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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国际商事代理法任务一了解代理法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授权签订合同本人承担权利义务后果在罗马法上,代理这个概念出现在查士丁尼(Justinian)时期《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在《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㈡代理的特征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2、暗示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4、追认的代理1.明示的指定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由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2.默示的授权or不可否认的代理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要以现金形式卖东西给B。(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示代理默示代理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4.追认的代理权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返回(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都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产生效力。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当第三人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时,则该行为的后果应直接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得以未授权为由加以否认。案例SummersV.Solomon案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返回《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分析案例2: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案例3:某建安公司的某业务员向王经理汇报,称自已保管的已加盖了公司印章的一份空白合同不填与公文包一起丢失。为防止拾得人利用此合同,王经理立即让该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了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的申明。事隔不久某电气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声称一个月前一姓李的人以王经理公司的名义与其订立了购买价值二万元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李某取走了货并付现金三千元后,未能按约在取货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故现要求王经理的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余款的义务。经查看该供应商带来的合同和取货收条,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其公司丢失的那份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同时收条中的签字人李某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此王经理当即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申明作废,其公司并未收到此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以本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货物等为由,拒绝了该供应商的要求。不久王经理的公司即接到了该供应商因此纠纷状告公司由受案法院发来的应诉传票。案经一审、二审,尽管王经理的公司据理抗辩,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应商悉数支付一万七千元的货款。法院判决是否合理?案例4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诉于法院。如何处理?可见,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2.根据法律终止(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固定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英美法国家对被代理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英美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并指定乙为代理人代其收房租,以清偿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就同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本文标题:项目十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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