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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10A00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6038—2012代替MH/T6038-2006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forcommercialaviationfuelsuppliedbywaterway2012-04-16发布2012-08-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6038—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MH/T6038-2006《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与MH/T6038-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发放证明所应包含的内容的规定(2006年版4.1a)~d));——增加了炼厂发油单(见4.2)、专项检验报告(见4.4)、船舶船舱检查清洁证明(见4.10)、船舶船舱检查干舱证明(见4.11)、船舶铅封及检查证明(见4.12)、船岸文件交接清单(见4.14)、将油样清单(2006年版4.9)更改为油样相关记录(见4.15);——修改了关于前三载的要求内容(见5.4,2006年版5.4);——增加了不宜用水冲洗船舱和应清扫除去舱底杂质的规定(见5.5);——增加了洗舱期限的规定(见5.11);——修改了验舱规定(见7.2,2006年版7.2);——删除了发油时留样的保存期限要求(2006年版7.4.2);——增加了样品管理(见第9章);——增加了附录表格部分(见表A.2~表A.7)。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建政、白静、李明、陈宏彪、倪萍、李剑平、魏大明、刘小川。本标准于2006年3月首次发布。MH/T6038—20121民用航空燃料水路运输质量控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燃料的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水路运输的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H/T6020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MH/T6037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清洗3总则3.1供应商应对航空燃料生产商的设施、设备、储存、运输和检验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选择生产商最基本的依据。3.2采购方授权的检查组应对航空燃料承运方和船舶进行评价,并应保留评价资料。3.3检查或检验机构应为相关各方共同认可的机构。检查机构的职责为:a)在装油前检查油船油舱、管线和附属设备、设施,以确定油船适合运载航空燃料;b)核实油品的质量、数量和各类文件;c)监督装船作业按要求进行;d)记录并报告质量检查的结果;e)抽取并保留油样;f)如果在装油或卸油过程中存在任何疑虑,立即停止装油或卸油作业,并与相关方联系,商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检验机构的职责为受委托方委托对航空燃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4文件控制4.1产品质量合格证炼厂或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采购方在采购航空燃料前应检查拟采购航空燃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证明该航空燃料经过检验并符合相关规格的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不仅作为向采购方发油的依据,同时起到溯源作用。证书内容应包括:a)航空燃料的牌号和规格;b)所有相关的批次信息;c)唯一和可辨识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编号;d)所进行的检验项目的完整清单,包括检验方法和结果;MHMH/T6038—20122e)检验机构的授权代表的签名及日期,f)加入添加剂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唯一和可辨识的证书编号;g)加氢处理和深度加氢处理比例。4.2炼油厂发油单炼油厂发油单(参见MH/T6020的附录D)是炼厂或供应商发出航空燃料的依据,是证明批次燃料符合航空燃料质量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检查机构签字确认,内容应包含:a)燃料牌号;b)发出罐号及发出数量;c)检验证书号;d)批次的标准密度;e)批次航空燃料质量状况;f)转输工具检查情况。4.3发放证明发放证明(参见附录A的表A.1)是发出航空燃料的依据,是证明批次燃料符合航空燃料质量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发放证明应由炼厂或供应商授权签署人签字确认。4.4专项检验报告专项检验报告是将航空燃料装入非专用船舶时,在每个货油舱均在装有500㎜液位油品后,由检验机构对组合油样进行的专项检验出具的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密度、闪点、冰点,可根据情况增加项目。4.5重新评定检验报告重新评定检验报告是通过进行MH/T6020规定的重新评定检验以核实航空燃料的质量没有变化而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含重新评定检验规定的试验结果,并应注明日期和由授权的实验室签署人签字。4.6分舱单承运方应提供体现船舶各舱承运油品种类和分布情况(配载图、货油舱图和货油管系图)的分舱单。4.7船舶运输履历记录承运方应提供证明船舶所有承运油品履历的《船舶油类记录簿》。4.8船油舱清洗报告承运方应提供由洗舱机构签发的船舶货油舱清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洗方法、清洗检查等,参见MH/T6037-2005附录A的表A.2。4.9船舱验舱报告承运方应提供由授权验舱机构签发的船舶各舱清洗后检查结果的船舱验舱报告。4.10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装油前,承运方应提供由检查机构签发的船舶货油舱适载航空燃料的证明(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参见附录A的表A.2)。MH/T6038—201234.11船舶验舱检查干舱证明装油前,承运方应提供由检查机构签发的船舶卸油后货油舱状态的证明(船舶验舱检查干舱证明参见附录A的表A.3)。4.12船舶铅封及检查证明由相关各方提供在装油、卸油前后对船舶铅封,并对铅封编号进行登记的证明(船舶满舱、空舱铅封证明参见附录A的表A.4)。4.13货物交接单供应商应提供货物交接单或其他形式的单据,记载的内容应与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达成一致的货运条件相符,主要内容包括船名、航线、装载港、货物名称、数量等。