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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0-1-%*+%(’1,*,),23,1+4’,1*3((.+%5&*033&,3-%+4-2,1+5+%!%&%6&&6%&发布!%&&6%’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俊虎、闫永利、贾广乐、李俊平、孟日增、苏建振、刘文丽、马昕、李萍、孙普兵、孙敏、陈林。Ⅰ犛犖/犜2743—2010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的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0648 饲料标签GB/T14699.1 饲料采样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动物源性饲料 犳犲犲犱犻狀犵狊狋狌犳犳狊狅犳犪狀犻犿犪犾狅狉犻犵犻狀用以下8类动物性原料做成的饲料:———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蚕蛹、蛆、卤虫卵;———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4 报检单证审核4.1 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为正本,并在有效期内。4.2 审验是否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准许输出证明和检疫证书,以及证书中进境动物源性实验材料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和地区、运输路线、实验室检测项目、标准及结果是否符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4.3 查验贸易合同/协议、信用证、发票、提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并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内容相符。1犛犖/犜2743—20105 准备工作5.1 准备现场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消毒药品。5.2 准备相关现场检疫记录。5.3 准备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具。6 现场查验6.1 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质)量、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6.2 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GB10648。6.3 感官检查:检查货物的包装、封识、保存状况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6.4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疫记录。7 防疫消毒现场检查结束后,进境单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的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8 检疫调离8.1 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8.2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调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9 采样送检9.1 采样:按GB/T18088和GB/T14699.1进行采样。9.2 送检:样品应标识清楚,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测项目的要求及时送达实验室进行检测。10 检疫处理10.1 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输出证明和检疫证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10.2 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或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10.3 经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11 检疫放行11.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格式51),由《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单位进行保存和使用。11.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格式93),供对外索赔。2犛犖/犜2743—201011.3 需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格式42)。12 检疫监督12.1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的存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员了解动物源性饲料的存放、使用情况,查阅有关记录。12.2 输入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12.3 使用单位应做好动物源性饲料使用记录,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数量、使用地点、使用人。12.4 进口企业应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记录动物源性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质)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境流向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12.5 一旦国外发生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时,进口企业应负责召回,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13 资料归档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所有资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犛犖/犜2743—2010
本文标题:SNT 2743-2010 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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