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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也是招标师考试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有3项;(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不一定必须控股)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有5项;(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有3项;(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对以上三项范围的项目在规模上作了以下界定:6、上述项目中投资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上述范围内同时又达到以上规模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或者说强制招标的范围。为加强记忆,可用图一表示: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范围、规模的缘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既考虑从项目性质上划分,又考虑从资金来源上划分。这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作为公法应当涵盖的内容要求决定的,如果仅从项目内容上划分,不属于第一款项目类别,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不能完全涵盖;反之,仅从资金来源上划分,第一款类别的由个人投资的项目关系到公众利益将失去控制。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加以要求和规范,通过法律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在规模的划分上,施工200万、货物材购100万,服务50万主要考虑采购成本和这些项目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度。注意,强制招标的要点有两条,一是3号令规定范围内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二是在规定项目的范围内超过一定的资金规模。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材料、个别设备等物资采购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货物招标)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除外条款(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五个特殊条件)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二)有关部门规章(9号令第五条:30号令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2号令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商务部13号令第九条)在部门规章中,除了重申《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有,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2、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7、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免于招标的规定①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②(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③旧机电产品;④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⑥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⑦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⑧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⑨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⑩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0、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条款归纳起来,如图二所示,法定原因有两类,一类是项目特殊性决定的;第二类是由于招标失败且不宜重新招标的。其中特殊性有五方面。四、《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自愿招标的不适用条款《招标投标法》的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所谓强制性条款:法条用语:“不得”,“必须”。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照顾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第四条:关于不得规避招标的规定;2、第六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的规定;3、第十二条:关于自行招标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4、第十六条: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5、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不少于20天的规定;6、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比例的规定;7、第四十二条:关于评标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8、第四十七条:关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规定;9、第五十二条:招标人泄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第五十四条: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1、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2、五十七条:关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换句话说,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但是自愿招标项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等民事活动原则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共有强制性条款27条)违背这些原则和规定便会产生不公平。
本文标题: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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