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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911—2011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狊犳狅狉狋犺犲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犮犲狉犲犪犾狊狆狉狅犱狌犮狋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20110531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怀训、庞国兴、高建国、郝杰、张云霞、刘爱华、韦国海、邢婷婷、彭杨思。Ⅰ犛犖/犜2911—2011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粮食制品的抽样、制样及其安全卫生和品质项目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粮食制品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总则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检验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182 食品中铝的测定GB/T6534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5684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SN/T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SN/T1202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1犛犖/犜2911—2011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粮食制品 犮犲狉犲犪犾狊狆狉狅犱狌犮狋以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按照一定工艺经过加工而成的产品,具体包括麦片、面条、方便面、淀粉、米粉(条状、粉状)等。3.2外观、色泽、气味和口感、滋味 犪狆狆犲犪狉犪狀犮犲、犮狅犾狅狌狉、狊犿犲犾犾犪狀犱狋犪狊狋犲整批粮食制品所固有的外观、色泽、气味和口感、滋味。3.3酸度 犪犮犻犱犻狋狔中和10g粮食制品试样中水溶性酸所需的氢氧化钠(0.1000mol/L)的毫升数。4 抽样4.1 抽样前的准备检验检疫人员抽样前应确定抽样工具(抽样铲等)是否洁净、干燥、完好,是否有异味。4.2 抽样原则4.2.1 出口货物以来自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的具有相同包装、标记、规格和等级的产品作为一批。进口货物以报检批为一个批次。4.2.2 出厂检验按班次抽样,进出口检验按报检批次抽样。4.2.3 袋装货物作批最大数量为500t,每个抽样批件数不得大于1000件,超过时应分小批抽样。4.2.4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班)产品的不同部位按照规定件数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班)次。4.3 抽样数量4.3.1 根据进出口粮食制品的不同品种和包装形式,凡有相关抽制样标准和规程的按其规定执行。4.3.2 尚无相关抽制样标准和规程或规定不明确的进出口粮食制品,按以下方法抽样。4.3.2.1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见表1。表1 进出口粮食制品最低抽样量总件数最低抽样件数100件以下5101件以上总件数平方根的二分之一的整数4.3.2.2 预包装产品抽样按4.3.2.1的规定随机抽取相应的件数,逐件开启,根据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形式(袋、盒),抽取相应2犛犖/犜2911—2011数量的预包装产品,每件抽取的预包装产品样品净质量不少于500g,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5kg。4.3.2.3 非预包装和大包装产品抽样从货堆的四个面及上面共五个面抽取4.3.2.1规定的件数,其中,上面抽取中心一个点,每个侧面在其中一条对角线上均匀抽取相应的件数,用预先灭菌的抽样器扦取样品。每件抽样品不少于500g,装入洁净的样品袋,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5kg。4.4 抽样工具抽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卫生要求,具体包括:不锈钢抽样铲、食品级聚乙烯袋样品袋、乳胶手套、不锈钢剪刀、食品标签等。4.5 抽样和分样4.5.1 开始抽样前,应进行货证核对,根据报检单与合同对商品的品名、等级、规格、批号、注册登记号、标记、件数、堆垛位置等逐一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抽样。4.5.2 抽取的样袋(箱),应均匀地分布在堆垛内外和四周。4.5.3 应将抽取的样袋(箱)放在洁净、明亮处进行抽样。4.5.4 样品应加标签,该标签应注明报检号、商品名称、数量、抽样地点、批号、等级、规格、日期、抽样人等情况。4.5.5 抽样工作也可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或装货、卸货作业时进行,依据应抽件数采取随机甩件抽样方法。4.5.6 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品质异常的,应扩大抽样,并做好记录。4.5.7 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样,按照GB4789.1中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无菌状态下抽样。4.5.8 原始样品的混合、缩分。使用分样器将样品充分混合,并将按规定抽取的每小批原始样品缩分到约1kg平均样品,盛入清洁、干燥、防潮容器内,放入样品标签,及时送实验室检验。4.6 留样的保存4.6.1 留样质量留样质量一般为1kg,但可根据货物情况,可适当增减,有的可不存样,对拍摄的实物图片要妥善保管。4.6.2 保存期合同规定索赔期的,留样应保存到索赔期满为止,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一般应保存6个月~12个月之内。4.6.3 保存方法留样应保存在清洁样品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报检编号、品名、数量、质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和抽样人等,置于干燥阴冷、清洁、适宜的环境中,必要时抽真空或低温保存。5 检验5.1 检验程序见图1。3犛犖/犜2911—2011图1 进出口粮食制品检验程序5.2 感官检验5.2.1 外观、色泽、气味检验将试样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采用眼看、鼻嗅、手摸的感官检验方法,鉴定产品的外观、色泽、气味是否正常。5.2.2 感官检验用抽样铲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取50g~100g试样,根据产品的食用加工方法进行加工,鉴定其口感和滋味。5.2.3 长度、宽度、厚度、直径的检验用抽样铲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取100g~200g试样,用直尺、卡尺测量其长度、宽度、厚度、直径,计算其平均值。5.3 重量鉴定逐件(包、盒)拆开包装,按SN/T0188进行鉴定。5.4 理化项目检验5.4.1 水分按照GB5009.3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4犛犖/犜2911—20115.4.2 灰分检验按照GB5009.4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3 蛋白质含量测定按照GB5009.5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4 还原糖测定按照GB/T5009.7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5 蔗糖测定按照GB/T5009.8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6 砷按照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4.7 铅按照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4.8 镉按照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9 汞按照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10 黄曲霉毒素检验按照GB/T5009.22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11 山梨酸、苯甲酸检验按照GB/T5009.29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12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按照GB/T5009.34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4.13 农残检验按照GB/T5009.20和GB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和判定结果。5.4.14 铝按照GB/T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微生物项目检验5.5.1 菌落总数按照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犛犖/犜2911—20115.5.2 大肠菌群按照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5.3 沙门氏菌按照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5.4 志贺氏菌按照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5.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5.6 溶血性链球菌按照GB/T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5.7 霉菌和酵母菌按照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6 其他项目检验5.6.1 转基因成分检验按照SN/T1202规定的方法检验。5.6.2 脂肪酸测定按照GB/T15684规定的方法检验。5.7 等级检验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产品的等级标准,评定本批粮食制品的等级。5.8 包装5.8.1 运输包装运输包装采用的纸箱、塑料袋等,应符合GB/T6534之规定,要求封口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用,外观整洁美观,适合长途运输要求。5.8.2 销售包装包装用纸或塑料袋等应符合我国或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包装紧实、完整、清洁、干燥,排列整齐,封口严密。5.9 标签管理5.9.1 纸箱、塑料袋等上印刷的商品名称、规格、毛重、净重、商标、厂名、厂址、批次、生产日期等内容,均应字迹清晰,不褪色,不会对产品产生污染,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9.2 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对标签另有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6犛犖/犜2911—20115.10 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修约检验结果有效数值的修约,按GB/T8170中规定的执行。5.11 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的有效期自验讫之日算起,并且不得超过产品的保质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检验检疫结果有效期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6 结果判定和不合格处置6.1 结果判定6.1.1 进口食品对于进口食品的各项检验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6.1.2 出口食品对于出口食品的各项检验结果,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6.2 复验如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申请复验的,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6.3 不合格处置6.3.1 进口产品6.3.1.1 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做他用或加工处理合格后使用等处理。6.3.1.2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如经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对外约定,则可按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规定,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6.3.2 出口产品6.3.2.1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初检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应附返工整理详细记录,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施检,合格者准予出口。6.3.2.2 涉及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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