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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水法知识试题第一部分填空题1、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3、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4、防洪区是指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区和防洪保护区。5、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6、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汛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张防汛期。7、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的原则。8、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9、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及时监测。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于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发日期为2009年2月26日。11、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所称的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的危害事件。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规划。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16、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级。17、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的降雨。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18、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19、抗旱工作的原则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20、洪水资源化:是指在发生洪水后的退水阶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2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22、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23、无有效降雨:是指夏季6~8月降雨一日雨量少于5mm的降水。24、水库防汛“四通五落实”是指:泄洪、通讯、供电、道路畅通;责任、预案、队伍、物质、管理落实。25、我市属衡邵干旱走廊,缺水类型可分为资源性缺水、区域性缺水、阶段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工程性缺水。26、防汛抗旱两个转变是指: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27、防汛责任制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分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28、泥石流是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块石的特殊洪流。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9、防洪工程措施是指利用水利工程拦蓄调节洪量、削减洪峰或分洪、滞洪等,以改变洪水天然运动状况,达到控制洪水、减少损失的目的。30、拉尼娜是指在赤道,中、东太平洋的海水表面温度低出气候平均值0.50C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冷水事件。31、厄尔尼诺是指在赤道,中、东太平洋的海水表面温度高出气候平均值0.50C以上,且持续6个月的暖水事件。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条规定,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33、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34、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35、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免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协的地方,应当采取防御措施。36、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37、溪河洪水,暴水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是山洪一种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破坏力大等特点。38、泥石流、山区沟谷中暴雨汇集形成洪水,挟带大量泥沙块石成为泥石流,具有暴发突然、来势迅猛、动量大的特点,其危害程度往往比单一的滑坡和洪水更为广泛和严重。39、观测到可能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的降雨量,要立即采取鸣锣、放铳、打电话、广播等预先设定的报警措施,迅速向可能受威协的居民传递报警信息。40、遭到山洪,果断躲避。溪河洪水迅速上涨时,不要沿着河谷走,应向河谷两岸高处跑。41、泥石流发生时,不要沿泥石流沟跑,应向沟岸两侧山坡跑。42、组织转移,有条不紊,安全转移要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他人员;要事先制定转移线路和地点,落实撤离组织人员和责任。43住宅被淹,有效避险。低洼处的住宅遭洪水淹没或围困时,通常有效的办法是:一是要安排家人向屋顶转移,二是想方设法发出呼救信号;三是利用竹木等漂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44、《中华人民共和国洪防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于1998年1月1日施行。45、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洪防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治洪水,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制定防御洪水方案。48、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是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49、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50、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1988年6月3日起施行。52、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5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的河道主管机关。54、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55、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56、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安全。57、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58、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和航运通畅。59、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60、跨越河道的管道,绕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61、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治理,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62、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63、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如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64、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65、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66、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67、无堤防的河堤,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68、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者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69、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70、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71、向河道、湖道排污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72、在河道理范围内采沙、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机关缴纳管理费。73、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的其他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74、当事人对河道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76、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77、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78、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79、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20米以外。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80、凡划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道、堤防的有关规定。81、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82、河道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质,防止水质破坏。83、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必需清除或者改建、拆除。84、河道采沙、取土、淘金管理费,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8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本辖区河道两岸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分工,对护岸、堤防进行维修加固,对淤塞河道进行清淤疏浚。86、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87、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88、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种费用,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或者挪用。89、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供个人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9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9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92、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94、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急取水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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