4.14船岸文件交接清单承运方应提供船岸文件交接清单(参见附录A的表A.5),内容应包括所装载的油品质量数量证明文件、过程交接文件、航空燃料取样记录等。4.15油样相关记录供应商应提供油样清单,包括油品装船前岸罐油样、码头发油管线末端油样、船舱油样等。如随船携带了添加剂,还应附有本批次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检查机构应提供船舶运输航空燃料取样记录(参见附录A的表A.6),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取样位置、油样铅封号码等。取样后应在样品容器上贴上油样标签(参见附录A的表A.7),内容应包括油品名称、样品编号、油样铅封号码、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油样数量或份数、另一份样品存放地点、船方代表、货方代表等。5航空燃料运输船舶5.1运输航空燃料的油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要求。5.2油船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卸油系统、扫舱油系统,具备独立的污油舱,具有双层底和独立的压舱水系统。船龄不宜超过20年。5.3油舱应由防腐材料建成或内部应涂有环氧涂层,不应使用镀锌、镀镉材料和富锌涂层。与航空燃料接触的设备或加热圈等不应使用铜含量超过35%的材料。5.4宜用专用运输油船运输单一品种的航空燃料。当使用非专用油船时,应证明其前三载是装载轻质油品且最近一载为除石脑油及汽油以外的轻质油品,在装载航空燃料之前应对船舱及泵、阀门等设备和管线进行有效清洗,并提供包括清洗方法、清洗程序、清洗日期的文件及承运方和货主均认可的专业机构对清洗结果检查后出据的船舱验舱报告。5.5不应使用洗洁剂清洗装载航空燃料的油船。不宜用水经常冲洗船舱。应经常通过清扫除去舱底的杂质。5.6不应使用首航、刚完成货运系统大修后的油船的第一航次运输航空燃料。5.7如果油船同时运载两种或两种以上牌号的航空燃料或者不同的油品,应保证不同油品之间安全有效地隔离,且在装油、运输和卸油过程中互不相混。5.8所有油舱盖和开口处应密封不透水。对于安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由于无法对油舱进行检查,应由承运方和货主均认可的专业检查机构或独立的检验机构在油舱检查证书上签名,以书面的方式确认油船可以开始装油。另外,承运方还应通过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备装通知单等形式证明油船符合要求和可用于运输航空燃料。5.9运输过程中,不应进行船舱(室)间的转驳,以防止污水和压舱水污染航空燃料。5.10承运方应保证到岸航空燃料的性状与装运时保持一致。MHMH/T6038—201245.11承运航空燃料的专用油船运输满50航次或使用满1年后应进行洗舱,以先到期限为准。6油码头和码头油库6.1油码头和码头油库应使用专用的管线、油罐及附属设施设备转输、接卸和储存航空燃料,并确保所用管线和油罐与其他管线和油罐间有效地隔离。6.2油罐应由防腐材料建成或内部应涂有经确认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环氧树脂涂层。油罐、管线和其他设施设备不应使用镀锌、镀镉材料和富锌涂层。与航空燃料接触的设备或加热圈等不应使用铜含量超过35%的材料。6.3码头输油臂、输油胶管应保持清洁。应定期对输油胶管、输油臂及其法兰盘和弯头进行检查、清扫,确认无杂质和水分。输油完成后,应放空输油胶管或输油臂内残留油品。6.4输油管线应满足以下要求:a)主管线不使用含铜或铜镉合金、镀镉、镀锌铁或塑料材料,且管线内没有富锌涂层;b)使用专用管线输转航空燃料,并定期冲洗,保持管线洁净。管线在新启用和停用超过3个月(含)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冲洗;c)在输转工作完成后,吹扫干净管线内的油品,然后放空管线中残油,防止油品变质,同时保持管线清洁、干燥。如果该管线频繁使用,可不进行放空作业,但应按MH/T6020和MH/T6037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定期清洗;d)不能保证专管专用时,管线在输转其他油品后应按MH/T6037彻底清洗,并证明清扫后的管线适合输转航空燃料。6.5应使用专用油罐储存航空燃料,并定期进行排污、放沉和清洗工作。当条件所限需使用非专用油罐储油时,应按MH/T6020和MH/T6037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定期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载航空燃料。7航空燃料发油过程7.1岸罐及管线供应商应确保发油罐内的燃料经检验合格、按规定进行沉降和排除水分杂质,确认管线及设施设备清洁,符合输转航空燃料的要求。7.2验舱7.2.1装油前,检查机构应核对空载船舶铅封情况。若铅封完好,则按正常程序验舱;若发现铅封破损或铅封号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填写《船舶空舱铅封证明》。7.2.2装油前,应由相关各方共同认定的专业检查机构或独立检查机构对船舶进行检查,查验船舶运输履历情况,证实船舱清洁、干燥,签发《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7.2.3检查机构应在装油前、后对船舶燃油舱、日用油柜、污油水舱及与货油舱相连的舱室进行计量,并进行数据比较,如发现异常变化,应立即查明原因。7.3文件核对7.3.1买方、承运方和检查人员应在发油前审核每个岸罐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全规格检验报告、发放证明。如果发出管线中存有大量以前批次的燃料,供应商应提供该批次油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数量。7.3.2应至少随船携带以下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炼油厂发油单、发放证明、分舱单、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船舶验舱检查干舱证明、船油舱清洗记录、船舱铅封及检查证明、油样相关记录MH/T6038—20125等。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船舶验舱检查清洁证明、船舶验舱检查干舱证明、货物交接单及船期等信息应在货物到达接收地前报送给采购方代理人。所有文件的交接情况应记录在《船岸文件交接清单》中。7.4装油过程的取样检查及留样7.4.1装油过程中如对供应点油品质量有疑问,应抽取5L油样留存,并进行质量调查,待得到满意解释后方可继续作业。7.4.2买方(货主)或买方代理人可根据情况要求相关方在装油前和装油过程中进行额外的取样和检验。7.4.3装油过程的监控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装油过程中及更换发油罐时,应从发油油罐中取样并在接近油船的位置在线取样进行核对检查(目视检查外观并测密度)并留取5L样品。如果核对检验的密度结果与发油批次证书中的密度结果的差值超过3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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