四)购买机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异同点1)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之下的一种。2)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必须招标项目-课件部分内容引自《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及其相关资料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注意执行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①如何理解(二)项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案例)②理解(四)项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规范招标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2)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3)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4)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5)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签约合法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企业内部监督机制(1)落实岗位监督责任;(2)建立跟踪审计制度。二、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1)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制度(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2)采购招投标制度;(3)合同管理制度;(4)施工监理制度;(5)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注意对必招项目招投标中重要时间限制(1/3)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注意招投标中重要时间限制点(2/3)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注意招投标中重要时间限制点(3/3)(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
本文标题:执行新法律法规,做好招投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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