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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1招标编号:CG(Z)2007-0151项目名称:办公家具;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2招标人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2楼(总统大厦北行300米)邮政编码:110003联系电话:024-22896671传真:024-22896672联系人:潘志刚313投标总价包括产品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的费用414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6日上午11∶00时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Z)2007-0151办公家具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交纳方式及其他: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条款515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616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717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818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3∶30时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3∶30时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8投标样品实物与投标样品图片:投标样品实物需2007年09月27日13:30前送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需自派人员保存。未按规定报送投标样品实物者视为未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样品实物以外的投标产品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样品图片,并附材料说明和设计说明。投标人须知一、总则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1.资金来源1.1财政性资金1.2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2.1投标人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2.2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参加投标。2.3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2.4产品系指产品需求中所列的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产品供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2.6投标人必须在沈阳设有维修中心。2.7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8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2.9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第34条宣布不合格。2.10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3.投标委托3.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4.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被授权人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劳务合同等。4.问题提出的形式4.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章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5天使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7.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部分(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9.1.1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1)投标函(2)投标报价表(3)投标报价明细表(4)材料及部件明细表(5)技术规格、工艺偏离表与商务条款偏离表9.1.2资格证明文件(统一格式),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2006年已年检)(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正本中应为原件,并注明开户银行及帐号)(6)技术文件(文字资料、数据、说明书、所投产品的彩页等)(7)2006年7月1日后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8)生产厂商质量体系认证(9)生产厂商环保体系认证(10)售后服务承诺(必需填写,加盖公章)(11)厂家在沈阳设有维修中心的有效证明材料(12)投标产品的制作工艺说明(13)投标人投标综合情况说明(14)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需提供100万元以上办公家具业绩,所提供的业绩要有加盖公章的合同的复印件。(15)其他9.2所投货物的样品实物及样品图片。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按照第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2投标人必须按9.1条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10.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文件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文件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投标文件附件包含以下内容:(1)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2)材料及部件明细表;(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4)详细的交货清单;(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包括货源及价格);(6)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即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能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1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1.1按照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的书面的正式授权。(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经验等。12.投标函格式12.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产品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每个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13.2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3.2.1投标报价表(1)产品投标总价,为产品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交货地的价格。13.2.2设备报价明细表13.2.3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3.3投标人按第13.2条填写的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等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13.4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3.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提?copy;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14.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北?copy;时间2007年09月26日上午11∶00时前主动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Z)2007-0151办公家具投标保证金字样:收款单位:沈阳市政?reg;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copy;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14.3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14.4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预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4.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沈阳市政?reg;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14.6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足,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4.7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4.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4)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存在本须知第35条确定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的。1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5.1自开标日起90日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报、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资料(本须知第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6.2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所投包号或副本、所投包号。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6.4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6.5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6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16.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将每包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一个外包封中。17.2内外层包封均应:(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注明的地址发至集中采购机构;(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7日13∶30时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印鉴。17.3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7.1、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
本文标题: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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