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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803—2011进出口果蔬汁(浆)检验规程犚狌犾犲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犳狉狌犻狋犪狀犱狏犲犵犲狋犪犫犾犲犼狌犻犮犲(狆狌狉犲犲)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20110225发布201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遴、吴双民、景忠社、乐爱山、阎护森、赵长宁、董志谦、段悦、张洪卫。Ⅰ犛犖/犜2803—2011进出口果蔬汁(浆)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工业用果蔬汁(浆)的原辅料与加工卫生要求、成品的抽样与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为原料,经清洗、取汁(或制浆)、浓缩、杀菌等工序制成,用于兑制饮料或加工食品的进出口果蔬汁(浆)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预包装成品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T5009.96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的测定GB/T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1犛犖/犜2803—2011GB/T18963 浓缩苹果清汁GB/T19648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23206 果蔬汁、果酒中512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SN/T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SN/T2008 进出口果汁中棒曲霉毒素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果蔬汁(浆) 犳狉狌犻狋犪狀犱狏犲犵犲狋犪犫犾犲犼狌犻犮犲(狆狌狉犲犲)用机械方法(如:压榨)或分离工艺从一种或多种新鲜、冷冻、干燥水果或蔬菜中获得的汁(浆)或其浓缩物。3.2 生产批 狆狉狅犱狌犮犲犾狅狋同一规格品种、同一加工工艺与生产线、同一日期或班次、同一标识,品质均匀的产品为一生产批。3.3 无菌包装 狆犪犮犽犻狀犵狅犳犪狊犲狆狋犻犮采用无菌包装容器,且在密闭、灭菌条件下进行的灌装。3.4 非无菌包装 狆犪犮犽犻狀犵狅犳狀狅狀犪狊犲狆狋犻犮采用3.3以外的灌装。3.5 官方验证 狅犳犳犻犮犻犪犾狏犲狉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由法定行政管理机构对果蔬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进行确认,并证明其运行有效性的活动。4 要求4.1 原料4.1.1 果蔬汁的原料应具有适宜果蔬汁加工的成熟度,其种植环境、原料的安全指标、品质、规格、形态及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GB18406.2要求。4.1.2 原料应按GB/T5009.38规定的项目检验,其他理化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进行检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规定进行检验。4.2 加工卫生4.2.1 出口果蔬汁生产企业应按GB12695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质量体系和HACCP体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4.2.2 果蔬汁(浆)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辅料,包括酶制剂、澄清剂、过滤剂和食品添加剂等的使用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或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2犛犖/犜2803—20114.3 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果蔬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其HACCP体系实施官方验证。发现原辅料、加工卫生等涉及安全卫生隐患,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5 现场监督检验5.1 进口检验检查产品的名称与规格、标识、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数/质量、保质期、产地、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应与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及报检资料相符;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的备案情况、以及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指标,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并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5.2 出口检验5.2.1 核查产品质量记录当发现生产记录反映出产品已涉及安全卫生隐患或生产记录有伪造现象,则终止检验。5.2.2 核对标识与包装核查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号、品名与规格、生产批、生产日期、标记、数/质量、保质期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完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贮存、运输条件应符合产品特性的卫生要求,同时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5.2.3 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对装运出口产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鉴定,并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5.2.4 核查外包装标志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固物等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并核查除害处理(IPPC)标志。5.3 口岸查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及有关要求,对产品及其标识予以核查,应与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内容相符,并填写查验记录。在查验中发现品质等异常情况或超过检验有效期,但仍在产品保质期内的产品,应进行必要的抽检或重新检验。5.4 数/质量检验定量包装的质量检验,按SN/T0188执行,有特定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清点件数应与报检数量相符。5.5 包装检验5.5.1 内包装内包装容器(塑料袋、无菌袋、塑料桶等)质量、材料(如:包装桶内壁涂料等)应符合对外约定与卫生要求,内包装容器与材料应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单。反复使用的大型集装液罐、液袋等应提供清洗消毒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单。3犛犖/犜2803—20115.5.2 外包装外包装容器(如:钢桶、纸箱、木箱、钢框箱等)应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编号应与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相符。6 抽样和检测项目6.1 抽样6.1.1 进口产品对无菌包装类,每次取样量最少3个小无菌袋,每袋不少于1L;对非无菌包装类,每次取样量不少于2L。———全批件数(犖)≤10件,逐个抽样;———全批件数(犖)≤在10件~100件之间,抽样10%;———全批件数(犖)≥100件,抽件数的开平方。6.1.2 出口产品6.1.2.1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取样3次,在灌装过程中,分别在第1桶灌装完后、中间桶装灌装完后、最后1桶灌装完后取样,每次取样最少两个小无菌袋(对非无菌包装类,可用样品瓶),每袋不少于1L(对用样品瓶取样,每次不少于2L)。6.1.2.2 抽样人员用于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抽样,其抽样人员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备案。6.1.2.3 抽样凭证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抽/采样凭证》。6.2 制样将每批所取三份样品各取一袋,在无菌条件下等量均匀混合成不少于750mL,分装成三份于密闭无菌容器中,并加贴样品标签。6.3 样品标签样品容器外应加贴样品标签,标签内容一般应包括:产品名称、样品编号、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日期、批号、取样时间与地点、取样人员。6.4 生产过程抽样的保存6.4.1 生产过程抽取的样品,应与成品的贮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相同。对外包装采用钢桶形式包装的产品,所取样品应置于外包装容器内的成品包装袋的上方,并在外包装容器上加注留样标识,存放样品的容器应置于每批次成品垛的前部。6.4.2 对于采用木箱、钢框箱、大型集装液袋/液罐等形式包装的产品,所取样品应置于与产品贮存环境条件相似的专用样品存放场所或容器中。6.4.3 样品保存至成品有效期。4犛犖/犜2803—20116.5 检验项目6.5.1 进口产品根据GB17325或者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以及信用证、合同的要求,结合现场监督检验、合格评定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验。6.5.2 出口产品6.5.2.1 根据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信用证、合同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进口国(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信用证或合同无明确要求无规定要求时,根据GB17325规定、日常对产品监管及合格评定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验。6.5.2.2 企业产品出厂时,可根据产品标准或GB17325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测。6.6 送样取样后样品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其过程应符合产品特性的温度、湿度、卫生等要求,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变质、霉变、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等。需检微生物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取样后3h内送检。6.7 实验室样品的保存实验室样品的保存应与成品的贮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相同。备查样品至验讫之日起保存6个月以上。7 检测方法7.1 感官检验7.1.1 外观、色泽及杂质取50mL混合均匀的样品于洁净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7.1.2 气味和滋味取10mL混合均匀的样品于洁净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用纯净水稀释至复原果汁(浆)的最小白利度,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2 可滴定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3 透光率: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4 色值: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5 浊度: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6 果胶: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7 淀粉: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8 热稳定性:按GB/T1896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9 乙醇: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2.10 其他理化项目的检验: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5犛犖/犜2803—2011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3.3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志贺氏菌: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3.5 耐热嗜酸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3.6 其他微生物项目的检验: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7.4 重金属检验7.4.1 总砷及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4.2 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4.3 铜:按GB/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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